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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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9)

旅游交通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即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旅游交通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有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旅游交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案例4—1

2004年8月21日,王磊等49名旅客购买了某航空公司CZ3817航班机票,在本次飞行中航班延误了近24小时。其中当日下午4时40分至晚上9时左右,飞机不能起飞是天气原因和合理的航班调配时间,被告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此后当影响飞行的天气因素消除后,该航班一再延误约20小时,并对旅客旅途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处于漠视状态。旅行结束,49名旅客起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旅客购买机票后,与航空公司之间即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航班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事由和原因以及正常起飞时间告诉旅客;根据旅客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对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均不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本案例中,某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期间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这种义务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对旅客旅途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处于漠视状态,具有明显的管理不善的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南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游交通运输合同主要分为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在此主要介绍第一种。

1.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出发地运至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往往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客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据,也就是说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的客票证明了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订立了合同。所以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般即是旅客客票的取得时间,但是在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不是在客票的交付时成立,如在航空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从旅客登上飞机时成立,则该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即为旅客登上飞机那一刻。在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可以不在交付客票时成立,比如在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按出租车运输的交易习惯,该运输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就成立。

2.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三)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运输合同又称旅游运送合同,其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1.旅游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或货物按合同约定运达目的地,托运人(有时也有收货人)或旅客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一般而言,旅游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当然,个别时候承运人可能免费运输货物或旅客,这时候就是单务、无偿合同,但这只是个别情况。

2.旅游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实践合同。另外,从实务上说,若认定运送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接受货物前,合同并不成立。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在现代化的大生产条件下,则对托运人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做了准备(如已安排车辆),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如此这般,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

3.旅游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

旅游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般是从事客货运输营业的人,运输合同的内容一般是由承运人事先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或者市场行情事先制订好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由承运人来决定的,客票、货运单、提单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一般也是统一规定的。因此,运输合同一般是标准合同。

4.旅游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送行为为标的

旅游运输合同既不是承揽合同,因为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服务本身而不是某项劳动成果;同时运输合同也不是一般的雇佣或委托合同,因为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独立地完成旅客或货物的运送。

总之,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空间移动要依赖于交通运输设施和服务。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大大缩短了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距离,极大地刺激和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由于篇幅所限,本章着重介绍《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中与旅游者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二节民用航空运输管理

一、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

(一)民用航空运输的概念与经营准则

1.民用航空运输的概念

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国际航空运输则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2.民用航空运输的经营准则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民用航空法》的上述规定旨在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飞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对于旅游业来说,航空运输具有很强的窗口性。每天都有很多中外旅客乘坐我国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往世界各国或各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直接体现着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要求服务质量。从法律上讲,旅客与公共航空公司都是平等的合同主体。航空公司将客票售出,便意味着与旅客签订了航空运输合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服务中必须恪尽职守、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把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及时、安全、完好地运送到目的地,才算是适当地履行了航空运输合同。因为旅客是为了得到更好的服务,才付出比其他运输方式更高的费用来选择航空运输的。

旅客航空运输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公共航空企业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因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签订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就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时刻运送旅客,如果因故无法按照客票中规定的航班运送旅客,应当及时在机场向航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旅客公布有关情况。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航班延误的原因(依法不能公布的原因除外)、航班延误的时间、对旅客的住宿安排等。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民航优质服务工作方面的要求。

案例4—2

2004年7月30日,21名乘客购买了东航MU5195号航班机票,飞往呼和浩特市,全程票价1350元。当日该航班从温州飞往虹桥机场,但因雷雨无法着陆,原定13点50分到达,但直到18点才落地。15分钟后,谢某等人方才开始登机。由于华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实施空中流量控制,加上先前时段延误的大量航班排队等待离港,造成该机直到20点07分才起飞,晚点了近6个小时。事后,谢某等21名乘客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航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法院一审判决,东航公司返还谢某等乘客票价款的10%,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天气原因、航空管制都有可能,这些因素航空公司自身无法控制,所以对航空这类特殊行业的要求不能过分苛刻。但一旦发生飞机延误,乘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即航空公司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向乘客说明航班延误的重要事由、航班延误的时间、对旅客的住宿安排等;发生长时间飞机延误后,乘客能选择退票或者改乘其他航班,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乘客有权依法索赔。

(二)有关禁运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和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上述规定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以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国家在很多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禁运物品,以及运输物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除毒品外,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图片、伪钞等也被我国法律、法规列为禁运品。因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运输禁运物品。不仅如此,作为旅客,法律也规定禁止携带禁运物品乘坐航空器,因为这些禁运物品大都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道德水平的。所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私带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的行为进行打击,认真检查旅客的人身及随身物品。发现携带禁运物的旅客,不允许其乘坐民用航空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连同禁运物品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作为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也有自身不携带禁运物品的义务,还应该协助和配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公安机关禁止旅游者随身携带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