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是一种血缘的结合,更是一种文化和心理的交融。根据人类学的理论,族际通婚是衡量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惟有当两个民族之间语言能够沟通,有大量的日常社会交往、价值观念彼此认同,在法律上和权力分配方面基本平等、相互没有民族偏见和歧视行为这样的客观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族际通婚。族际通婚,不但有利于提高民族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而且有利于民族交往及民族团结。现在宁夏的回汉族际通婚较20世纪五六十年代频繁,由于居住格局、工作、经济、学习等关系,回汉民族交往的频率在逐渐加快,人们已经在通婚方面冲破了族际界限,因为回族信仰伊斯兰教一直不主张教外、族外通婚,但是近几年来族际通婚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宁夏的城市中回汉通婚较多,农村的较少。这些家庭都较和睦,可以说,回汉通婚是宁夏民族团结安如磐石的凝固剂。
总之,正是由于制度正确、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教育发展、回汉族际通婚等原因所形成的合力,使得宁夏的民族团结安如磐石,成为中国民族团结的一个典范。
四、进一步发展宁夏民族团结的建议
宁夏回汉民族团结一心,使宁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全国树立了一个典范。正如1991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宁夏视察时指出:“长期以来,回族和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中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形成了一个和睦相处的民族大家庭。”许多支宁长期工作生活的汉族同志也深有感触地认为:“宁夏回汉两个民族间的关系是最好的。在全国范围各民族关系说来,宁夏绝对是最好的。”
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发展又是在事物矛盾运动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朱镕基总理在1999年10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曾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无论是从国内情况还是国际环境看,都要求我们把民族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现在,我国各民族在政治和其他一切权利上是一律平等的,但由于历史和自然地理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所以,为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推动宁夏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把宁夏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新世纪,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氛围。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要继续在各民族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学习,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个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这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实践证明,多年来进行的民族观教育是正确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对青少年和公众进行民族团结传统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使公众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例如,在学校教育、大众媒体增加民族团结传统内容的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兴建一些历史上民族团结友好合作有代表性事件和人物的纪念性建筑,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民族团结的历史传统。这样就可以使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代代相传,永不停息!
要在全区大力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把教派内部的纠纷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区别开来,把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区别开来;把宗教信仰与民族风俗习惯区别开来;把人民内部矛盾与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及分裂活动区别开来,大力营造回汉各族民族干部之间的信任感和亲密感,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关心、帮助。要真正做到民族之间在人格、人性、人情的融合。坚决反对互相猜疑、排斥、歧视以及两面派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做法。无论汉族干部,还是少数民族干部,都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作为汉族干部在民族地区工作,要责无旁贷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健康成长,要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宗教界人士以及各个方面有影响有代表的少数民族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与他们以诚相待交朋友,和他们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要从政治上信任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工作上体贴他们,在民族内部发生矛盾时要依靠他们,相信他们的工作。作为民族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热爱本民族,关心本民族群众,及时反映本民族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也要积极联系其他民族群众,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识大体顾大局。
2.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的水平。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认真研究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掌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各部门各地方要通力合作,把一些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切实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合理配置民族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3.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尽快制定和贯彻执行适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惟一正确选择,是搞好民族团结的政治保证。实践反复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各民族平等、团结,有利于民族地区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不断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和贯彻执行适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规定,是自治民族实现政治自治权的充分保证。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宁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适合本地的自治条例,到现在已15次易稿,仍未批准,使回族作为自治民族去实现自己的自治权难以落到实处,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尽早出台自治条例,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其顺利地贯彻执行。尤其应首先制定有关政治自治条例,如制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条例和保证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的条例等,使广大回族充分感受与汉族平等的权力,从而激发他们建设宁夏的积极性。这样就可以为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新世纪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4.加大扶贫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