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中医内科临床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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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治则治法

(第一节)治病求本

治病求本,就是寻找出疾病的根本原因,并针对根本原因进行治疗。

本和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多种含义,可用以说明病变过程中各种矛盾的主次关系。例如,从邪正双方来说,正气是本,邪气是标;从病因与症状来说,病因是本,症状是标;从疾病先后来说,旧病、原发病是本,新病、继发病是标。

在临床运用治病求本这一治疗法则时,必须正确掌握“正治与反治”“治标与治本”两种情况。

一、正治与反治

1.正治正治是逆疾病证候性质而治的一种常用治疗方法,又称逆治。逆,是指采用方药的性质与疾病的性质相反,即采用“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虚则补之”“实则泻之”等治疗方法。正治法适用于疾病的征象与本质相一致的病证,是临床上最常用的一种治疗方法。

2.反治是顺从疾病假象而治的一种治疗方法,又称从治。从,是指采用方药的性质顺从疾病的假象,与疾病的假象相一致而言;究其实质,还是针对疾病本质而进行治疗的方法,故实质上依然是“治病求本”。反治主要有“热因热用”“寒因寒用”“塞因塞用”“通因通用”等。

(1)热因热用。即用热性药物治疗具有假热症状的病证。适用于阴盛格阳的真寒假热证。

(2)寒因寒用。即用寒性药物治疗具有假寒症状的病证。适用于阳盛格阴的真热假寒证。

(3)塞因塞用。即用补益药物治疗具有虚性闭塞不通症状的病证。适用于因虚而闭阻的真虚假实证,如脾虚腹胀、血枯闭经等症。

(4)通因通用。即用通利药物治疗具有实性通泄症状的病证。如食积泄泻、瘀血崩漏等症。

二、治标与治本

在复杂多变的病证中,常有标本主次的不同,因而在治疗上就应有先后缓急的区别。

1.急则治其标适用于标病甚急之证。这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紧急危重的证候,影响到患者生命或影响本病的治疗时,所采用的一种救急的治法。例如,肝病患者,当出现腹水胀满,呼吸喘促,二便不通的危急证候时,治疗应先解决标证的腹水,通利大小便,使腹水消退,再治肝的本病。再如,肺结核、胃溃疡的患者,在疾病过程中,出现咳血、呕血或便血的症状时,也应先止血以治其标,待血止后,再分别治其本病。

2.缓则治其本适用于慢性病或急性病之恢复期。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治病必须治疗疾病的根本。例如,肺结核患者,若属于阴虚肺燥型的,常见午后发热、咳嗽等症,治疗时不应把重点放在退热止咳方面以治其标,而应着重滋阴润肺方面以治其本。因为解决了阴虚肺燥,提高了机体的抗病能力,则发热、咳嗽等症也能跟着消失。

急则治其标与缓则治其本的实质,是根据疾病的先后、轻重、缓急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而提出的治疗方法的两个步骤。通过治标、救急等手段,就能为治本创造有利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治本。

3.标本兼治适用于标本病并重之证。例如,外感热病过程中,因于里实热不解而阴液大伤,表现为腹满硬痛,大便燥结、身热、口干唇裂、舌苔焦燥等正虚邪实、标本倶急的证候,治当标本兼顾,泻下与滋阴两法同用,清泻实热以治本,滋阴增液以治标。若仅用泻下,则有进一步耗竭津液之弊;单用滋阴,又不足以泻在里之实热。而两者同用,则泻下实热即可存阴,滋阴润燥,“增水行舟”,亦有利于通下,标本同治,相辅相成,即可达到邪去液复之目的。再如,气虚之人患感冒病,若单纯益气,则易留邪而表证难解;若只解表,则易出汗多而伤其正气。此时可益气与解表两法同时并用,以益气为治本,解表为治标,标本同治。

临床应用或先治本,或先治标,或标本兼治,既要掌握其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最后还应指出,标本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此,在临证时还要注意掌握标本转化的规律,以便始终抓住疾病的主要矛盾,做到治病求本。

(第二节)扶正祛邪

一、扶正与彳去邪的关系

所谓扶正,即扶助正气,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抗邪能力;扶正多用补虚方法。

所谓祛邪,即祛除病邪,使邪去正安;祛邪多用泻实之法。

扶正与祛邪,两者可相互为用,相辅相成。扶正使正气加强,有助于机体抗邪;祛邪能够排除病邪的侵害,使邪去正安,有利于正气的保存和恢复。

二、扶正彳去邪的运用

运用扶正祛邪法则时,主要根据正邪在矛盾斗争中的地位,来决定扶正与祛邪的主次和先后。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扶正适用于正气虚为主的虚性病证。就是使用扶助正气的方药,或采用其他疗法,并配合适当的饮食与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机体的抗病能力,从而达到祛除邪气、战胜疾病,恢复健康之目的。临床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运用益气、养血、滋阴、助阳等方法。

2.祛邪适用于邪实而正虚不显的病证。就是用祛逐邪气的方药,或运用针灸、手术等其他疗法,以祛除病邪,达到邪去正复之目的。临床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分别用发汗、攻下、清解、消导、涌吐等方法。

3.扶正与祛邪兼用适用于正虚邪实病证。两者兼用则扶正不留邪,祛邪又不会伤正。在应用时,须分清虚实的主次。正虚为主者,应以扶正为主,兼顾祛邪;而邪实为主者,则以祛邪为主,兼顾扶正。

4.先祛邪后扶正适用于虽然邪盛正虚,但正气尚能耐攻,或同时兼顾扶正反助邪的病证,则应先祛邪后扶正。如瘀血所致的崩漏证,瘀血不去,则崩漏难止,故应先用活血祛瘀法治疗,然后才给予补血。

5.先扶正后祛邪适用于正虚邪实,以正虚为主的患者。因正气过于虚弱,兼以攻邪,则反而更伤正气,故应先扶正而后祛邪。如某些虫积患者,因正气太虚弱,不宜驱虫,以先健脾以扶正,使正气得到一定恢复之时,然后再给予驱虫消积。

(第三节)调整阴阳

疾病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阴阳的相对平衡遭到破坏,出现偏盛偏衰的结果。因此,调整阴阳,补偏救弊,恢复阴阳的相对平衡,促进阴平阳秘,乃是临床治疗的根本法则之一。

一、损其偏盛

主要是对于阴阳偏盛,即阴或阳的一方过盛有余的病证,临床可采用“损其有余”的方法治之。如阳热亢盛的实热证,应“治热以寒”,即用“热者寒之”的方法,以清泻其阳热;阴寒内盛的实寒证,则应“治寒以热”,即用“寒者热之”的方法以温散其阴寒。

但是,阴阳偏盛的病变中,一方的偏盛,可导致另一方的不足。如阳热亢盛易于耗伤阴津,阴寒偏盛易于损伤阳气,故在调整阴或阳偏盛时,应注意有没有相应的阳或阴偏衰情况的存在。若已引起相对一方偏衰时,则当兼顾其不足,配合以扶阳或益阴之法。

二、补其偏衰

即对于阴阳偏衰的病证,采用“补其不足”的方法治之。如阴虚阳亢的虚热证,则应滋阴以制阳,即“壮水之主,以制阳光”;又如阳虚阴寒偏盛的虚寒证,则应补阳以制阴,即“益火之源;以消阴翳”。若属阴阳两虚,则应阴阳双补。必须着重指出,阴阳是互根互用的,因此在治疗阴阳偏衰的病证时,还应注意“阳中求阴”或“阴中求阳”,即在补阴时适当配用补阳药,补阳时适当配用补阴药。

(第四节)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是指治疗疾病要根据季节、地区以及人体的体质、性别、年龄等不同情况,而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法。

一、因时制宜

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来考虑治疗用药的原则,即为“因时制宜”。如春夏季节,气候温热,阳气升发,人体腠理疏松开泄,即使患外感风寒,也不宜过用辛温发散药物,以免开泄太过,耗伤气阴;而秋冬季节,气候寒凉,人体腠理致密,阳气内敛,此时若非大热之证,当慎用寒凉药物,以防伤阳。《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指出:“用寒远寒,用凉远凉,用温远温,用热远热,食宜同法”,正是这个道理。此外,暑多挟湿,暑天应注意解暑化湿;秋天干燥,宜辛凉润燥,亦属因时制宜。

二、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特点,来考虑治疗用药的原则,即为“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由于地势高低、气候条件及生活习惯各异,人的生理活动和病变特点也不尽相同。如西北方天气寒凉,其病多外寒而里热,应散其外寒,而凉其里热;东南方天气温热,因阳气外泄,易生内寒,所以应收敛其外泄的阳气,而温其内寒。又如外感风寒证,西北严寒地区,用辛温解表药量较重,常用麻桂;东南温热地区,用辛温解表药量较轻,多用荆防。这也是地理气候不同的缘故,所以治病须因地制宜。

三、因人制宜

根据患者年龄、性别、体质、生活习惯等不同特点,来考虑治疗用药的原则,叫做“因人制宜”。

1.年龄如老年人,因生机减退,患病多虚证或虚实夹杂,治疗虚证宜补,但有实邪时攻邪则要慎重,用药量应比青壮年较轻。小儿生机旺盛,但气血未充、脏腑娇嫩,易寒易热,易虚易实,病情变化较快,故治小儿病忌投峻攻、少用补益,用药量宜轻。

2.性别男女性别不同,各有其生理特点,妇女有经、带、胎、产等情况,治疗用药应加以考虑。如在妊娠期,对峻下、破血、滑利、走窜伤胎或有毒药物,当禁用或慎用;产后则应考虑气血亏虚及恶露情况等。

3.体质体质有强弱与寒热之偏。阳盛或阴虚之体,慎用温热之剂;阳虚或阴盛之体,慎用寒凉伤阳之药。《素问·五常政大论》指出,“能毒者以厚药,不胜毒者以薄药”,说明了体质不同、治疗用药常不同。此外,有的患者素有某些慢性病或职业病,以及情志因素、生活习惯等,在诊治时也应注意。

(第五节)八法要则

中医学的治法是丰富多彩的,扼要地可概括为“八法”,即汗、吐、下、和、温、清、消、补等八种治疗方法,亦常称之为治疗大法。这是前人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通过辨证论治不断总结出来的。现今确立的各种治法,多由八法演变而来。

汗法是通过开泄腠理,促进发汗,使外感六淫之邪由肌表随汗而解的一种治法。汗法不仅能发汗,凡能祛邪于外,透邪于表,使气血通畅,营卫调和,皆是汗法的作用。故除了治疗外感六淫之邪的表证之外,对麻疹初起、疹点隐隐不透、水肿病腰以上肿甚、疮疡初起而有寒热表证等,欲其透邪外达,均可应用汗法。

由于病情有寒热,邪气有兼夹,体质有强弱,故汗法又有辛温、辛凉的区别。临床上汗法应与补法、下法、消法等其他治疗方法的结合运用。

二、吐法

吐法是使用催吐药或其他能引起呕吐的物理刺激(如探喉引吐),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等部位的痰涎、宿食或毒物从口排出的一种治法。对于咽喉痰涎壅阻,或顽痰蓄积在胸膈,或宿食停滞在胃脘,或误食毒物尚留在胃中未下等,皆可使用吐法,以及时排出病邪。

由于吐法能引邪上越,宣壅塞而导正气,所以在吐出有形实邪的同时,往往汗出,使在肌表的外感病邪随之而解。然而,吐法毕竟是劫邪外出的一种治法,易损胃气,且较痛苦,病者往往不乐于采用,因而后世医家多限用于病情剧急,必须迅速吐出实邪者。对体弱,尤其是孕妇,都必须慎用。

三、下法

下法是运用具有泻下、攻逐、润下的药物以通导大便或积水,使停留于肠胃的宿食、燥屎、实热、冷积、瘀血、痰结、水饮等从下窍而出,以祛邪解病的一种治疗方法。凡邪在肠胃,而致大便不通,燥屎内结,或热结旁流,以及停痰留饮,瘀血积水等邪正倶实之证,均可使用。

但由于病情的寒热,正气有虚实,病邪有兼挟,故下法又有寒下、温下、润下、逐水、攻补兼施之别,临床上应与其他治法的配合运用。

四、和法

和法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作用,以达到消除病邪为目的的一种治法。所谓和解者,是指和里解表之意,专用于病邪在半表半里的证候;所谓调和者,是调整人体功能,使之归于平复之意,用于治疗脏腑气血阴阳不和,或寒热失调、虚实夹杂的证候。凡伤寒邪在少阳,以及疟疾、肝脾不和、肠胃不和、气血不和、营卫不和等,都可使用和法,使之归于平复,从而达到祛除病邪、恢复健康的目的。所以和法的范围较广,分类也多。其中主要有和解少阳、调和肝脾、调和肠胃等。

五、清法

清法是用寒凉药物的清解热邪的作用,以治里热证的一种治法。但是,由于里热证有热在气分、营分、血分、热甚成毒,以及热在某一脏腑之分,因而清法之中,又有清气分热、清营凉血、气血两清、清热解毒,以及清脏腑热等不同。清法的运用范围较广,尤其治疗温热病中更为常用。

火热最易伤津耗液,大热又能伤气,所以清法中常配伍生津、益气之品。若温病后期,热灼阴伤,或久病阴虚而热伏于里的,又当清热与滋阴并用,更不可纯用苦寒直折之法,热必不除。至于外感六淫之邪的表热证,当用辛凉解表治疗,不在此例。

六、温法

温法是使用温热药物的温里、祛寒或回阳等作用,使寒邪去,阳气复,用治里寒证的一种治法。寒病的成因,有外感、内伤的不同,或由寒邪直中于里,或因治不如法而误伤人体阳气,使其人素体阳气虚弱,以致寒从中生。寒病部位,也有在中、在下、在脏、在腑,以及在经络的不同。因此,温法又有温中祛寒、回阳救逆和温经散寒的区别。

还由于寒病的发生,常常是阳虚与寒邪并存,所以温法又常与补法配合运用。至于寒邪伤人肌表的病证,又当用汗法治疗,不在此例。

七、消法

消法是通过消食导滞和消坚散结的作用,对气、血、痰、食、水、虫等积聚而成的有形之结,使之渐消缓散的一种治法。由于消法治疗的病证较多,病因也各不相同,故消法又分消导食积、消痞化癥、消痰祛水、消疳杀虫、消疮散痈等。

消法与下法虽同是治疗蓄积有形之邪的方法,但在具体运用中却有不同。下法所治病证,大抵病势急迫,形证倶实,邪在脏腑之间,必须速除,并且可以从下窍而出。消法所治,主要是病在脏腑、经络、肌肉之间,邪坚病固而来势较缓,且多虚实夹杂,尤其是气血积聚而成之积块,不可能迅即消除,必须渐消缓散。消法也常与补法或下法配合运用,但仍然是以消为目的。

八、补法

补法是针对人体气血阴阳,或某一脏腑之虚损,给以补养的一种治法。补法的作用,在于补益人体气血阴阳的不足,协调阴阳的偏胜,使之归于平衡。同时,在正气虚弱不能抗邪或祛除余邪时,并可用补法扶助正气,达到扶正祛邪的目的。所以补法以补虚为主,但亦可收到扶正以祛邪的间接作用。

补法的具体运用,既有补阴、补阳、补气、补血、补心、补肝、补脾、补肺、补肾等之分,又有峻补、平补之异,更有兼补、双补、补母生子之法。但常用的治法分类仍以补气、补血、补阴、补阳,以及阴阳并补、气血双补为主。在这些补法中,已经包括了分补五脏之法。

上述八种治法,除吐法外,都是临床常用的。因临床的病证复杂,往往不是单用一种治法能完全符合治疗需要的。这时就应选用二种或三种以上治法配合运用,才能照顾全面,治无遗邪。因此,临证处方必须针对具体病情,灵活运用八法,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此外,方药的剂型极多,用法也不尽相同,如熏、洗、摩、贴、搐(吹)鼻、通导等,但其指导组方用药的理论,仍然属于八法的范围。

(孙伟李成君田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