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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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指出:“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法律的选择人苦吟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在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因此,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原本是什么和现在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以及二者间关系的认识与判断。”因此,人类若想进入自由社会,必须对法律有深刻的认识;而要真正认识法律,必先掌握法律之灵魂。法律理念,是作为法的精神和法的实在的统一。无论是法学者还是普通大众,在探索法律灵魂的道路上,都必须先扣开法律理念的大门。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事先设定一种能据以解决、裁断将来发生的纠纷的普适性法律准则。这种法律准则就是依赖于法律理念所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相对于法律感觉和感情,属于法律意识中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重要的法律思想体系部分。它作为一种哲学,又属于一种实践的理性。无论在立法上、司法上还是在守法上,无论是对于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指导司法实践,法律理念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法学研究是一项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在探索法本身及法的运作之客观规律的过程中,脱离法律理念的理性指导,主客观将不会达到完美统一,这样将导致人们对法的精神的错误理解,法学研究就会进入谬误的领地。因此,开展法学理论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理念的问题。其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不被信仰的理念是虚假的、无意义的,而一旦没有正确司法理念的指导,人们将会在理性中迷失方向,人们对于法的态度会陷入从迷信到幻灭的循环中,最终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离不开法律理念的指导。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如果缺乏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将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在变革司法制度中,脱离正确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导致改革的反复无常、逻辑混乱。因此,仅仅改革司法制度,不转变落后的司法理念,所谓改革仍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伟大变革之中,经济体制的变革随之带来的是法律体制的深刻变化。建设现代法律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华大地的实施,要求我们比以往更为深刻地领会现代司法理念、贯彻司法理念。

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完善与实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跨入新世纪后,为迎合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面临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问题,其中有的已被立法机关列入重新修订的议事日程。而诉讼法的修订,都离不开诉讼理念的指导,可以说,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各个条文的设计和制定,都是诉讼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展开。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立法条文,因此,对诉讼理念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完善诉讼法体系的征程中,我们应抱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地探求和确立科学的、先进的诉讼理念,对于已被各国司法实践证明和公认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如程序正义、人权保障、诉讼效率、诉讼民主等基本诉讼理念,我们应结合中国实际,很好地借鉴和学习,以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历史客观规律的诉讼法律体系。

本书从诉讼法基本理念入手,全面分析了诉讼法理念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具体运作,并对今后诉讼法中如何更好地贯彻现代诉讼法理念及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作一探讨。如能对大家深入了解诉讼法精神,对理论界、实务界研究、解决诉讼法中的疑难问题,并对推动立法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则作者深感欣慰。

本书由我和三位青年学者合作完成,他们是房保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席建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张震(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至第四章由张震撰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一节、第九章第二节、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由柯葛壮撰写;第六章、第九章第一节、第十一章由房保国撰写;第八章第二节、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由席建林撰写;全书由柯葛壮编排统稿。

由于成文仓促,加上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自是难免,还请广大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柯葛壮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