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妇产科门急诊手册(第2版)
11013500000058

第58章 附录三妊娠期及哺乳期用药

妊娠期或哺乳期用药有别于正常人,妊娠后母体的生理变化、胎盘胎儿的存在以及哺乳等因素的作用,孕妇使用某些药物后可影响胎儿发育,或出现毒副作用。用药时必须考虑药物对孕妇及胎、婴儿的影响,用药不当可引起胎儿流产、畸形、生长发育障碍、死亡和某些功能的缺陷或婴儿发育异常等。有些疾病要到青少年期或青年时方能出现,因此,需慎重选择用药,保障母婴安全,近年来随着优生学和围产医学的发展,妊娠期用药问题日益被人重视。

一、药物对胎儿、新生儿的不良影响

据统计,大约90%的孕妇在孕期用过药。药物从母体进入胎儿体内主要以被动转运的方式通过胎盘,胎儿及新生儿药动学特点是:

血脑屏障功能差,药物易进入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功能发育不良,药物代谢及排泄慢;药物对胎儿及新生儿的不良反应与胚胎、胎儿和新生儿的不同发育阶段、胎儿遗传素质对药物的敏感性以及药物剂量的大小和用药时间的长短有关。

胚胎受损最敏感的时间是器官处于高度分化、发育、形成阶段,也就是受精后的3~8周,在此期间用药宜特别慎重。

受精后的2周内,即胚芽形成期,受精卵处于细胞有丝分裂,形成囊胚,并在子宫内膜着床,此期细胞分裂活跃,细胞发育呈多向性,若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可引起细胞死亡而流产;但若细胞受损较少时,可由其他细胞发育补偿,不易致畸,故有“不易感”期、“全或无”

期之称。

受精后第15天开始至妊娠第8周末,为器官形成期,细胞高度分化并定向发育,形成不同的器官,若此期细胞受损易致畸形,为致畸敏感期。由于各器官开始发育的时期不同,如心血管系统于受精后第18~19天开始发育,神经系统开始于第21天,呼吸系统、骨骼系统开始于第28天,泌尿生殖系统开始于第29天,因此,致畸药物应用后可引起不同的畸形,药物剂量大、持续时间长,可形成多发畸形。

受精8周后已处于胎儿期,多数器官已发育,对药物致畸的敏感性开始下降,但胎儿各器官正进一步发育成熟,如此时接受某些有害药物,可使胎儿体格发育和功能异常,如雄激素类药物可使女胎男性化;雌激素类药物可使男胎性器官发育障碍;氨基甙类抗生素可致先天性耳聋等。

美国药物及食品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人体和动物的致畸危险将药物分为A、B、C、D及X五级,标明在药品说明书上便于用药者参照。A级:已在人类进行过对照研究,证明对胎儿无危害,孕期可使用。B级:动物实验对胎仔无危害,但尚无人类研究的充分报道,或动物实验有不良作用,但人类尚缺乏很好的病例对照研究,孕期可考虑使用。C级:动物实验已证明对胎仔有致畸或致死作用,但尚无对人类有不良影响的充分证据,孕期须权衡利弊,能不用尽量不用。

D级:已证实对动物及人类皆有致畸危害,在孕妇急、重症疾病无其他药物替代时考虑使用。X级:对动物及人类肯定有致畸作用,孕期禁用。

二、妊娠期用药原则

妊娠期用药时应从母儿两方面考虑,权衡利弊,防止因药物使用不当,对胎儿产生致死、致畸、致病及生长发育不良等有害影响,从用药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合理性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母婴安全。

1.正确掌握应用药物的适应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不用,能单独用药者就避免联合用药,必须用药时应选择疗效确切而无毒性或毒性较小的药物。但过分担心药物的毒副作用,有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也是不可取的,因其不仅对母亲不利,而且对胎儿也有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

2.优先选用安全性大的药物妊娠期用药很难达到绝对安全,医生在治疗中用药时,应首先选用多年广泛应用于孕妇的药物,对理化特性不甚了解的新药或仅有理论评价的药物应慎用。注意用药期间孕妇的反应,对必须用药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应提供事先预防措施,同时注意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3.某些疾病需长期用药,应尽可能控制疾病后妊娠,孕期调整药物剂量,以最小维持量为宜。如糖尿病、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等。

4.慎用中药或中成药中药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但因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中药的毒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现已发现10多种药物对动物胎仔有害,如黄芪、茵陈、红花有致畸作用;半夏可使胎仔早期死亡;黄连素损害胎仔中枢神经系统。因此,选用中药时也须慎重,按说明书中孕妇“慎用”或“禁用”执行。

5.服药后的处理孕期已服用有害药物后,应结合用药的时间、剂量及药物特性,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切不可夸大药物的致畸作用,导致处理过度,达到医患间的理解与配合。

三、孕期及哺乳期用药选择

妊娠期用药可能涉及的范围极广,多数药物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尚属未知,如几乎所有的抗生素均可通过胎盘进入胎体或通过泌乳传给婴儿,胎儿或婴儿对抗生素的解毒能力低,排泄也差,易致蓄积中毒,因此,目前只能对部分药物做相应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