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学的陷阱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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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都是贪婪惹的祸—人性的陷阱 (3)

齐国国王派人送了一百金子给孟子,孟子拒绝了。第二天,薛国又送来五十镒金,他却接受了。孟子的学生陈至秦十分奇怪,问道:“如果说昨天不接受齐国的金子是对的话,那么今天接受薛国的金子就应该是错的;反过来,如果今天是正确的,那么昨天就是错误的。这里有什么道理呢?”孟子说:“在薛国的时候,当地发生了战争,国君要我为之考虑设防的事,所以我应该接受我劳动所得的报酬。至于对齐国我没有做什么事,却赠金给我,显然是想收买我,你哪里见过君子是可以用金钱收买的呢?所以,或辞而不受,或受而不辞,在我来说,都是根据道义来确定的。”

真正的君子并不是不爱利,而是明白如何赚取应该得到的钱。君子在该得到的钱财面前,当仁不让,但是在不义之财面前,却是视而不见,不屑一顾。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迅速获利,而现在生活压力迅速加大的社会总让人对那些所谓“致富捷径”心向往之,渴望着可以一劳永逸。但殊不知,就在这些“捷径”中,实际上隐藏着无数可以让人万劫不复的致命陷阱。人们致富的道路千万条,但一定要警惕“捷径”,不能走歪门邪道。

获利不是我们唯一的目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享受生活,让我们去左右“利”,而不是让“利”左右我们。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要致富,就要努力工作,艰苦奋斗,用自己的知识去获利,用辛勤劳动去获利,通过正当的手段和方法获利。

【陷阱提示】 经济人具有逐利的本性,但是为了利而不择手段,就掉入了自利的“陷阱”。人们获利的道路千万条,但最根本的就是要勤劳致富、合法致富。

帮助别人有错吗

经济学认为,我们所有人都是自利的,一切行为的准则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助人为乐”很显然是一种利他行为,人性自利与助人为乐有必然的冲突吗?其实不然。帮助别人让别人得到了利益,自己也会收到别人的感谢,至少会收获别人的一声“谢谢”,于己而言,“助人为乐”是利己利他的行为。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认为 “助人为乐”是人性无私的一种表现。那么,一个追求自利的经济人也能“助人为乐”吗?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孔子有个学生,看到一个孩子掉进湍急的河里,就奋不顾身地跳下去把孩子救起。这个小孩的父亲送他一头牛表示感谢,他高兴地接受了。大家纷纷议论,认为他太贪心了,孔子却对他说,你做得对,因为你的行为向社会宣告:只要冒着危险救了人,无论多大的奖赏都可以收下,这样可以鼓励更多人去救人!

孔子虽然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代,但他也懂得人性自利的道理:如果人们在助人的同时能得到利益(包括物质、精神等),救人助人行为就会得到鼓励、推广。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救人就必须得到奖赏,这样很容易出现人们为奖赏救人的局面,“助人为乐”可能就变成了纯粹的“助人为钱”了。譬如就有这样一个事件。

一位女士乘坐出租车时把钱包落在了车上。司机看到后收了起来,到公安局说明了情况并在报上登了寻找失主的启示。那位女士看了启示后,满怀感激之情找到了司机,想给点报酬感谢,没想到该司机竟然索要高出丢失钱包几倍的报酬。

一向被誉为美德的助人为乐,却变成了助人为“钱”,成了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是这样,一双双被利益蒙蔽的眼,一张张被私利熏黑的嘴脸就全会涌现出来,社会将一片黑暗,社会秩序也可想而知了。

经济学认为,我们所有人具有自利的本性。但是,倘以“自利”推导人的一切行为,就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偏差,甚至会引起道德滑坡。比如,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地,扶还是不扶?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临到眼前时,却并不那么容易回答。我们不能不回顾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

南京小伙彭宇好心扶起在公交站摔倒的徐老太,却被徐老太及其家人指认为他是撞倒徐老太的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部分赔偿,判决书的逻辑是“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彭宇案”的真相究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按照人性自利的“常理”的判决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大讨论:以人性自利推导人的行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会不会沦为永久的传说?于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遇到此类事件时,倾向于 “不敢扶”、“扶不起”。抨击社会冷漠、号召互帮互助的声音,似乎也因此而弱了许多。

“彭宇案”让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一个逆转,不再认为“助人为乐”是一种可取的行为。这背后的经济学根源在于,原本的“助人为乐”对于帮助者而言是一种利己利他的行为:自己会收获别人不同形式的感谢。而如今“助人”成为一种不利己只利他的行为,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帮助了别人,自己不会收获到感谢,反而会遭遇勒索、赔偿等,实在是得不偿失。长此以往,我们不能不为社会秩序而担心。

一个社会需要爱,善良,同情和互帮互助,正如我们需要在冬天相互取暖。“助人为乐”不应该被摒弃,只是我们在“助人为乐”的同时,要多留一个心眼,毕竟自己在利他的同时,也不能损害自身的利益。

【陷阱提示】 在“助人为乐”的同时,要多留一个心眼,毕竟自己在利他的同时,也不能损害自身的利益。

不因利己而损人

有个人,他整天都羡慕别人有华丽的狐皮大衣,梦想着自己也有一件这种价值千金的大衣。可是他没有钱去买这样昂贵的狐皮大衣。怎么办呢?他绞尽脑汁,终于想到一个好办法,那就是,去找狐狸商量,请它们献出它们的皮。

他在野地里转悠,碰到了一只狐狸,便十分亲热地对狐狸说:“可爱的狐狸,你身上的皮实在漂亮,你不如把皮献给我。” 他的话刚一说完,狐狸吓得转身就窜进山里去了。

这个人没得到狐皮,回到家里又想起了精美的佳肴。可是他没有钱去买猪、买羊。于是,他又一转念,跑到外面去寻羊。他在路上遇到了一只羊,便立即对羊说:“我现在正打算做一桌上好的酒菜,请你为我献上你身上的肉。” 他的话还没说完,羊飞也似的逃进树林里躲起来了。

这个“与狐谋皮”的寓言故事告诉我们,如果所谋求的东西直接危害对方的利益,对方是不可能答应的。经济学认为,人都有利己之心,都为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的。而关于经济人“利己”的人性假设也饱受批评,但人们不能忽视一个基本前提,即经济学中提倡的是“利己不损人”,利己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经济学承认人性是自利的,18世纪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这是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相关表述: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等。这些结论其实并不错,但是如果把利己性再往前推一步,就会步入“损人利己”的不归路了。

对经济学有所了解或者善于观察生活的人都不难发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自利。严格来说,自利的内涵是利己且不害人,在主观意图上既不侵犯他人,也不依赖他人,既不奉献他人,也不乞求他人;在客观行为上,自己尽量单独劳动生存,如果要协助就坚持等价交换。如果侵犯他人,就成为自私这种极端化形式。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利己的合理性,同时也要认识“损人利己”与“利己”有本质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是“唇齿相依”的。我们实现利己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损人利己将最终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损人利己的行为有害无益(准确地讲是害大于益),所以人们在“利己”的同时又要防止“损人”的发生。

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利己”对社会是有很大贡献的。比如说厂商为了利润才生产和销售产品,这样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源,他们就必须在价格、质量、包装以及服务等方面让你满意;厂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也就是说,各个厂商自利的欲望越强烈,那么他们为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就越周到,消费者从厂商的利己行为中也就可以获得越多的好处。

不可否认利己是人的本性,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一定非得以“损人”作为前提。在经济活动中“利己不损人”,必须明白只有互助才能互利。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

有一对兄弟,哥哥仗着自己年龄大,经常抢弟弟的玩具。弟弟的玩具被抢了,就跑到爸爸那去告状。可是爸爸很忙,不想总是管兄弟俩的小事,所以规定:如果来告状,不管是谁的过错,兄弟二人都将被各关在屋子里一天且不许玩。

如果弟弟是一个经济人,当他的玩具再次被抢的时候,他会怎么办?无外乎“告状”或者“不告状”。告状的后果就是自己被关,这绝对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不告状的话,等哥哥玩腻了,自己尚且能有一点玩的时间。“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忍气吞声——为了最大的利益。

但是恰恰现实中情况大都并非如此,弟弟会选择“告状”,以此来惩罚哥哥,虽然哥哥被惩罚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直接利益,甚至是害处。而作为哥哥,抢了弟弟手中的玩具,完全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但结果却造成了“双输”的结局。损人利己并没有为哥哥赢得更大的利益。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损人利己并不能有效获得自己的利益,甚至还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现代经济学认为,每个人都有利己的需要,并且产生利己的行为。但是,利己不可损人,这是一条行为底线。因此,我们一定本着“利己不损人”的原则去做每一件事,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利己”的目的。

【陷阱提示】 利己是人的本性,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一定非得以“损人”作为前提,所以在“利己”的同时又要防止“损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