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弗洛伊德文集1:癔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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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理论(1)

(布洛伊尔)

在《绪言》中介绍了由我们观察所得的结论,我认为我能大体上支持这些结论。但是《绪言》是如此的简洁,大部分只能对我们的观点提供一些线索。因此,病史提出的证据支持了我们的结论,使我们能较详细地加以陈述。当然,即使如此,我们针对的无疑是癔症的整个领域。但我们可能对这些观点给予某种程度的更准确和更清楚的说明(毫无疑问,是增加某些保留的内容)。而这在《绪言》中,这些观点引证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足够的突出。

接下来我们几乎不会提到大脑及任何分子方面的问题。心理过程将用心理学的语言来论述。事实上,它不可能是别的。如果我们把“观念”代之以“皮质兴奋”,则后一个术语对我们来说,它具有的意义就像我们以此为借口认出一个老朋友,和缄默地恢复使用“观念”一样。因为观念是我们经验中恒定的东西,对我们来说,熟悉它的所有含义;而“皮质兴奋”则相反,倒是一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我们希望能在将来证实它。用一个术语来代替另一个术语,这似乎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讨厌事情。因此,如果我几乎只用心理学术语的话,我甚或可能被谅解。

另外有一点,我必须预先请求读者的恩准。当一门科学快速发展时,由个别人最初表述的各种思想很快成为共同的财产。因此,试图在癔症及其心理基础上提出其观点的人中,谁也不能避免重复其他人的大量思想,这是经历着从个人财产到共同的拥有。几乎不大可能肯定,谁是第一个表达这样的思想,在考虑已被他人提及的、属于某一个人拥有的成果方面,这总是一桩危险的事。因此,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少数引用的东西;如果我自己的和其他的出处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的话,我希望能得到谅解,下面的内容将几乎不会发现有什么创见。

一、所有癔症现象都是意念性的吗?

在《绪言》中,我们讨论了“癔症现象”的机制,而不是“癔症”的心理机制。因为我们不希望声称这种心理机制或癔症症状的疾病精神上的理论总的说来具有无限制的有效性。我们不是指所有癔症的现象所表现的方式都像我们文中所描述的那样,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均为意念性的(ideogenic),即由观念决定的。在这点上,我们与莫比斯不同,他在1888年提出的定义为癔症的所有病态现象都是由观念引起的。这个阐述后来被解释为只有一部分病理现象在内容上与引起了癔症现象的观念相一致,即由紧密相关的暗示或自我暗示产生的那些现象。例如,当一个人的手臂不能移动的观念引起了手臂的麻痹时;同时,癔症现象的另一部分虽然也是由观念所致,却不是出于同样的内容。例如,我们病人中出现的一个手臂麻痹是因为看到像蛇一样的东西而引起的。

在下这个定义时,莫比斯不仅仅提出了术语的修正,而且提示将来我们应只把那些意念性的(即由观念而决定的)病理现象只描述为癔症现象。他认为所有癔症症状均为意念性的,“由于观念在癔症现象中是极其经常的原因,我相信情况总是这样的。”他通过类推而下此定论。我倾向于称此为概括化,要证明其是有道理的,必须首先经受考验。

在对这个主题进行任何讨论前,我们必须明确地确定我们对癔症的理解情况。我认为癔症作为临床上的现象,它是以实验为基础而发现的。同时也是基于观察,这就像结节状的肺结核,以实验为基础而得到的这类临床现象通过我们知识的发展而更为正确、深刻和清楚;但不应当、不是也不能受我们知识的发展的干扰,病因研究表明肺结核的不同形成过程有着各种原因:结核是由结核杆菌所致;而组织的分解、空洞的形成和败血症热是由于其他微生物所致。尽管这样,肺结核仍维持着临床的统一性,假如把因结核杆菌所致的组织的特殊的结节样的变化和所发现的其他变化分裂开来看则是错误的。同样,癔症应当保持临床的统一性,纵然明白其现象由各种原因所致,如有的由心理机制而产生,而其他的则无心理机制。

我相信事实是这样的,即只有部分的癔症现象是意念性的;莫比斯所提出的定义把癔症的临床统一性分裂成两半,而实际上在同样的病人身上是统一的,有同样的症状。

如果我们想说,这是因为观念和知觉经常引起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即观念和知觉是单独起着作用,而周围刺激所建立的血管运动过程则仅仅是通过迂回的途径进入心理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与莫比斯的“根据类比作出推论”相类似的推论。我们知道这种推论是错误的,然而它至少是基于像莫比斯关于癔症断言同样多的事实上。依照我们具有的许多生理过程的经验,诸如唾液和眼泪的分泌、心脏活动的改变等,有可能并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观念和周围的及其他非心理刺激一样,能够发动同样的过程。其相反的观点需要证明,我们还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事实上,似乎肯定的是许多被描述为癔症的现象不只是仅仅由观念所致。

让我们考虑一个普通的例子。一位女士无论何时有了情绪都会引起她的颈、胸和脸部的一种红斑,首先是皮肤上的斑点,然后汇合起来。这是由观念所决定了的。因此,根据莫比斯的观点,这是癔症现象。但当皮肤被激惹或碰触时,出现同样的红斑,尽管蔓延的区域较小,这却不被认为是癔症。因此根据前一种情况,这一现象无疑是完全统一的,即癔症性的;而后一种情况则不是癔症性的。当然,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是否这种现象——血管舒缩的兴奋增强应看作是特殊的癔症现象,或把它简单地看作为“神经性的”是否会更不合适。但根据莫比斯的观点,统一性的破坏在任何情况下是必然的,单独由情绪决定的红斑可称为是癔症性的。

这完全可以同样应用在癔症疼痛上。癔症疼痛具有很多实际的重要性。毫无疑问这些疼痛常直接因思想所致。他们是“疼痛的幻觉”。如果我们较仔细地检查这些疼痛,实际上呈现一种非常生动的思想这个事实并不足以产生疼痛,而必然有一个特殊的异常情况的装置与疼痛的感觉和传导有关,就像情感性红斑的情况一样,必然存在着血管舒缩的一种异常兴奋。短语“疼痛的幻觉”无疑给这些神经痛的性质具最富想象力的描述,但这也驱使我们把一般所形成幻觉的观点引申到神经痛。我们不在这里对这些观点做详细的讨论。我所同意的观点是“观念”即纯粹和简单的记忆性意象,没有知觉器官的任何兴奋,即使其在最大的逼真性和强度下也绝不会达到客观存在的特征,这就是幻觉的标志。

这个应用于感觉性幻觉,而且较多地应用于疼痛的幻觉中。因为对于一个健康的人,把躯体疼痛通过记忆甚至达到生动的程度;通过视觉和听觉记忆意象,甚至近似于真实的感觉,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健康人在睡眠中发生的正常幻觉状态,我相信也绝不会梦中感到疼痛,除非存在真正的痛觉。因此这种源于记忆器官,通过观念而作用于知觉器官的“退行性”的兴奋处在事物发展的正常过程中,这在疼痛的情况下比在视觉或听觉情况下更难以发生。既然疼痛的幻觉在癔症中如此容易发生,我们就必须断定有一个与痛觉有关的器官的变态兴奋性。

这种兴奋性不仅在各种想法的激发下,而且在周围刺激的激发下造成痛觉,就像我们上面讨论的舒缩血管引起红斑一样的方式。

我们对日常生活的观察发现正常人的神经末梢疼痛是由病变过程所引起的,其本身并不疼痛,而是由其他器官引起的。因此,头痛是因鼻或邻近腔隙相对不明显的变化所致;而肋间神经和臂神经的神经痛是源于心脏,等等。如果我们被迫假设这种异常的兴奋性是疼痛幻觉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异常兴奋性存在于一个病人中,则可这样说,那个兴奋也处于我刚才提到的那些扩散的支配下。发生在非神经质病人中的扩散更为强烈。事实上我们发现只在神经质病人中形成这样一类扩散而且其他人的扩散是基于同样的机制。因此,我相信卵巢的神经痛取决于生殖器官的状况。其病因可能是心理因素需要得到证明,而且指出那种特殊的疼痛,像任何其他的疼痛一样,可以在催眠的幻觉中产生,或者其病因可能是心理性的,这种方式达不到证明。像红斑或正常的一种分泌物,它可以由心理和单纯躯体两方面的因素所致。我们是否只把第一类描述为癔症——我们知道是因心理因素造成的病例?如果是这样,则通常所观察到的卵巢神经痛就可能排除在癔症性综合征之外,而这却很难做到。

如果关节的一个轻微损伤后,接着渐渐出现严重的关节疼,无疑其过程涉及一个心理因素,即注意力集中在受伤的部位上,强化了有关神经通路的兴奋性。但很难说这种痛觉过敏是由观念所致。

病理性的感觉迟钝也是如此。一般痛感缺失或者身体单独部位同时有痛感缺失和感觉缺失是由观念引起的,这确实没有得到证实,而且不大有可能发生。即使比奈和让内的发现充分证实特有的心理条件和精神分裂引起了半身感觉缺失这种作用,但这种现象可能是心理性的,而非意念性的。因此,根据莫比斯的观点,则不应称为是癔症性的。

因此,如果我们对大量特殊的癔症现象不能假设为是意念性的,则限制莫比斯观点的应用似乎是对的。我们不会把那些因为观念所致的病理现象定义为癔症,而只是肯定许多癔症现象可能比我们今天所疑及的更多是意念性的。但是在每个病例中存在的以及使观念和非心理刺激产生的病理作用的基本病理改变是在于神经系统的异常兴奋性。而这个源于心理性的兴奋涉及多大的范围则是另一个问题。

然而,纵然只有某些癔症现象是意念性的,但正是这些现象可能被描述为特殊的癔症现象。这些现象的研究,其心理来源的发现,形成最近对这疾病理论上向前迈出的最重要的一步。进一步的问题出现了:这些现象怎么会产生的?他们的“心理机制”是什么?

在莫比斯所区分的两组意念性症状的每一组中,这个问题需要有十分不同的回答。那些内容涉及煽动性的观念的病理现象是较容易理解和较为清楚的。如果听到一个声音的观念不只是引起“内耳”微弱的回声,这可发生在正常人身上,使它以幻觉的方式被察觉为这声音如同真的,客观听到声音的感觉,这就像正常生活中所熟悉的在梦中的现象一样,那么用这来解释异常的兴奋是相当明白易懂的。我们知道每一个自主运动是结果的意象,其产生有关肌肉的收缩。不难明白这种不能引起肌肉收缩的观念却会引起运动(如同暗示可发生麻痹一样)。

那些与决定性的观念没有逻辑关系的现象则是另一回事(这里,正常生活也提供了类似的情况,如害羞时的脸红)。它们是怎么引起的?为什么一个病人的一种观念会激起与之完全无关的、特别的、完全非理性的动作或幻觉?

在《绪言》中,我们感到可以这样说,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有某种因果关系。然而,在我们对这个主题的说明中,我们没作辩解地介绍和应用了“溢出的、或必须宣泄的兴奋性”这个概念。该概念对我们的主题及一般的神经症理论都是最重要的。它似乎需要并值得进行更详细的考查。在我继续这个主题之前,我必须求得谅解,即把读者带回到神经系统的基本问题上来。这必然伴随着一种“追根究底”的压力感[即深度的探索]。

但任何试图要对一个现象进行刨根究底的研究必然导致不能回避的一些基本问题。因此,我希望下述讨论的难解性会受到宽容的对待。

二、脑内紧张性兴奋——情感

(一)

我们知道中枢神经系统的两个极端情况:清醒的状态和无梦的睡眠。在这两者之间的转变是由减少每一个清晰程度而做到的。这里我们感兴趣的不是睡眠目的的问题及其生理基础(化学或血管舒缩的决定因素),而是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关于最深的、无梦的睡眠方面我们不能给予直接的信息,因为所有的观察和经验都因在完全潜意识状态下进行而排除在外,但考虑到睡眠伴做梦的邻接情况,我们能做出如下的断言。首先,在那种情况下,我们试图做出走路、说话等自主运动等等,这不会导致如它们在清醒状态下那样肌肉自主地产生相应的收缩。其次,可能察觉到感觉刺激(因为这些刺激往往以自己的方式进入梦中),但不能统觉它们,即它们不能成为意识的知觉。出现的观念不像清醒状态下可激活与感觉刺激有关联的存在于潜在意识中的所有观念;而这后一种情况有相当多的维持不兴奋状态(例如我们发现自己对一个死者说话时没有想到他已死了)。还有,不相容的观念就像它们在清醒状态下一样能够同时存在而不相互抑制。因此,联想是防御性的和不完整的。我们可安全地假设为在最深的睡眠中,这种心理因素之间联系的切断仍在继续,并逐渐全面化。

另一方面,当我们完全清醒时,每一个意志行动产生相应的运动;感官印象成为意识知觉;观念联系着储存在潜意识之中的全部观念。在那种情况下,大脑功能是作为一个具有完整的内部联系的单位。

我们也许只是在用别的词语描述这些事实,即在睡眠中,大脑的联系和传导通路由于心理因素的兴奋(?皮质细胞)而不能越过,而在清醒时,则它们能完全这样的越过。

如果我们假设在醒觉生活中,那些通路处于一种紧张性的兴奋状态(爱克司纳,1894,第93页,称此为“脑内强直性痉挛”),这种脑内兴奋决定其传导能力,兴奋的减弱和消失则是导致睡眠状态,似乎只有用上述假设说明这两种不同的传导通路的存在才是明白易懂的。

我们不应认为大脑皮层的传导通路就像一根电话线,只有在电流兴奋的瞬间才有功能(即在那时才会传递一个信号)。我们应把它比作为一根有持续不断的电流通过的电话线,如果电流停止,就不再有兴奋。或者最好让我们把它想象成一个广泛分布成网的用来照明和输电的电力系统,对这个系统的期望是建立简单的接通,使灯泡发亮或机器运行。为使其能够实现,所以每一件事都应做好准备工作。在整个传导线路的网络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某一电压,而动力发电机必然为此消耗一定的能量。同样的道理,在大脑静息时,其传导通路中存在一定量的兴奋,而这种兴奋用在从睡眠中醒来和准备工作上。

这个观点由下面的事实而证实:只在清醒时,没做任何工作,却产生疲乏和睡眠的需求,这个清醒状态本身引起了能量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