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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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强制执行平等分配原则之反思(1)

强制执行的分配原则问题,是强制执行理论和实践所必需回答的基本内容之一。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当数个债权人基于满足其金钱请求,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该特定财产又不能全部满足各债权人债权时,如何对债务人这一特定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优先分配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的对立。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在执行分配原则上采取平等分配原则,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明确了在数个债权人之间,除享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所以,我国强制执行制度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本章在分析平等分配原则确立的理论根据及其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当前强制执行法分配原则的发展趋势,我国强制执行原则的更新及运行机制的完善作些探讨,以求对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有所帮助。

我国强制执行平等分配原则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一、我国强制执行平等分配原则的确立

强制执行分配原则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相伴相随,并且内在地体现于一定历史时期的强制执行制度之中。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盛行,商业不发达,反映在法律方面就是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度法混合制定,并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更无关于执行分配原则的规定。及至清末变法时,所颁布的《高等以下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第41条至第43条是关于民事判决执行的规定,但因其过于简略而难以适用。194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实施的“强制执行法”,借鉴日本强制执行法的规定,确立了强制执行平等分配的原则。在同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在执行方法上却体现了法律对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所给予的某种优待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的强制执行经验,展开了新中国强制执行法制建设,其中强制执行优先原则属于其重要内容。但当时的执行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背离了优先原则的要求,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上采取了平等分配原则。这种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巨大偏差,并没有因1982年3月及1991年4月先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而得到纠正,因为试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编中,都没有对执行分配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对执行实践中实际采取的平等分配原则以放任的态度。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2年7月、1998年6月发布了《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明确了公民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各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以达到公平清偿的目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具有约束作用,由此,确立了我国强制执行在执行分配原则上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

二、对平等分配原则的理论分析

在立法对强制执行分配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通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时,采取执行平等分配原则的规定,是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的,既体现了司法者对我国强制执行实践认识的深化,也反映了在商品流转缓慢的传统体制下经济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同时,现存法律体系及其完善对我国采取执行平等分配原则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强制执行分配原则上,各国立法例就有优先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对立。执行平等分配原则可溯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在《论告示》第59编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够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可见,罗马法在执行分配原则上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在强制执行原则上均奉行平等分配原则。由于在传统法系划分上,我国属罗马法系,因此,在强制执行原则上采取平等分配原则无疑与罗马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其二,从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总是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务的一般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使债权获得满足。当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取得执行上的依据,向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就可能减弱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共同担保力。如果该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所有债务,这种共同担保力的减弱尚不足以危害其他债权的实现。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时候,任何一个债权人首先要求执行其财产,都可能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全部满足。这样,就应当确立一种制度,在程序上使处于这种情况下的所有的债权人享受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参与分配制度,就是从民事程序法的角度,确立执行平等分配原则,实现债权人享受法律上平等保护的理想。

其三,我国强制执行平等分配原则还具有弥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足的功能。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将破产的适用对象限于企业法人,对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破产程序适用之余地,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即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要求)的情形无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这一立法上的漏洞只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中规定参与分配制度,明确当公民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各债权人得申请参与平等分配制度就势在必行了。

平等分配原则与实现执行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的冲突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们对司法自身价值的认识日益深化,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被普遍认为是司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通过对执行平等分配原则的进一步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原则与执行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所存在的冲突。

一、执行公正与效率原则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

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承担着已生效各类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这一重要任务。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和实体公正判决,在执行阶段必然得到最终的体现。因此,执行公正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手段,任何执行不公的做法必然使审判公正的诸多努力荡然无存。从司法公正本身而言,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实体公正又称结果公正,其在执行程序上体现为债权平等思想,即每个债权人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都有平等受偿的权利;程序公正,又称过程公正,如法谚云:“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价值取向是指在诉讼程序上要体现公正、公平。根据程序公正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要体现对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债权人与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享有不一样的权利,从而体现程序公正。从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看,程序公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较实体公正具有优先的地位。执行效率在当前“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迟来的裁判就是拒绝裁判”,同样,“迟来的执行就是拒绝执行”。尤其是当前,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积压严重,执行效率低下已是人民群众意见最大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焦点问题之一。正如肖扬院长指出:“未执行的积案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执行环节,无疑是当前执行改革的重点。

二、平等分配原则对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影响

1.平等分配原则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平等分配原则基于实体法的规定,即债权平等思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所有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不允许被执行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的权利。但从程序公正价值目标分析,平等分配原则显然违反程序公正,正如德国民诉法在执行分配原则的立法起草理由中所言:“对于到期债权不急于收取的债权人,其所处的地位,当然应较已将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详细调查,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受到不同的保护。倘若两者均受同样的待遇,无异于勤勉的债权人为怠慢的债权人提供无偿劳动。”而且在我国执行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往往由债权人进行,为了强制执行不至于落空,债权人常于事前费尽心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债务人通过种种手段躲避债务履行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执行债权人为调查债务人财产往往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在执行平等分配原则下,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实际上等于允许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不劳而分享执行债权人付出相当数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后所得的利益,这反而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平等分配原则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

奉执行平等分配原则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意见》第297条、《若干规定》第90条亦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依据该制度的规定,凡债权人想参与分配,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这样,在查封的财产经拍卖以后,执行法院将卖得价金交给债权人收受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债权人随时有申请参与分配的可能。允许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较长,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其导致执行效率低下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依据上述意见的规定精神,我国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既可以是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也可以是无执行根据,但已为起诉的债权人。由此,在参与分配的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点;同时,也导致参与分配主体始终变动不定。参与分配主体的不确定性,又必然带来参与分配制度分配程序中分配表的制作难以确定。由此可见,在平等原则下,为了实现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平等保护的目的,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得不规定一些过分繁杂的制度,导致执行程序根本无法迅速终结,执行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