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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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劳动保障——维护你的职场权益(6)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80.试用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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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到某机械公司应聘,公司与他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每月800元。范某到公司工作后,觉得该公司很有发展前途,一心想在里面好好干,多学技能。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范某在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突然倒塌,范某被压在下面,公司立即将其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虽经治疗,范某还是被确定为“下身压缩性骨折,左小腿挫裂伤”。虽然范某与公司有劳动合同,但是他还在试用期,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说,范某是为公司干活受伤的,就是工伤,一切治疗费用都由公司承担。试用期间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

指点迷津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说明只要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成为工伤的劳动主体。范某在试用期意外受伤,他是在为公司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倒塌时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在事故的第一时间将范某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并决定范某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负责任的表现,是保障职工安全的举措。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381.职工旅游期间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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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是某药品销售公司的业务员,他已经在公司工作10年,业绩一直很好。年底,杜某又成了公司的业务冠军,顺利成为公司春节去海南旅游的一员。旅游期间,公司组织大家到海边游泳,杜某平时就是一个游泳爱好者,看到海南岛湛蓝的海水更是一马当先。大家都在海水中尽情地玩,一会儿人们发现杜某不见了,当人们把他救上来以后,他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死于突发性脑溢血。杜某旅游期间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指点迷津

现代社会,公司企业等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外出渡假、旅游等活动日益增多,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企业盈利增多,也体现了大家的休闲娱乐方式日趋多样化。公司组织的外出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但是这都是为了让员工有更好的状态去工作,一般应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如果员工在这期间遭受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情况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杜某在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期间,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其所在的药品销售公司应当对其死亡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82.负交通事故全责,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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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是某公司司机,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国庆节假期组织公司员工集体外出考察,由田某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和4名员工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劳动部门认为田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不认定其构成工伤。公司也据此不支付田某的治疗费。负交通事故全责,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田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是他作为单位司机驾驶车辆外出考察,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田某受伤和他的职务工作分不开,所以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其交通责任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田某如对劳动部的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田某所在的公司也应该对其报销医疗费用,以帮助其快速恢复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83.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可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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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某旅行社的导游,在一次带团旅游的时候,旅行车发生车祸,黄某为保护旅行团人员,右腿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在住院治疗期间,黄某的女朋友得知黄某以后可能再也站不起来,提出与黄某分手。在经过两次手术后,黄某拒绝治疗,认为他就算治好了也是不能站起来,一辈子借用拐杖,他还不如不活着。经过医生劝导,黄某仍然不愿意接受治疗,旅行社提议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吗?

指点迷津

工作期间尽职尽责工作,是每一个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工作基本内容。工作中面对困难,不造避不退缩,不仅是尽职工作的表现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体现。黄某在工作时间内面对车祸,主动帮助他人,保护旅行团人员,因而负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可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黄某不接受治疗,其旅行社可以提议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黄某事出有因,可能只是一时情绪问题,企业领导应该在了解劝说的前提下帮助黄某治疗,尽最大可能使其恢复健康,而不是单一的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84.企业必须与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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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锅炉厂是某市的纳税大户,是当地的知名企业。童某在该厂工作多年,一直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工作10年来一直没有出过失误。童某听说工作满10年就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就是一辈子的事,以后就有了保障。厂领导对他的要求和答复是两个选择,一是要不就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童某就不能在质检部门工作。童某不同意厂领导的说法,坚持要与锅炉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指点迷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它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它既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正确认识,理性对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童某在该锅炉厂已经连续从事质检工作10年,如果他同意与该锅炉厂续订劳动合同,则锅炉厂应当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童某自己不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85.员工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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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招聘生产人员若干,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汪某曾经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两年,现因病回了老家休养。其丈夫得知食品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在电话中和其商量,二人都觉得该食品公司在当地是不错的企业,如果进入该企业工作收入应该很稳定。汪某在老家办理健康证和身份证,因为办证有一个时间限定,汪某要等一个星期才能回到该市。汪某的丈夫等不及汪某回来就代替其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3个月后,汪某觉得所做工作以前没有涉及过,工作强度大,决意辞职。汪某提出劳动合同是她丈夫代签的,是无效合同,她可以随时离开食品公司。员工的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汪某可以随时离开食品公司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确认。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当然,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汪某想进入该食品厂,又因为在外地不能到场签订劳动合同,她丈夫代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汪某进入食品厂工作,工作3个月内都没有对合同提出异议,说明汪某已经默认了其丈夫的代理行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工作3个月后汪某提出是他人代替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异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86.没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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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签订有劳动合同。一日,公司员工刘某要求辞职,她提出她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她可以无条件离开公司。原来刘某到公司时,公司面向社会同时招收了50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忙中出错没有在她所持合同上盖章,但是合同上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那么没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指点迷津

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如果在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劳动者作为劳动的另一方,自己对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后,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该物业公司与刘某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刘某所持合同文本上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所以本案中刘某的主张是错误的,她不能要求随时离开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87.新技工培训期长,可以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