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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信托投资,以信用作筹码的金钱游戏(2)

面对信托这种新型投资理财方式和众多的信托品种,广大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呢?

就目前来说,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产品,绝大多数都是资金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其投资方法和策略有很多介绍,就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方法。一般来说,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投资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发行信托产品(计划)的信托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

信托收益来自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的分配,信托理财的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本金亏损。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非预期变化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第二,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处置中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我国信托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一类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实力强、信誉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成功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前提。

二、信托产品(计划)的资金投资的方向(或领域)

这将直接影响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对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工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而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入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也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这为信托法律所禁止。

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具体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似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三、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四、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而收益比较可观,因此该类品种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现了排队购买的景象,这充分说明资金信托产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前面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五、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1)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2)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3)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赋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信托投资理财时要多观察多思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从中创造更多的财富。

信托产品存在四类风险

对不同品种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风险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如对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其风险主要划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对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而言,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以目前市面上发售较多的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为例,其风险的判断需要投资者仔细审阅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其中蕴含几种风险的情况。

一、一年期信托无利率风险

对于利率风险来说,一般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产品,如上国投的“海港新城项目”,以及中泰信托推出的“滨州黄河”和“九发矿泉水”,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二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需要看资金运用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产品一般会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利率随央行一块调整,从而规避利率风险,而股权投资回购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视其与被投资方在利率变动方面的约定确定是否能规避利率风险。

二、四方面看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大小决定投资者的本金能否顺利收回,预计收益能否顺利实现,因而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评判信用风险,一看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特别是项目在信托期限内的现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二看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项目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时在公司内自己消化;三看信托资金运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之义务情况等;四看发售信托产品之信托公司的信誉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项目运作从业经验是否丰富以及资本实力的大小等。以此“四看”作为评判信用风险的标准,目前发行的信托产品,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要好于房地产投资和其他项目类型,而运用于大企业集团的信托要好于运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担保充分的信托要好于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

三、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信托业务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规范机制,信托理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进行信托理财时要做好必要准备,运用相关措施来规避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