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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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劳动保障——维护你的职场权益(1)

351.单位有权随意对职工停薪停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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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该市的某饮料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就业合同。从此以后,章某就在饮料销售公司做起了专职的销售员,每月工资1200元。次年年初章某正准备收拾好东西,去单位报到上班,却被告知,让其暂时不用去上班了,在家待岗,等6月份销售旺季的时候再去。章某想,不上班只要有工资拿也可以。可是当月底,章某去公司拿工资时,被告知,其已被停薪停岗,即已被解聘了。听了这样的消息,章某很气愤,自己无缘无故地就被解雇了难道那两年的合同是白签的吗,随即章某来到法院把饮料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律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作为单位的职工,在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前,享有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就业单位随意停止员工的工作,停发员工的工资,并且一直没有相应的文字处理根据,更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纠正。此外,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规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九十一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等规定裁决和纠正单位实行停薪停岗的错误。

所以联系本案,章某有权向当地的执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饮料销售公司给予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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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52.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标准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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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巧克力销售公司在商场内有一销售摊点,主要由唐某等销售人员负责。销售公司与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底薪500元,每销售出100元的商品提成2元,每月的销售底线是10000元,如果销售额不足10000元,唐某就没有底薪。因销售公司所销售的巧克力是从欧洲引进,不能迎合中国消费者喜好而大量滞销,销售人员业绩大降,其中唐某一月的销售额只有6000元。月底发工资时,唐某没有了基本工资500元,只有120元。后唐某了解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00元,而她当月工资远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唐某有权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工资吗?

指点迷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本案中,唐某在销售公司正常工作1个月,她的收入只有12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唐某依据最低工资500的标准,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当月工资是合法的。而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以避免再次出现相同情况。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列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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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53.因公致残后的赔偿和抚恤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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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在某市化肥厂工作。某日轮到蒋某和另一同事值班,并打扫仓库。当他们正在打扫时,从仓库的顶上掉下来一个桶,桶里装的化学物质顿时涌出。桶被砸破,里面冒出一股白色的气体,呛得蒋某和另一同事一下子跑到了外面,蒋某随即感到很不适,喉咙阵阵发热,喘不过气来,并且还出现手脚发软、四肢无力、眼神模糊的气雾中毒症状。同事也有同样症状,于是蒋某大声呼救。两人马上被送进医院,经过医生诊断确定两人为呼吸道酸烧伤合并感染。依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两人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八级。在两人住院期间,化肥厂的有关领导不但没有支付医疗费,还将蒋某和另一受伤同事除名。法律会支持谁呢?

指点迷津

在我国,为保证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后获得合理、稳定的待遇,劳动部颁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各种法律文件。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要根据致残后鉴定的等级而定,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联系本案,蒋某和另一受伤同事分别被执法部门鉴定为七级、八级伤残,所以他们应该依法享有七级至十级伤残应享受的待遇。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实际对待,这种情况可由当地的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后进行合理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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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54.退休后的待遇被剥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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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妈今年58岁,原是某国企的经理,现已退休。前段时间,由于儿子抢劫他人财物,她怕儿子被执法部门抓获,遂将儿子所抢来的各种东西出售,后来利用这笔钱帮儿子逃至海外,她因此而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上个月,程大妈到原单位领取退休保障金时,却遭到拒绝,并且单位的负责人告诉程大妈,她早已被单位除名,并停发了退休金及其他钱物,现在根本不存在退休保障金这一说。那么,程大妈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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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是规定职工在年老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岗位后养老的条件、待遇等事项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任何一位公民的退休金待遇,都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我们应该给予支持。

联系本案,因程大妈是在退休后被判刑,并且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中的相关规定,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建议,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由此可见,该“答复”明确了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未剥夺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因此,程大妈在刑满释放后,仍应享有退休金待遇。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恢复程大妈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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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建议,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冶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355.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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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订单越来越少,经济效益一天不如一天。公司有员工四五百人,全部都按照正规程序缴存社会保险,去年公司效益不错,但由于每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都较高,今年公司实在承受不起。公司总经理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暂缴,以后经济好了再缴。公司员工极为不满,认为这是公司克扣员工福利,要将其上告到人民法院。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应当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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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仅仅由总经理决定暂缴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中企业要注意,一旦经营状况改善或具备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就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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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56.加班工资应怎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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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某商场的销售员,其商场认为节假日正是商场卖货的大好时机,所以要求员工节假日上班,但不增加工资。春节前夕,林某就被告知春节一律不放假,留下来加班。但是到发工资时却跟平常一样多,拿不到加班费不说,有些员工还因为春节请了假没有加班还被扣了工资,大家很气愤,就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场补发加班费和返还被扣的工资,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林某等商场员工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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