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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附录二: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要(2)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教育部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吸收外地毕业生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外地生源如何进北京

北京是近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焦点地区之一,到北京地区就业有何规定?

在北京地区高校就读的京外生源,进京的机会多一些,但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要有“留京指标”。留京指标的分配权在学校,最后的审批在市教委。控制比例一般在京外生源毕业生的10%以内,特殊专业、院校留京比例可适当放宽。

留京指标严格遵循“择优分配”的原则。一是市、校各层次的“优秀毕业生”就业不受地区限制,也就是说北京的大门首先向他们敞开。其次,在大学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不受留京指标限制。目前各学校均采取综合测评的方法进行排名,根据有关比例,将留京指标分配给这些排名靠前的同学。

如果排名不在此列,还可能获得另一种单列的留京指标。为保证北京地区的重点单位、重点行业及远郊区县的用人,北京市教委对去这些行业、地区的大学生实行指标单列,即该项留京人数或是不受10%的比例限制,或是每两人计一个指标。当然,这些也需经市教委的审批。

如果你有了留京指标,还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就业范围内找到接收单位;而这些接收你的单位同时必须将其用人计划报相关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或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这就是“进外地生的指标”,二者缺一不可,委培生、自费生、定向生不在此列。

有了用人单位的接收回执,毕业生方可到学校分配部门领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时,你的“进京”工作才告一段落。

对于支边子女,仍按外地生源对待,只不过在留京名额上,学校将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在外地上大学,同时又是外地生源的同学,如果想进京,除需符合当地有关就业规定外,还需用人单位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如属北京市的单位,则需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如属国家部委的,则需国家人事部批准。

(二)外地生源如何进上海

对于进上海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包括上海生源到外地上大学者,上海有关部门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你所学专业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二是父母为支边人员。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你都必须在校学习成绩优良,表现出色,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上海已落实就业单位。具体说,你必须具备下面六项条件之一:

1曾获省、市级以上优秀学生称号;

2所学专业为上海市高校缺门专业;

3上海市重点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等急需紧缺专业;

4父母由上海支边;

5父母一方或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

6有特殊困难。

在符合规定后,在上海上学的外地同学,可直接由所在学校申报,填写《录用上海市高校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报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

如果你是在外省市就学,则录用单位提出申报,填写《录用外省市高校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毕业生所就读的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

(三)深圳吸收外地毕业生的条件

1997年该市规定:凡符合进入深圳市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专业对口,材料齐全,有用人单位接收,就可以现场予以核准指标,并办理审批手续。

深圳接受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条件是国家教委、部属重点院校的本科以上,具有统分资格的非边远省(区)生源之应届毕业生,而对研究生的接收则不受院校及地区(包括边远省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