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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查士丁尼

查士丁尼皇帝以集罗马法律之大成而著称于世,公元527年,查士丁尼继任罗马帝国皇帝,为巩固帝国内部统治,查士丁尼采取一系列措施:

查士丁尼利用基督教来巩固他的专制政体。宣布自己是国教东正教的保护者,要根绝一切异端宗教。限令3个月之内,所有异教徒必须改奉基督教,没收他们的寺院并移交给正教徒,不允许担任国家官职。公元529年,以异教团体为名,查士丁尼将雅典一所著名的哲学院封闭。公元529年,镇压了巴勒斯坦的撒马利亚教派的反抗。接下来就是对付一性论教派,教徒以当地被压迫人民居多。因为这个教派只承认基督具有神性,反对官方教会的富有和腐化。

公元530年,在叙利亚安提阿,查士丁尼下令:凡不承认查尔西顿宗教会议的人员都必须流逐。公元536年,皇后提娥多拉的亲信狄奥多西被派往亚历山大任大主教。这一系列压迫政策激起了埃及人民的强烈反抗。这时查士丁尼意识到不能对一性论教派继续采用高压手段,否则会危及他的统治。于是,在皇后提娥多拉的建议下,查士丁尼不得已与这一教派妥协,允许被放逐的一性论教派的主教返回,设法调和一性派教徒与帝国政府、官方教会的矛盾。这些努力暂时缓和了一性论教派的反抗情绪。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拜占庭城市工商业比较兴盛。但是帝国政治十分腐败,贪污、贿赂、卖官成风。从朝廷到行省大小官员,无不滥用职权,对人民敲诈勒索。庞大的官僚机构、人数众多的军队、不断的对外发动战争耗费了大量财富。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查士丁尼进行了一些改革:简化行政机构、裁减官员、加强中央与地方联系等。与一些拥有大地产并与政府对抗的元老院贵族进行斗争。查士丁尼大兴土木,在首都君士坦丁堡兴建了宏伟的宫殿和富丽堂皇的圣索菲亚教堂。为了抵御外族入侵,查士丁尼还修筑桥梁、铺设道路。劳动人民为完成这些规模巨大的工程付出繁重劳动、耗费了大量资金。公元532年的“尼卡”起义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查士丁尼最有效果的一个行为就是任命了一个10人组成的委员会,系统编纂罗马帝国的法典。于公元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法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成文法,是由政府颁布的各种法令;另一类是著名法学家对法令的论述和阐释。公元530年君士坦丁建立一个整理罗马法学著述的专门委员会,公元533年,君士坦丁又命人编成《法学汇纂》,共50卷,收集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同年又颁布《法理概要》,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学习罗马法的教材。公元534年重版《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包括四部作品:《法典》《学说汇集》《法学总论》《新律》。以后,查士丁尼又陆续颁布了168条敕令。公元565年被编辑成集,称为《新法典》。

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私法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等五个部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

《查士丁尼法典》中渗透着严重的君主专制的思想,“没有任何东西再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只有他(皇帝)一个人能夙兴夜寐,为人民的幸福着想”,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的效力,谁反对皇帝就会遭到法律的惩治。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权同神权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宣传皇帝直接得到“天惠”来统治人民,使君权神圣化。为了巩固奴隶主对奴隶和隶农的统治,阻止在帝国内部已经孕育的封建因素的发展,法典一再强调奴隶和隶农必须服从主人,“应该服从自己的命运”,不得有任何反抗。但是为缓解阶级矛盾,《新法典》规定允许释放奴隶,隶农则仍须固定在土地上,得不到解放。

从12世纪起,西欧重新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罗马民法汇编》成为各国研究和制定法律的基础。虽然其中的公法对后世没有多大影响,而私法则对近代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查士丁尼的一生

公元483年,查士丁尼出生于南斯拉夫的一个农民家庭里。从小就表现出超人的精力和智慧。

公元518年,查士丁尼的叔父被拥立为皇帝,即查士丁尼一世。

公元527年8月,其叔父查士丁尼一世去世,查士丁尼继任罗马帝国皇帝。

公元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巩固了帝国内部统治。

公元532年,查士丁尼赔款11,000磅黄金,与波斯缔结了和约。

公元533年,查士丁尼派大将贝利撒留率军侵入并灭掉了北非汪达尔王国。

公元565年,查士丁尼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