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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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疑难问答(2)

结合本文所涉案件,在认定与车相撞的狼狗是否是甲厂饲养、管理的这一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均举出相反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甲厂养有狼狗,事发时狼狗从甲厂窜出,且在事发后下落不明等事实,而被告提供证据也能证实在事发前甲厂养有狼狗这一节事实,但对事发过程中狼狗是否系该狼狗,由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甲厂存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对此事实的所作的证言证明力本身较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了甲厂在事发前有狼狗这一基础事实上,并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明力远大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与车相撞的狼狗是甲厂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作出判决符合事实推定的法律规定。

技巧提示

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依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对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影响、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获得了许多的知识和信息,通过理性的分析归纳,便形成了经验。据此经验,人们可以从一事物的存在或状态,推知另一事物的存在或状态,或者从一事物的现状推知该事物的过去和将来。

5.人身损害案件中,电子邮件的真伪如何判断?

丁某与闵某曾为夫妻,于2005年7月离婚。2006年4月1日,闵某向法院起诉丁某。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3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何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将我与男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何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

2006年5月19日,法院委托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涉案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根据电子邮件的内容、当事人陈述及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调查结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的申请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使用的电话号码是丁某曾拨过的号码,并与原告通话,并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述的生活细节、对话内容基本属实,故推定何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辑发送的。

依法分析

在本案中,该电子邮件无疑是具有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原、被告在这两点上均无异议;但就是否由被告编辑并发送的真实性而言,当事人双方存在明显分歧,原告举出了种种间接证据,被告也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一时间,该电子邮件的真假成了双方质证的焦点。

也许有人说,这有何难,找专家鉴定不就行了吗?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纸面书证的真假问题,不都是靠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与文书真伪鉴定等处理的吗?电子邮件本身既然是一种书证,那理所当然可以寻求鉴定解决了。

但实则不然。由于诸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是利用计算机而生成或存储的,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明显的笔迹特征,故对其制作者身份的识别是一个特殊挑战。

这样一来,如果法庭在诉讼中一味地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电子邮件未曾受到过任何改动则非常不现实,甚至不可能,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只能退而求其次。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方式——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方式——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理。这些间接的认定方式即所谓的替代措施与制度中,推定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故也被视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法则。

推定是指根据某些已知事实推断另一些未知事实存在与否的方法。前一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从表面上看,推定的依据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问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究其实质,推定则是基于机会、公正和政策等方面的考量。例如,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正常交邮发送的信件会到达目的地,故法律或法官可以推定某一特定的正常交邮信件到达了目的地。诚然,这些推定大多属于可反驳推定。推定的原理同样可以用于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所以,如果电子邮件能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

技巧提示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6.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法医鉴定应何时进行?

在一次校园事故中,何某的女儿不幸被另一同学突然一拳击中,所戴的树脂眼镜片竟被打得粉碎,碎片深嵌面部,血流如注,缝合十几针后,造成面容受损;但因其年龄小,还不知是否影响将来眼睛视力及眼神经发育。经到派出所报案后,开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进行鉴定。

那么,此类伤情鉴定应于何时进行合适?

依法分析

对于眼部受到伤害的,在我国的伤情鉴定标准中没有明文规定要多长时间后进行鉴定合适,事实上在实践中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法医学知识,一般来说,对于受伤当时不能预期后果的,在受伤后3到4个月内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鉴定后又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如果怀疑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再重新鉴定,不过鉴定的难度会增加很多。

本案可参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9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9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第20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技巧提示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受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

7.法医作伪证应该如何处理?

2005年5月份,由于宅基地的纠纷,张某家隔壁的中年妇女刘某与张某妈妈扭打在一起,双方都有点伤,当时张某妈妈没有到医院拿药而刘某去了,后来不久刘某去了市公安局找一个粱法医做了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轻伤”。后张某妈妈被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逮捕。在张某爸爸的努力下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做法医鉴定:所得的结果是轻微伤。达到轻伤还有很大的差距。后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那么,法医如果作伪证的话,应当如何追究其责任呢?

依法分析

如果是法医故意作伪证的话,可能涉嫌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证罪由检察院管辖,张某可以到检察院进行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是由于过失而鉴定失误的话,应当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张某可以到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请求,最好能写出申请书。同时,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技巧提示

法医学鉴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

8.刑警队的法医鉴定是否可以用于民事诉讼?

李某于2005年的6月29日被人打伤,在刑警大队作出的法医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出结果的日期是7月3日。不构成刑事案件,当地的派出所只能调解。李某在2006年的6月28日在本地区的法院要求立案,在这期间曾经间断的到法院近20次。法院一再的要求李某在法院重新作法医鉴定,原因是他们只认可本单位出的法医鉴定。2006年7月11日(左右),法院的法医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偏重。李某的疑问是:刑警队的法医鉴定在法院是否可以通用?

依法分析

法医学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为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工作中能碰到的一切非正常死亡。

法医临床学的任务是通过对人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等,为刑事人身伤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时间终结后,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审核医疗费用、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为民事案件的伤害赔偿提供科学证据。

法医学鉴定、损伤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等都是司法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重要内容。所以,只要是有法定资格的法医鉴定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在审判时提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本案中,如果刑警队的法医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话,可以用于民事案件。

技巧提示

只有具有法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才能进行司法鉴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9.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一名老教师无端被人致伤,经鉴定为八级伤废。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师的母亲和对方的母亲。现医院的鉴定都有,前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进行的也比较顺利,可是春节过后对方却咬定是对方的母亲对此教师进行伤害。所有的工作都要推翻重来,并且法院要求教师找出证人,如果没有就要判其败诉。

那么,这名教师的母亲可不可以作为证人?

依法分析

首先,这名教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该教师的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按照伤情鉴定标准很可能已构成重伤,即使不构成重伤,也会构成轻伤。不管是重伤还是轻伤,都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样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的话,则公安机关将会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赔偿部分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如果想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是可以的。但在民事诉讼中是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于证人的资格,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文化状况、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资格的相对条件,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务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

所以教师的母亲当然可以作为证人。

技巧提示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比较,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优点,但在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即使是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

10.对于轻伤鉴定,能不能把数人的伤情累计计算为重伤以要求加害人加倍赔偿?

丁某是一个农村妇女,2006年8月7日,由于制止邻居在丁某家前面建筑(此建筑建好后会对丁某家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被邻居打伤(软组织受伤十多处)。8日丁某公婆又被邻居打伤。13日伤情最重的丁某准备和派出所去县城做法医鉴定,又被邻居再次打伤,这回用砖头打掉了丁某的牙齿,同时,丁某80岁的爷爷也被打伤。14日去县城做法医鉴定,由于病历不清楚,鉴定部门要求派出所回来重新整理资料,并要求第二周周一再鉴定。17日丁某在派出所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县城,在法医鉴定时丁某觉得,距第一次受伤时间太长,伤都在好转,受伤面积缩小。

那么,法医鉴定应该以何时何标准确定是否达到轻伤?丁某家三口被打伤,计算受伤情况是否可以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