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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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所有权(14)

为了共有物的保值和增值,共有人必然要对共有物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其他单独的所有权一样,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等行为。当然,由于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共有人所进行的各种管理行为,没有单独的所有权人自由,而是要受到共有人相互之间的限制。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多数国家的民法都以明文予以规范。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关于共有物的管理事项,除前条情形外,按各共有人应有部分的价格,以其过半数决定。但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均可为之。”又如,《瑞士民法典》第647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共有人得共同管理其物。重要管理行为之决定,须经半数并由代表共有物之大部分的共有人决定。”由此可见,由于管理行为的差异法律对共有物管理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兹将共有物的具体管理及费用负担问题概述如下:

(1)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为共有物保值,防止共有物灭失、毁损或丧失其价值而实施的行为。如对共有物进行简易的维修,将易腐烂的共有物变卖并保存其价金等。由于这些行为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没有任何损害,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在比较紧迫的情况下为之,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因保存共有物而发生的费用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行为人可就其超过自己份额所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为了增加共有物的价值和效用,对共有物进行加工、维修等行为,如为了使共有房屋更加美观,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经法定人数同意的改良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共有人按照其份额比例分担。虽然共有物的改良行为一般会有益于全体共有人,但由于共有人对共有物可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并且改良行为常常会有较大的费用支出,时间上也不如保存行为紧迫,所以不能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不过,改良行为毕竟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故不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拥有共有物的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3)共有物的利用。共有物的管理也涉及共有物的利用。从管理的角度看,共有物的利用是指为满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的行为。如将共有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共同使用共有汽车等行为。共有物的利用,一般由共有人全体进行,在共有人全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执行。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内是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由于其应有份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与所有权无异,当共有物遭受外部侵害时,各共有人均可对第三人主张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第三人妨碍共有物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当共有物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对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在对外的债务关系上,各共有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分别对外承担按份债务或连带债务。一般而言,如果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可分的,如可分之债,则共有人承担按份债务,各共有人仅就自己的份额部分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例如,对共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共有人与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的,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各共有人应就全部债务对共同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例如,甲、乙共有的一匹马致伤他人;丙、丁共有的一辆汽车撞坏他人的房屋。则甲、乙二人,丙、丁二人对第三人负有连带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超过自己的份额部分履行了义务,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按份共有关系因共有物灭失、共有物归于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除共有人有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以外,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人都要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价值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方法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价值和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为可分物,如食油、布匹等。

(二)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共有物是一匹马,一辆汽车等,或者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变卖,由共有人取得价金。

(三)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取得共有物,但对于共有物超过其应有部分的份额,应当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另外,即使共有物虽可以分割,但如果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取得共有物,更能发挥物的效用,或者该共有物对某个共有人具有特殊意义,在该共有人提出愿意一人取得共有物的要求后,通过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

通过分割共有物,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有人即取得了自己的应有部分,成为该应有部分的单独的所有权人。各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份额相一致。如果分割后属于某个共有人的财产,因为分割以前的原因而存在权利上或质量上的瑕疵,则该共有人分得部分与其应有份不相符,从而使该共有人遭受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各共有人之间互负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分得之物因设有限制物权而被第三人追夺时,其他共有人应负的担保责任。所谓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分得的物在分割前已存在瑕疵,其他共有人应负的担保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协议分割共有的字画,分割后甲发现自己所分得的字画是赝品。共有人一旦发现分割的财产有瑕疵,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或要求其他共有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擅自划分份额并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第二,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等,但共同关系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便没有产生的基础。如果共同关系丧失,则共同共有必然解体,如夫妻离异就会导致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按份共有则无这样的限制。②权利的享有方式不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是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一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③处分和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应有部分。同时,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而对于共同共有,各共有人既然无应有份额,也就不存在处分应有份额的问题,并且在共同共有存续期内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一)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相对于按份共有,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更为密切亲近,共有人之间容易协调,内部关系不如按份关系复杂。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则该共有人依法或依协议对外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例如,在夫妻共有中,由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当夫或妻一方对外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共有人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该处分行为已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为有效的处分行为。共有人在对共有物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全体共有人承担。

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自己在共有中所具有的潜在的份额。共同共有因共同的关系而发生,一般说来,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通常共同生活,而共有财产往往是共有人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随时分割共有物,也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一种潜在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