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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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所有权(1)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所有权的涵义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基本涵义

(1)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所有权法律制度不仅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从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所有权既是一部分债权得以产生的前提,也是权利人行使债权所产生的一种结果。在我国现阶段,完善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财产的归属与支配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民法理论称之为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组成。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人之外的不特定人,其中,财产所有人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有权人以外的不特定人则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物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以及非所有人承担的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予干涉、妨碍的不作为义务。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除有体物外,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可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②。

(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民法为权利法,民法规范大多通过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自罗马法诞生以来,民事法律规范更多的是在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含义上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也是从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角度来界定所有权。

①财产的外延极为宽泛,当人们在物权法中使用财产这一概念时,所谓财产,主要是指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②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二、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物权的分类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与之对应的则是他物权———定限物权①。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被表述为dominium。Dominium在拉丁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统治、管辖、控制、支配,在法律上则是指对物的完全的权利,后来,罗马法学家又将所有权称为proprietas,使其具有“财产”的含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自罗马法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即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定义方式,兹概述如下:

(1)抽象概括主义的定义方式。抽象概括主义不具体列举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抽象的作用而给所有权下定义。这种方式为古罗马法所创,按照罗马法,所有权为所有人在事实和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对所有物可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后世《德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这一立法例,该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的一切干涉。

(2)具体列举主义的定义方式。该方式具体列举出所有权所包括的各项权能或作用,以此来给所有权下定义。《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65条也都采取了具体列举主义的定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给所有权下的定义,也属于典型的具体列举主义的定义方式。

具体列举主义具体规定了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识。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混淆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之作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作用的结果,这些权能之总和并非所有权本身。其二,依具体列举主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系所有权成立的必要要素,这就意味着欠缺其中任一要素都将使所有权不成其为所有权,所有人不成其为所有人。然而,这一结论不能恰如其分地解释所有人之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分离时,所有人并不丧失其所有权的问题。例如,在财产出租的场合,租赁物之所有人并不因承租人就租赁物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丧失其所有权。因此,欲科学合理地解释上述现象,必须引入所有权抽象概括主义的定义模式。

①在民法学中,所有权等同于自物权。但是在日常工作或日常生活中,所有权的外延比自物权宽。例如,当一些人大代表强调要保护国有财产的“所有权”,防止国有财产尤其是国有无形财产的流失时,他们所说的所有权不仅指自物权,而且也指国家对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此外,在一些知识产权学者的论文中,有时也会使用诸如“商标的所有权”、“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之类的概念,他们所说的“所有权”,显然不是指自物权。

抽象概括主义虽很难为初涉法律的人们所理解,但是在逻辑上更为严谨,并且能更好地解释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相分离的现象。我们认为,所有权绝对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一般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法律为保护所有人对特定财产的利益而赋予所有人特定的法律上之力①。所有人依此法律上之力,不仅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而且也可享受所有物的特定利益。其实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系由所有权所派生,并非所有权之本体,所有权的中心为单一的支配权,所有人对所有物的独占性支配权才是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所有人就所有物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为所有人行使其支配权的表现。

(3)本书对所有权的界定。①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支配可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形式予以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这一权能可向任何人主张,排除方法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所谓干涉,是指对所有权的不正当的侵夺、妨害或干扰。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仅能在某方面或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②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所有权并不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相反,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私法的限制和公法的限制。有人认为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形,其一,私法规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其二,相邻关系对相邻一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我们认为,相邻关系对相邻一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实质上是私法规范在相邻关系中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私法的限制包括权利滥用的禁止、诚实信用原则、私力救济以及其他限制权利的方式。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滥用最著名例子是所谓的嫉妒建筑,即故意建筑高墙,以阻挡他人的日照和眺望,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相邻一方利益的损害。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帝王条款”之谓,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也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循的原则。私力救济,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它们对所有权也有限制作用。此外,在所有权人的物上设定他物权时,该所有权中的一些权能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公法的限制源于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会使房屋所有权受到某些限制。

基于以上分析,并立足于抽象概括主义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可以将所有权定义如下: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之全面支配的物权。

①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三、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亦称为对世权。绝对权是相对于相对权(亦称为对人权)而言的。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人,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人都是特定的人。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作为;而所有权通常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消极地不作为,所有人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的义务主体包括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理论上将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所有权也不同于知识产权。虽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由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识别性商业标记构成的无形财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以著作权客体之一的美术作品为例,尽管美术作品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承载美术作品的纸张或其他物质材料———获得表现,但美术作品不等于美术作品的载体。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说某幅画是某人的作品,这么说固然未错,但必须将作为“物”的这幅画与作为作品的这幅画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对作为“物”的这幅画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为作品的这幅画享有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自己所画的一幅画赠给了一位朋友,如果他们未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仍归该画家享有,而其朋友则享有作为“物”的这幅画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因此,从本质上说,美术作品是以作为“物”的这幅画为载体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的客体,而不是作为“物”的这幅画本身。作为“物”的这幅画是一种载有作品的物质载体,是所有权的客体。

尚须说明的是,尽管在立法上和学理上也有诸如“专利权归某人所有”、“某人所有的知识产权”之类的提法,此乃语言习惯使然,虽然这些提法本身并没有错,但不能将智力成果视为所有权的客体,更不能将基于智力成果的创作而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当作所有权的客体,否则就会类推出诸如“人身权的所有权”、“债权的所有权”之类的荒谬结论。

(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①,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予以适度的限制,也是必要的。但是,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所有权的排他性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同一物上不仅可以有数个不相同的债权存在,而且也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只是在此情形之下,只有一个债权可以实现,而其他债权则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空间权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一物一权”理论,详见本书中的相关论述。

知识产权也具有排他性,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严格地受地域限制。例如,某人就其发明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他将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但是,除非他在其他国家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他在国外不享有专利权。又如,小说《林海雪原》在中国享有著作权,虽然在德国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林海雪原》也享有著作权,但这是基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而在德国等国享有的权利。而所有权的排他性则一般不受地域限制,例如,某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只手表,他不仅在中国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而且在国外也理所当然地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根本不需要由国际条约作出专门的规定。

(三)所有权是最全面的物权

所有权的全面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可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权为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无所有权也就无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其权利仅限于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支配标的物,而所有权则是对所有物的全面的支配。总之,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支配权,而定限物权只是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支配权。析言之,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全部予以全面性的支配权利。

(四)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所享有的统一的支配权,这一特征谓之所有权的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例如,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价款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那么,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不会随每期价款的支付而发生转移,买受人纵然已支付99%的价款,标的物所有权仍旧归属于出卖人,买受人所取得的,仅为对于所有权的期待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并不是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支配权让予他人,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至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那只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分割。

(五)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虽然具有整体性,但其内容仍可自由伸缩,这一特征谓之所有权的弹力性。例如,所有人若在其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或抵押权,所有人即受该地役权或抵押权的束缚,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处分标的物,但该地役权或抵押权一旦消失,则所有权随即恢复其圆满状态,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回归于所有人。

(六)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没有法定的时间性,当事人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这一特征谓之所有权的永久性。所有权除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因此,当事人不得协议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有关永久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无效。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9年的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失。

与所有权不同,虽然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利,如商业秘密权以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法定的时间性,但从总体上说,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例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又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是10年。

§§§第二节所有权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