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甲午战争:120周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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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附录一

《马关条约》(节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895.4.17)下之关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三、澎湖列岛,……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

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

划界。……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

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

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用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

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

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博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