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风险管理”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是一种很实用的管理常识,几乎每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都会运用到。如果每个人都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危机,再以最经济的方法来阻止危机的发生,那么,即使危机真的发生了,其伤害性也会变得很小。
怎样管理风险呢?其实管理风险是一个决策的过程,它的程序是:
(1)预测并分析所有可能的意外损失。认识可能造成损失的各种危险事故,分析损失的类别——财产、收入、责任或是人员,评估损失的影响等。
(2)寻求解决意外损失的各种方法。如何减少损失发生的几率,如何降低损失的程度;损失发生之后,如何去补救,不让自己陷入困境。
(3)在各种解决方法中,选择成本最低,保障效果最好的方法。
有备无患买保险
俗话说:“世事难料”。在这个世界上很多事都不是我们所能控制的,种瓜得豆,种豆得瓜,这样事与愿违的事经常会发生,令人沮丧。
一个最好的方法,是往最坏处打算,往最好处努力。心里有了最坏的打算,即使真的碰上最坏的事,也能随机应变,化险为夷。如果没有最坏的打算,惊惶失措,小事也会变成大事,损失惨重。有这种打算而没用上,岂不是更好?好比进庙烧香,你会为求平安而觉得那香火钱花得冤了吗?
做最坏打算的方式之一,便是买保险。
买了保险并不能保证你不遇到类似不幸的事,而是保证在你万一遇到这类不幸之时能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用通俗的话来说,保险业的宗旨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你每年投几百元,我每年投几百元,他每年也投几百元,日积月累,就汇聚起一大笔专门的资金。
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教授、着名的统计推理学专家拉里·苏丹曾对每个人的生命风险作过测算:
表面上看,那些万分之一、几十万分之一的概率是天文数字,好比某个星球距地球有多少光年对我们很难有什么具体的感觉。但是,当我们仔细观察现实生活,便不会觉得那是危言耸听。疾病、地震、火灾、车祸、桥梁坍塌、歌舞厅火灾、癌症、艾滋病等等,任何人随时都被死亡包围着,防不胜防。所以说,人生充满了风险,有些风险是我们可以预测到的,但有些却是我们不能预测的。有备无患的好策略便是买保险,买了安全,买了放心。
保险也是一种生财之道
买保险不只是买平安,也是一种生财之道。
保险分许多种。从补偿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
1.保障型(意外险)
这种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如果没有发生应保之事,保险金不退还给投保者,投保者第二年必须重新投保。这种保险投入很少,要么本钱无归,要么几十、几百倍收回。当然,就每个人心愿来说,宁肯不要那钱,因为这意味着平安无事。生命永远比金钱贵重,钱没有了可以再挣,命没了就什么都没有了,平安是最重要的。不过,世事难料,如果不幸真的发生了,那么多赔些钱也就算减少些损失。从投资角度来说,比如你手中股票已经被套多时了,现在总算有些生机,虽然算起来还是亏些,但比原来低价位出手更合算些。
2.储蓄型
这种保险跟储蓄类似,不仅本金在,投保者每年还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年金,且还按一定复利计算。万一遇险,一样可以索赔。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将人寿保险作为“第二储蓄”进行投资。但从本质上来说,买保险与储蓄还是有区别的。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储蓄都是为将来的风险作准备,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而买保险则是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行为。从存取方式上看,在银行储蓄储户可以自由存取,而保险则带有强制性储蓄的意味,能够帮助投保者迅速地积攒一笔资金,但条件是只有在保险期满或意外发生时才能拿到。从约期收益上看,在银行储蓄中的本金和利息是确定的;而在保险中,投保者能得到的钱大多是不确定的。从所有权上看,储户在银行存的钱依旧是自己的,只是暂时有条件地让银行使用;而买保险花的钱就不再是投保者的了,它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买保险既有好处,也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关系到投保者的收益。中国的《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解散与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便有可能遭受损失。
因此,投保者在投保前,必须了解所投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不仅要听业务员的介绍和阅读宣传材料,而且在最终决定购买前还应阅读、分析保险条款全文,不但要了解购买保险产品可能得到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个人保险投资原则
保险是现代家庭投资理财的一种明智选择,是家庭未来生活保障的需要。购买保险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从保险的回报来看,购买的保险最好不是单一的,以组合为佳。
1.明确投保目的,选择合适险种
在准备投保之前,投保者应先明确自己的投保目的,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选择合适的险种。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自己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就应选择个人养老保险;为了将来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就要选择少儿保险等。总之,要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买了保险却得不到预期保障的情况出现。
选择合适险种,投保人应从三个因素考虑:
(1)适应性。投保要根据自己或家人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可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样一旦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适应性很明确。
(2)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项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来说以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适。
(3)选择性。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部分险种。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成人投保比为独生子女投保更实际,因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总体上要比小孩高。当然如果财力丰厚,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是最好不过的了。
2.量力而行,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金额应当与家庭财产保险价值大致相等。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合同中超额部分是无效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
如一台洗衣机价值2000元,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3000元,那么超过的1000元无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最多也只是支付2000元。同时,应注意保险标的折旧问题,如一台用了几年的电视机,它的保险价值不应是购买时的价格,而是折旧后的实际价值。重复投保,即同种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法律虽然不禁止这种行为,但同样的重复投保的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将采取分摊赔偿金的办法,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保险金。所以,为了得到多份赔偿而重复投保行为是不可取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投保人必须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为追求高额保险金而不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否则,一旦出现不能承担保险费的情况,不但保险成了泡影,已缴的保险费也将蒙受很大损失,得不偿失。
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可从两方面来考虑:
(1)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投保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可以考虑疾病医疗费、子女教育金、退休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
(2)确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还要根据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如果保险金额定得过高,一旦将来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就会因无力缴纳保费而中断保险,影响保障的程度;而保险金额定得过低,则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所以签定保险合同,一定要有全局的考虑,既要长远打算,又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能力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长短相配
保险期限长短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的多寡、时间的分配、险种的决定,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是以一年为期,有些也可以选择半年期,投保人可在期满后选择续保或停止投保。人寿保险通常是多年期的,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时间跨度、交纳保费的期限以及领取保险金的时间。
4.合理搭配险种
选择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进行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保险,使保障性更高。在综合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全面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投保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作用。例如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的人,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不但可以节省保费,而且在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如果你正准备购买多项保险,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多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
由于保险知识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因此,人们在投保之前,首先要了解下面的保险知识。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是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损害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必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且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负责缴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既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居民个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人:若投保人为自己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当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人。如货运险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险中多数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是同一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对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要给付保险金于其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伤残或生存到约定的保险期限,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关系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契约中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所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的产生有三种方法:
(1)约定。即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2)指定。如果保险契约未约定受益人或虽约定但未确定者,均要由要保人指定,指定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
(3)法定。如果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虽指定受益人,但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再指定受益人时,一般依法决定,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5.保险中间人
保险中间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人。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包括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明示权利,是用一定形式约定的权利,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默示权利,是依照法律规范,或公认的某种习惯,代理人为履行其责任而必须采取的行为。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进行保险活动时,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但代理人只能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可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代表被保险人洽谈保险合同,而向承保人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资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投保设计、咨询,并在保险市场上寻求保险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的手续、代交保费,或接受委托向保险人索取保险赔款等。
3)经纪人的代理权,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但不能约束保险人。
4)因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受损,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3)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理赔等而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工作,其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6.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确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内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地址、保险金额、承保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数额和交费期限、保险人名称及签章、签订日期及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危险而发生损失时,可据此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通过验证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保险单规定的各项内容。如果保单丢失,可以去保险公司挂失,保险公司在查核副本后可以重新制作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或“批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了对保单或保险凭证进行修改或增删内容而设立的一种凭证。凡经批改过的保单,均以批单上的批文内容为准,双方当事人均应受此约束。
7.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