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原理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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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政治国家(7)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特色。这是因为,一方面它审视了中国民族格局统一性的数千年历史渊源,并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和发展这种统一性,有利于巩固民族的团结;另一方面,它又客观地对待中国民族结构的多元性,使中华民族多元统一的格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向更高阶段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领土之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充分实行自治权利,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物。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1931年,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提出了国内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设想;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谈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规定“根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族自治区,尊重蒙、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同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一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重要的政治制度确立下来;1954—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成立;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制化。至2002年底,中国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达154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还建立了1162个民族乡。

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要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的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是因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其显著的特色:第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第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拥有大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第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第四,它既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实现自治的民族发展和进步。

(2)“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所谓“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是指在统一的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即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照顾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现实情况和当地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允许那里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它是我国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过程中创造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其基本内涵是: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前提是“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才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第二,在“一国两制”下,两种社会制度并存。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基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作为特别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和平共处。第三,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财政独立等。台湾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第四,“一国两制”以宪法和法律为保障。国家以宪法确认“一国两制”,并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规定港澳地区的社会制度。

“一国两制”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发展为处理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共同方案和制度,并首先在香港付诸实施。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和平统一台湾的主张:1955年4月,周恩来所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在亚非会议上阐述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毛泽东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出“和为贵”、“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同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60年代初,毛泽东又提出,只要台湾和大陆统一,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大权均由台湾的国民党执掌,所有的军政建设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双方互约,不派人员做破坏对方的事情。这些和平主张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20世纪70、80年代,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以恢复;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签署《上海公报》,美国承认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79年1月1日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中美建交三原则。这为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问题进一步提上日程: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指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同年1月,邓小平指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国庆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讲话,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9条方针,其中包含了“一国两制”的思想;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示,“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明确指出:

“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此后,“一国两制”的概念及构想进一步成熟,并被确定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方针。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国情。因为要实现和平统一,必须要找到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式。对此,邓小平指出:

“根据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解决祖国的统一问题。”

1997年7月1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设想在香港正式变成现实,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证明:这一构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可以概括为“三个创新”。其一,它从中国国情时代要求出发,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创新,即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一个国家内与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其二,它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特殊情况下,对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了创新,即合理处理了主权和治权的关系,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其三,在一个国家中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方面,对“和平共处”原则予以创新和发展。邓小平曾经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这个统一的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从其现实意义来看,可用“三个有利于”予以总结。其一,有利于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其二,有利于保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三,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重大创新。一方面,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国家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级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也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备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产生后需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在国务院总理的监督下宣誓就职。虽然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省级行政区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拥有一般省级行政区政府所没有的权力,但归根到底,这些权力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的来源在中央。所以,“一国两制”并没有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另一方面,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又是真实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制度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除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和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围的以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的终审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将来台湾的终审权也不归大陆司法部门来行使。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需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货币。特别行政区享有外事权,以“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名义发展对外经济、文化联系,参加民间性国际组织。就台湾来说,祖国统一后,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台湾特别行政区甚至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特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不仅是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有的,就是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也不可能享有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和“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对国家结构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可以实行有宪法保障的高度自治;它发展了对国家权力分配的方式,特别是单一制形式下对地方行政区域权力的分配方式,创立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带有某些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思考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学说的基本内容。

2.简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国家起源理论。

3.正确理解国家的本质含义和基本特征。

4.试举例说明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之间的关系。

5.简述国家历史类型的划分及更替方式和规律。

6.结合实例分析说明现代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及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