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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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概述(1)

网络银行与电子商务

一、信息技术革命与电子商务

信息技术革命指的是因特网的兴起与广泛运用,特别是电子计算机、通信与存储信息三者的结合,其主要是以1990年万维网的发明和1993年浏览器的使用为标志。信息技术革命被有些学者称为人类的第三次产业革命,与18世纪工业革命相提并论,足见其影响的广度与深度。信息技术革命与前二次产业革命的根本区别在于:以前的产业革命是对材料、能源和土地等有形资源的尽可能的高效利用,其经济发展主要建立在对有限自然资源的无限攫取的基础之上;信息技术革命则是以可再生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信息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并引发了一场以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和科技创新为主要动力的全新产业革命和社会革命,使社会在连接、通信、商务和合作四个层次上,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学习、娱乐方式及其游戏规则。它不仅不断地催生出新兴的产业,而且还在持续地改变着传统产业组织结构和增长方式,涌现出新型的消费热点。在信息社会里,经济结构主要以电子工业、生物工程、航天工业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朝阳工业为主。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中,信息技术贡献率已达到60%以上。近年来,美国的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是500家计算机公司,这500家公司主要是靠计算机技术致富,而不是主要依靠不断的资金与资源的投入。与此同时,日本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减少了约20家,而美国则同时增加了约10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率先发动了信息技术革命。

信息技术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格局,主要源于其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着传统经济的信息化,通过网络,信息可以在计算机之间方便地传输,以网络为平台的商贸活动急剧增多,这就是电子商务。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电子商务之中,互联网的运用改变了大众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导发展模式。

电子商务加快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1999年6月,美国商务部发表的《崛起的数字经济》(第2版)介绍:1995~1998年信息产业产值占美国GDP的8%,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5%;1996~1997年间,信息制造业价格的下降使整个通货膨胀率降低0.7%;自1996年以来,IT产品制造业增加就业率每年增长7%,比平均就业增长率高出3%。在中国,“九五”以来,信息产业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比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出近2倍;截至2000年,全国电子通信产品制造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比“八五”末翻了两番,成为制造业中的第一大产业;计算机软件销售额达230亿元,比上年增长30%;信息服务市场销售额320亿元,比上年增长34%;计算机、移动电话等网络产品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50%以上,大大超过传统工业产品和服务业消费的增长速度。

信息技术革命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总体来说,信息技术革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技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不断的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不仅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安全的运行平台,而且使得电子商务的运行更为迅捷。其次,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也将带动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普及,提高电子商务的运行效率。再次,信息技术革命也将会促使人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将会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来,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务模式,为社会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网络银行的产生

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过程。电子商务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畅通流动。而资金能否畅通流动又取决于银行能否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就是应此要求而产生的。同时,在未来电子商务时代,银行如果不能提供实时、快捷、安全的电子支付服务,停留在传统银行的发展模式中,也将在不久的未来失去自己的发展阵地。所以,网络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适应潮流的必然结果,也是传统银行进行改革的方向。

网络银行产生发展的必然性还体现在其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上。首先,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因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常常受到挑战,而网络银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与网络结算等金融服务又是电子商务的保证,网络银行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网络银行使得电子商务运行得更快捷、更高效。网络银行借以进行支付的媒介被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带来了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润滑剂,它将极大地加快资金周转的速度,从而极大地提高电子商务的运行效率。

所以,无论是网络银行的产生还是发展都有极其广泛的基础和土壤,注定其从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会得到极大的欢迎和迅猛的发展。但网络银行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对其发展必须加强监管,才能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和蔓延。

网络银行概况

一、网络银行的含义

近年来,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蓬勃兴起。在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国家,网络银行已经成为人们在金融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发挥着传统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何谓网络银行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银行进行了定义。有人认为,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利用因特网技术,通过因特网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是计算机、网络和银行的三位一体,它利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向客户提供全天候的网络金融服务,又被称为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在线银行。1998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名为《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风险管理》的报告。其中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性的小额银行产品的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取款、贷款、账户管理、提供财务咨询、电子票据支付、提供电子支付工具和电子货币方面的服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将网络银行业务局限于零售性的小额银行业务。在此报告的注释当中指出,大额的电子支付不在此报告的讨论范围之内。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做是对网络银行业务狭义上的理解。也有人认为,对网络银行业务应作广义的理解: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这种产品和服务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额服务,也包括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业务。②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网络银行的发展速度是如此之快,且其标准、发展模式等还处于演变之中,使得人们很难给网络银行一个规范的理论定义。不过,从欧美现有的一些定义和实际模式来看,网络银行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可以是:(1)一般的信息和通讯服务;(2)简单的银行交易;(3)所有银行业务。广义的网络银行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拥有网页的银行,尽管这种网页有可能仅仅是一种信息介绍,而不涉及具体的银行业务。英美、亚太一些国家的金融当局普遍接受这种定义,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FRS,2000)。美国货币监理署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者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OCC,1999)。英国金融服务局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通过网络设备和其他电子手段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银行。狭义的网络银行是指在互联网络开展一类或者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些业务包括上述广义网络银行所指的(2)和(3)所涵括的业务范围,但不包括(1)所指的业务范围。一般认为,网络银行执行的都是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国际金融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倾向于采用这种定义。如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ECBS,1999)。并进一步指出,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有关网络银行的定义,并不仅仅是因为不同国家、机构和个人对网络银行问题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是与一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策略密不可分的。由于美国、亚太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相连,在电子商务中,网络银行充当着对资金的流动进行管理的角色。亚太的一些国家甚至将网络经济视为改造本国经济的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并相应出台了以积极鼓励为宗旨的《电子商务法》,如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和菲律宾五个国家出台了类似的法律。这些法律客观上要求金融当局在对网络银行的认定和管理方面,要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和范围相一致。在美国,已有44个州出台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其中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1999年7月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这些法律基本上体现了“中立、自治、安全”的原则,因而形成了较为宽泛的电子商务边界和宽松的管理环境。与之相适应,对网络银行的认定也有较宽的外延。相反,欧洲中央银行致力于形成一个欧洲统一的电子金融市场的监管环境,要求其成员国执行一致的标准,若网络银行的外延越大,执行这种标准的难度也就越大,也就越不利于监管政策的统一,最终还会妨碍欧洲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其也相应坚持狭窄范围的网络银行定义。笔者认为,网络银行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与联合的结晶,也是金融电子化的产物,是银行业在信息时代的一场变革,其实质仍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基础,利用Internet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网络银行的本质就是银行业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手段,但由于服务方式的改变,调整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有所改变,所以凡是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均属网络银行业务。但鉴于网络银行业务参与主体的不同,其中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原则也有差异,可以分别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网络银行业务要注重对客户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否则将会从根本上丧失网络银行的客源。而银行之间的电子资金划拨所要遵循的原则则可以与此有所不同。如美国1978年颁布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以个人消费者为服务对象的零售银行领域的立法,而关于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支付则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篇---资金划拨加以调整,这种立法技术值得我们借鉴。

网络银行把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应用于银行业,开发出网络信息系统,网络银行一方面要将网络信息系统用于柜台业务处理,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完成辅助决策的任务,这构成网络银行的内部系统。另一方面,在经济活动关系纵横交错,跨地区、城市以及国家的经济交往与日俱增的条件下,网络银行仅有内部系统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跨行、跨地域的银行金融数据传输与电子转账系统,如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纽约银行同业清算系统(CHIPS)、联邦储备银行支付系统(FEDWIRE)、香港地区票据交换所自动转汇系统(CHATS),以及一个国家发达的高速信息公路和与之相应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等。它们构成了网络银行的外部环境。网络银行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相互协调、互相补充,与因特网的开放性、分布的广域性等特征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网络银行的优势,开辟更为广阔的业务创新空间。

根据发展模式的不同,网络银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依赖于因特网发展起来的全新网络银行。此种银行中,绝大多数的银行业务交易都依靠因特网进行。1995年10月,美国在因特网络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简称SFN)。它通过因特网提供全球范围的金融服务。这家网络银行向客户提供了全新的服务手段,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存款、取款、转账、付款等业务。当然,客户进入该银行的先决条件是要有一台电脑和调制解调器,同时还要有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账号。在此情况下,客户只要根据网络银行网页屏幕显示的“开户”、“个人财务”、“咨询台”等柜台,用鼠标点向所需要进行的业务,就可以遵照各类提示进入自己所需的业务操作领域。网络银行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因特网开展银行业务而形成的电子银行。在美国,目前已有大部分银行允许客户通过因特网访问其网址,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部分银行还提供了网络存钱转账业务。中国也有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在网络实现了部分业务。目前,世界各国的大型银行都开始把目光转向电子银行的发展,纷纷上网,使得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二、网络银行产生的原因

网络银行的兴起与蓬勃发展,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而是有其必然产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