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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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婚姻家庭——为爱撑起保护伞(2)

陈凡玲老人(化名)早年丧夫,守寡几十年将独生子抚养成人,帮儿子建立了家庭。由于儿子、儿媳工作忙,加上婆媳关系不是很好,陈凡玲觉得十分孤独,因此想找个老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工人齐远斌(化名)。齐远斌因妻子去世,子女忙于工作,也想找个伴。双方一接触,彼此满意。正准备筹办婚事时,双方的子女却坚决不同意。陈凡玲的儿媳在家里天天对老太太冷嘲热讽,陈凡玲的儿子跑到齐远斌家中谩骂。而齐远斌的子女则威胁说如果两位老人结婚,他们将不再承担赡养义务。陈凡玲、齐远斌老人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干涉。在本案中,陈凡玲和齐远斌老人对彼此都是满意的,说明双方是处于自愿在一起的,双方子女作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是无权加以干涉的。子女们应该尊重老人们的选择,不能横加干涉,因为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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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9.婚后可以住在岳父母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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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明春(化名)从湖南到广州打工。次年9月,谷明春经人介绍认识了广州姑娘张丽华(化名)。此后两人对对方均有好感,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每当张丽华催促要和谷明春结婚时,谷明春总是推搪,总说等买到房子再说,但要凑够钱买房没几年奋斗拿不下来。谁知无论张丽华如何说婚后可以住在她父母家,谷明春还是没有同意,声称婚后住在岳父母家是“倒插门”不吉利,万不可做。张丽华为此感到很烦,不知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谷明春因无钱购房而不愿依张丽华的心愿结婚,而且认为婚后住在岳父母家是“倒插门”不吉利。这些说法和顾虑都是没有根据的,说到底还是有些封建、迷信的观念作怪。结婚之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平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有效的保障。张丽华因此要多与谷明春沟通学法,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尽早结成秦晋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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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结婚为什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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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珊(化名)童年时因高烧导致精神发育迟滞,此后,读书、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其生活均由父母照料。2008年11月,父母回老家处理家事,已是28岁的古珊在商店与青年魏伟(化名)偶然相遇,两人相识3天后,魏伟与古珊闪电般地完成了结婚的所有手续,并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11月2日,法院收到了古珊父母以女儿的名义递交的民事诉状。诉称女儿古珊是一位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魏伟是以诱骗形式带古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要求法院判定其婚姻无效,并要求魏伟赔偿精神损失。那么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到底有没有效?

指点迷津

人民法院审理时,首先应向古珊所在的居委会作调查。如果居委会证实古珊与魏伟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时,并未发现其有智力异常的情况,也并非明知其不具有自主结婚的能力而与其成婚,古珊父母称魏伟采用谤骗手段与原告登记结婚的说法,应不予采信。其次,法院也可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对古珊做司法医学鉴定,只要鉴定结论未认为原告患的是不可结婚的病症,即使发现古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属于禁止结婚之列,古珊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与魏伟的婚姻关系有效。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古珊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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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11.婚姻可对歧视说“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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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化名),脚有点残疾,搞建筑装修,比较富裕。顾萌(化名)是一名教师,曾结过婚,丈夫死亡后,与张光自由恋爱,进而谈婚论嫁。男方父母认为顾萌结过婚,有辱祖宗。顾萌父母也认为自己女儿嫁个残疾人,很不光彩,甚至见自己女儿在张光家,就拿菜刀威胁张光及其父母。经过村民委员会和镇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并做细致思想教育工作,依法为张光和顾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禁止再婚和残疾人结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可以在法律禁区外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为张光和顾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完全是依法行政。如果顾萌父母还以暴力继续威胁张光及其家人,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责任依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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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12.异族人不能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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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化名)是少数民族人,方越(化名)和郑成是2006年在广东打工认识的,两人渐生感情并同居。2007年底两人欲结婚,受到郑成族人的强烈反对,郑成的族人不让郑成娶异族新娘,而方越的家人则认为男方是少数民族人,风俗习惯和生活规矩都和方越不一样,方越跟着他是不会幸福的。由于族人和家人的反对,村民委员会不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他们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郑成和方越的婚姻受到族人和双方家长的强烈反对,以致婚姻失败。这对爱人应当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争取他们用法律干预。其次,可向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争取他们的支持,请求他们给族人和双方父母做思想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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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3.“抢亲”结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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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雁(化名)20岁出头,人很漂亮,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与23岁的小伙子林达(化名)一见钟情后,双双回到小伙子的家乡,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可是秋雁的父母却极力反对女儿与林达的“婚事”,认为女儿找了个穷小子,给他们家丢了脸。待秋雁转年生下一男孩后,其父母来到林达家趁林达不在家之机强行将秋雁挟持回家,留下尚未满月的婴儿。并且在回家后,便下令不准女儿再回林家,不准再见林达。林达苦苦相求二老,却无论如何也打动不了二老的心,连人都不让见。林达无奈之下想到了抢亲,把自己的媳妇抢回来。于是在一天深夜,林达找来几个亲戚朋友,趁秋雁家人没防备,将秋雁抢走,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了事由,两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秋雁父母将林达等人的“抢亲”行为告上了法庭,要求以胁迫婚姻为由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法院会支持秋雁父母的这种说法吗?

指点迷津

秋雁与林达二人自由恋爱,也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本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关系,但二人却因父母的反对而采取了非法同居的行为,并且非婚生下一子。而秋雁的父母则从中充当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角色。将女儿强行挟持回家并不许女儿见自己的“丈夫”,其行为是导致林达产生并实施抢亲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对待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父母不能无原则地横加干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倘若依旧抱残守缺,固守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棒打鸳鸯,其干涉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结果,导致林达错误地认为,秋雁既然与自己同居并生下了孩子,就理所当然是自己的妻子,在家长反对其婚姻的情况下,便理直气壮地先采取了“抢亲”,而后再补办结婚登记的无奈行为。好在两人真正相爱并“亡羊补牢”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抢亲”就纯属违法行为。当然,即使是胁迫婚姻,秋雁父母也无权要求以胁迫婚姻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以,依法不予支持秋雁父母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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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14.丈夫为续“香火”想“超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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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宏业和李亚萍(均系化名)于2001年1月结婚。婚后夫妻相敬如宾,生活幸福。次年生下一个女儿,女儿的降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欢乐,而是给他们的夫妻生活带来阴影。原来潘宏业是富家子弟,向来重男轻女,本想生个男孩继承庞大的家族产业,没想到却不如愿。他先是埋怨妻子不争气,不会生,继而三番五次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罚点超生款无所谓。但李亚萍坚持不同意再生,她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夫妻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男生女其实完全不属于某一方的责任,潘宏业因妻子生非所愿而埋怨妻子是不对的,更不能因此铤而走险,唆使妻子违反计划生育再生一胎。李亚萍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忘义务,遵守法律,是难能可贵的。她应该给丈夫讲清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改变其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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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15.“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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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自结婚以来,一直相敬如宾,夫妻关系十分和谐。结婚两年后,丈夫王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子刘某,并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妻子李某知道此事后,便与王某发生了争吵,丈夫恼羞成怒,将妻子殴打成重伤。丈夫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指点迷津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的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民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除此之外,误区还包括:中国没有家庭暴力想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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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了才处理。

16.丈夫能强迫妻子做全职太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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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是某家族企业的唯一继承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活泼开朗的女大学生白某。自相识以后,两人加深了彼此间的了解,感情稳定发展。白某大学毕业后,两人结婚。婚后,叶某要求妻子不要出去工作,必须待在家里,做全职太太。而白某则坚持出来工作,学以致用,做职业女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叶某可以要求妻子在家赋闲吗?

指点迷津

叶某不能要求妻子在家赋闲做全职太太,除非妻子自愿。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使是互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丈夫对妻子是否参加劳动,也是不能干涉的。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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