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沧海之盾:海洋军事与海军趣闻
11895600000002

第2章 海洋军事与海军常识(1)

海军是海上作战行动的主体力量,担负着保卫国家海上方向安全、领海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主要由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航空兵、陆战队、岸防部队等兵种组成。海军是一个国家对海上军事和防御的全部军事组织,包括船只,人员和海军机构。在海上作战的军队,通常由水面舰艇、潜艇、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各专业部队组成。另外,海军通常着特定的制式服装,使用特殊的旗帜、徽章等标志。总之,海军是海洋上重要的军事力量。

海军与海洋国土

虽然领海问题从十四五世纪就有人提出,19世纪也有一些国家单方面宣布了领海和领海宽度,但始终没有为各国所公认。领海权问题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才正式成为国际会议讨论的内容。1930年,国际联盟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法编写会上,英美等海洋强国正式把3海里领海原则提出来,并建议作为日后国际统一领海宽度。这一提议显然不符合中小沿岸国家的利益,所以只有英联邦成员国和其他少数国家同意。另外有4个国家将领海宽度定为4海里,有12个国家定为6海里。前苏联则保持中立。

这一次国际会议,极大地唤醒了广大不发达国家的海权意识,并激发了他们为争取更合理的海洋权而斗争的热情。1943年8月,与美国毗连的墨西哥不顾海洋强国的压力,竟然直接宣布了自己的领海宽度为9海里,并郑重地写进了国家的法律。1947年被称为美国后院的智利、秘鲁宣布自己的领海海域为200海里。1950年,萨尔瓦多、厄多瓜尔也先后宣布自己的领海海域为200海里。随后又有12个国家先后宣布其领海为12海里。

1958年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会上美国代表再一次提出“3海里原则”的陈旧方案。美国人声称“我们海军希望看到尽可能狭窄的领海,以便保持在公海上的分布、通行和演习的最大可能地不受各国管辖权的限制”。美国等海洋强国的这一企图,理所当然地被大多数国家所拒绝。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才正式确定了国际一般通行的领海及领海宽度的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第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

目前,虽然有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得到了世界几乎所有成员国的承认,但由于某些原因,领海宽度仍然是不统一的。有的国家为4海里,有的为6海里,也有的坚持200海里的领海宽度。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3海里领海的国家,曾一直拒绝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但也于1988年12月宣布按照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海洋法,将其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了对领海的界限划分作了规定外,还确立了一些特殊海域的法律地位,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又称连接区、特别区等,是指在沿海国领海以外而与其领海相连的海域,其宽度限制在从领海基线起算的24海里之内。此外还有大陆架区域、专属渔区等。

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国家的领海主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领海内的一切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均归沿海国所有。不经过沿海国的同意,外国人不得进入领海从事捕捞或其他勘探和开发活动。沿海国可以通过协议或许可制度准许外国人进入其领海从事上述活动,而后者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和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2)航行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对领海航行实施管理。外国船只通过领海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有损害沿海国和平或安全的行为。沿海国有权限制外国船只在领海中的哪些海域中通过。对于违犯原则通过的一切外国船只,沿海国有权终止其通过或将其扣留、拿捕。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领海的上空是领空,未经过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4)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沿海国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领海海洋环境的污染,并为此制定法律和规章。外国船只在通过领海时,如果发现违犯这些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可对其进行实际检查,可以扣留船只并进行司法起诉。

(5)对领海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于领海内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只有外国军舰、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以及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员例外。然而事实上各国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从是否涉及本国利益考虑,决定是否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6)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只有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未经过沿海国的明确同意并遵守其规定的条件,其他国家不得在该国领海内进行这种活动。

(7)制定和实施其他法令的权利。沿海国除有制定有关海洋自然资源、航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外,还有制定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电缆、管道、助航设施和设备、海洋水文测量、无线电监督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法令,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以及对于不遵守法令、不服从管理者给予相应制裁的权利。

(8)紧追权。当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违犯法律和规章时,沿海国可对该船实行追赶,一直到公海,并把其拿捕交付审判。

(9)保持中立权。在战时,沿海国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内作战和拿捕商船。

外国船只如果违犯沿海国在领海内享有的上述权利,会受到处罚。

在领海以外,沿海国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也可以划定一些管辖区域。下面让我们介绍这些分区。

(1)毗连区,是指在沿海国领海以外而与其领海相连的海域,其宽度限制在从领海基线起算的24海里之内。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为了保护渔业、管理海关和财政税收、查禁走私、保证国民健康、管理移民,以及为了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行使某种特定的管制权。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该区的上空。我国在《领海和毗连法》中明确指出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24海里。

(2)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与领海相邻接的,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在该区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有在此区域航行、飞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在该区的管辖范围包括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但不含上空。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规定的区域。该区的确立扩展了沿海国行使主权的范围,相对缩小了实行公海自由的区域。

(3)大陆架区域,也称大陆棚,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一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大陆外边缘超过200海里的,可视情况自然扩展,但不能超过350海里。海洋中的资源很大一部分是蕴藏在海洋的大陆架中。据估算,世界海洋石油最终可采储量约为300亿吨,绝大部分埋藏在大陆架中。世界上90%的海洋渔业资源也来自大陆架和邻近的海湾。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有勘测和开发天然资源的权利,并且有权利在大陆架设立、维持或经营与勘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所必要的装置或其他设备,有权在该装置、设备周围设立安全区域和采取保护这类装置和设备的必要措施。外国船只和飞机在其他国的大陆架享有航行自由和飞行自由的权利。

(4)专属渔区,是沿海国为了行使专属捕鱼权,或者为了采取养护渔业资源的措施而建立的特别管辖区域。渔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属渔区,在这种渔区内,沿海国行使专属捕鱼权和渔业专属管辖权,除非按国际协议或根据沿海国的法律规章取得许可,外国渔民不得从事捕鱼活动。另一种是养护区,又称保全区,在这种区域内,沿海国并不拥有专属捕鱼权,但可以采取为养护渔业资源所必要的措施。外国渔民在养护区内的捕鱼活动应服从沿海国的管理。

海权与海军

“海权论”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价值观

“国家海权理论”冲破了几千年来人类把海洋视为“护城河”的狭隘观念,确立了新型的海洋价值观——海洋是连接世界的战略通道。占地球表面3/4的海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通往四面八方的交通媒介和各大陆相互交往的交通要道。谁控制海洋,谁就能控制世界贸易并进而控制世界财富。因此,海洋必然成为渴望获得财富和拥有实力的海上强国进行竞争和发生冲突的主要领域。

海上强国要获得海上自由,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必须生产足够的产品,作为商品输出和进行商品交换。

(2)必须拥有足够的船只,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和进行商品运输。

(3)必须占有足够的海外基地和殖民地,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发展海外贸易,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4)必须拥有强大的海军,以保护本国基地之间的交通线以及海域。

2.海权要素观

构成海权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以下6项:

(1)地理位置。一个不必通过陆路保卫自己和扩张领土的国家,其一贯目的就是向海洋发展。同大陆国家相比,沿海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有利,便于海军力量的集中和分散。

(2)自然构造。海岸线是构成国家边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通向海洋的便利通道。国家从海上与世界各国交往,其海上贸易、海上运输和海上力量就会不断发展。

(3)领土范围。不仅指国家的领土面积,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海岸线的长度和港口特点。

(4)人口因素。不仅指国家的人口数量,更重要的是国家的人口质量,尤其是可以构成海上力量的人口,即可以充当水手、舰艇兵员以及生产海军物资的人员。国家拥有能够从事海洋事业的众多人口,是海权的主要因素。

(5)民族特点。依靠海洋强大起来的民族,其显著特点是具有从事海上贸易的才能。这样的民族必须具有能够生产用于交换的产品,以及拥有在海外建立殖民地的能力。

(6)政府制度。政府应该深刻了解海洋对于国家兴衰和民族存亡的重要性,彻底认识海权的重要意义,并竭尽全力为国家拥有强大的海权去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这支海军应保证海上主要航道畅通并能够在远洋活动。

上述因素的价值是相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如果国家具备这些有利条件,对其拥有强大的海权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海军战略的关键就是平时和战时建立和运用国家的海上力量。

3.海上力量观

建立国家海上力量优势的标志是强大的舰队、商船队以及发达的基地网。国家海上力量包括海上运力和海上武力两部分。海上运力指运输船只、沿海基地以及提供支援的附属设施;海上武力指海军舰艇部队。海权论者既反对俄国的“要塞舰队”观点,也反对英国的“存在舰队”观点。海权论者认为,海军舰队应成为海上野战军,要塞和基地应成为保障舰队在海上实施进攻作战的根据地。

获得国家海上力量优势的手段是夺取制海权。夺取制海权的方法是舰队决战和海上封锁。因此,海军在海战中的主要任务是积极进攻以摧毁敌方主力舰队,并进而夺取制海权。海军战略的要素是:集中、中央位置、内线和海上交通线。海战中,应集中使用兵力,避免两面作战,这是海军的基本作战原则和实现战略目的的主要手段。

1609年,荷兰人雨果·格劳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不受任何国家控制,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利用,奠定了近代海洋自由法则的基础。长期以来,海洋自由法则方便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方便了少数海洋大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需要。

在海洋自由法则的基础上,“海权论”适应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海上强国争夺海上霸权、扩展海外势力和重新瓜分世界的战略需求,因此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欢迎。1890年,马汉提出“海权论”的第一部著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在美国先后再版32次,并几乎被所有欧洲国家翻译出版。

最先接受“海权论”的是英国人。当时,英国正在辩论是否扩充海军的问题,因而该书对英国海军建设和海军战略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部著作对法国海军近百年来海战的失败作了多处评论,因而受到法国人的重视,并称赞其评论客观公正。

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将“海权论”作为统一后的德国扩充海军的理论依据,并规定马汉的著作为海军学校的教材。

“海权论”创立时,正是日本全力扩充远洋海军的年代,因而受到日本政界和军界的一致推崇。

在俄国,“海权论”早期著作的俄译本被年轻海军军官奉为“经典”,他们主张把“海权论”应用于俄国海军和海上力量建设的观点,受到沙皇的高度赞赏。

美国接受“海权论”作为国家政策的时间比欧洲稍迟。1896年,罗斯福任海军部次长后,开始全面接受“海权论”,并据此大力发展海军,至1898年美西战争爆发时,美国远洋舰队的实力已经超过西班牙舰队,从而奠定了胜利的基础。战后,美国海军四面出击,先后控制加勒比海,占领波多黎各、菲律宾、夏威夷、威克岛等许多海外领土和领地。1907年,美国海军改变过去一百年来只注重海岸防御和商船袭击的传统战法,建立起太平洋舰队和大西洋舰队,跨进了远洋舰队的时代。此后,美国始终以拥有世界最强大的海军为其建军原则之一,“海权论”成了美国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海权争夺史

20世纪20年代末,曾经长期留学日本的国民党元老戴季陶在他的《日本论》中,把日本侵略中国的思路概括为蝎形战略:蝎子的两螯钳向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而尾部指向我国台湾。蝎子能否捕获目标,中日在西太平洋海上的实力对比起了决定性作用,而这一海权争夺已经持续了1400年。

朝鲜—中国—南洋,这是丰臣秀吉为日本制定的“大陆政策”,而从历史上看,中日之间在海权上的争斗严格地依照了这一路线。日本出兵朝鲜,朝鲜向宗主国中国求援,中日海战的规律从唐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