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同步”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首先要同步规划,继而做到同步实施(同步建设),才能实现同步协调发展。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这种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在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在传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引进环境规划主要是考虑在经济指标之外,增加了环境质量指标,就是既要求经济效益,又要求环境效益。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规划。环境规划制定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步骤进行,首先,要环境调查:对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环境质量状况、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丰富、确切的资料。其次,进行环境评价: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环境状况做出正确评价。最后,做出环境预测:在环境评价的基础上,对环境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依据。
(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政策和措施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不仅具有更强的亲和力和诱导性,而且还可以节省管理成本。例如实行“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经济政策,征收资源费、排污费制度,以及对环保产业实行优惠的信贷倾斜,可以促进节约资源、减少排污、控制(或制止)生态破坏。在技术政策和措施方面,《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根据这一规定,在经济建设中,对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走清洁生产之路,尽量采用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采用经济合理的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控制开发强度
1996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要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把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两项基本战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发展经济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同时经济的快速增长也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仍然沿用以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发展模式。采用这种经济增长方式,要保持快速增长,而开发强度又不超出环境承载力是不可能的。因为粗放经营以大量投入、大量消耗资源作为代价获得经济快速发展,必然排污量大、过度开发资源。
这不但损害环境,也会使经济发展难以为继。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经济增长方式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概念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生产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这一原则包括预防、防治和综合治理三个部分。
预防,是指在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之前,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证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
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
(一)环境污染和破坏,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例如: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乌克兰加盟共和国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因为反应堆燃料棒的结构设计和保护系统不合理突然发生大爆炸,共有8吨多的强辐射物在事故中泄漏,污染区域超过20万平方公里,受害者约700万人,事故的后果要经过100多年才能完全消除。
(二)从经济损益看,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后,然后再进行治理,也是得不偿失的
因为企图恢复原来的环境状况,往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并且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如日本琵琶湖,是国际上湖泊治理的著名工程,已用了将近20年,投资180多亿美元,结果水质改善不明显;中国滇池被污染后花费巨额资金进行治理,但也未取得良好效果。长此下去,很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悲剧。
(三)环境问题具有难以预见性和不确定性
人的认识总要受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我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有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一些对环境可能有负面影响的活动只因为这种不确定性而不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一旦环境问题发生,或者被科学证明后再来采取措施,可能为时已晚。
防治结合,是指立足于预防的同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措施积极治理。“防”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事先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治”则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及时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努力恢复原状,因而也是实施预防原则所不可少的。防和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防可以减少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降低治理成本;治理已有的环境问题,可以为预防积累经验,从而提高预防的水平。只有把防和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预防中及时治理,在治理中加强预防,这才是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根本途径。
综合治理,是指从环境整体利益出发,正确处理防和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流域治理等方面的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相结合的办法来整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并提高治理效果。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是由许多复杂因素所造成的,所以采取单一治理的办法一般投入较高且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结合起来,把治理污染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管促治。
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有效地控制新污染和破坏的产生;结合综合治理老污染和破坏,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形成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来的。
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大都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工业化的道路上,也不同程度地步了西方国家的后尘。20世纪60到70年代,由于只注意经济发展,不顾环境保护,西方国家的环境质量普遍恶化。环境污染形成的公害,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导致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在这样的压力下西方国家才被迫去治理,但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加强了环境管理,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环境条件也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空前严重的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间还是频繁地发生。根据英国核能安全局统计,全世界平均每年发生200多起严重的污染事故,其中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世界瞩目的有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生态破坏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均有发生,后果最严重的当属持续多年的非洲大灾荒。
非洲大灾荒部分是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但也是大面积森林破坏、农业和人口政策失误的结果。从总体上看,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仍然局限于对污染产生后的治理,预防措施还是处于从属地位,实质上还是在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而付出了很大的经济代价。
面对不断爆发的环境危机,国际社会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这个政策要求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决定之前,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同一时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这些主张和建议,受到了各国的重视,并成为环境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关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最初体现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中。此后,1981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198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都强调了这一原则。1989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这一原则。《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也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另外,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如《防沙治沙法》第3条规定,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上述规定,为贯彻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与不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有密切联系。不合理的规划与布局会加剧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最终丧失工业生产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这样的教训很多。
例如:我国辽宁本溪市一度成为卫星找不到的城市,就是由于该市高度集中了数百家排污企业,浓烟遮蔽天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既造成该市区大的经济损失,也对今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究其原因,基本的一条就是该市在工业布局时没有充分考虑本地四面环山,不利于烟尘疏散这一因素。所以在制定规划进行布局时,不但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还要考虑生态因素,然后才能对工业、农业、城乡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城市总体布局合理,做到既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又利于保护环境。
(二)严格执行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些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就上马,有些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环保设施处于停止状态。
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对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人和单位,要排除阻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控制新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最终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三)开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节约利用资源、能源
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我国资源、能源的利用率、转化率较低,很多资源、能源没有被充分利用,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和能源,目前人均能源消费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长远看,我国将面临能源消费需求大量增长、能源消费引起的环境污染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所以,节约资源、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远战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化害为利,才能在为社会增加财富的同时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四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原则的概念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又被称为“环境责任原则”。它由开发者养护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利用者补偿原则三个部分构成。
开发者养护,是指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而且负有恢复、整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开发者养护原则”又称“谁开发谁保护原则”或“开发者保护原则”。
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开发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并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这样做不但可以使开发活动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21条规定:“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矿产资源法》
第30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水法》第16条规定: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开发者养护的原则。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实行污染者治理原则,可以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为环境污染治理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