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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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政策法规的配套与完善(1)

简而言之,“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是“社区服务”和“社区经济”两种含义的合称。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是指社区服务往往通过一定的社区经济手段或经济形式、或者说社区经济往往通过一定的社区服务手段或服务形式表现出来。作为一种崭新的城市区域经济形态,为保障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急需建立或制定与之相应的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及配套与完善的经济政策法规。

一、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的由来与定义

(一)社区服务的沿革

社区服务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提法,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城市社区发育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在为社区定居居民中有特殊困难者提供的服务,长期称为“民政服务”,其服务对象通常为孤寡老人、各种身残或智残者、非个人原因所致的生活就业困难者,以及享受特殊照顾的优抚对象(如烈军属等)。民政服务的性质属于基本福利经济,由国家民政部门通过民政拨款,并由街道、居委会提供服务或最终落实。

随着城市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种非公经济因素的出现和单位职能随着政企分开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亦即社区的发展本身必然提出对非福利性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民政服务由此开始从国家统包逐渐向实现社会保障的历史性转变,民政服务的原有狭窄服务对象或服务项目开始广泛拓展,各地城市进行社区建设的改革性实践,使得民政服务的对象、内容、主体、资金等各个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区服务的概念自然应运而生。

(二)社区经济的沿革

社区经济的前身是街道经济,街道经济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具体形态,建国至今一直存在于各地城市,用历史的眼光分析,长期以来,街道经济在各个历史阶段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如建国之初街道经济承担了对大量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和新的待业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智能者就业安排。1958年和1978年,街道经济又分别为解放妇女劳动力和安置返城知识青年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街道经济又为退休职工发挥余热和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及各种待业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作出了积极贡献。此外,街道经济还为城市政府积累创造财源、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起到了拾遗补缺及配套服务的一定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区的全面发展,街道经济越来越显得无法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物质生活和不断发展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同时,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不断提升和制造业技术含量及加工程度的不断提高,街道经济也已经越来越难以胜任配角加工的角色。换言之,街道经济已经面临着必须尽快实现从低层次生产型经济向全方位服务型经济的历史转变。具体而言,街道经济发育成社区经济,必须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主体上实现由原来的政府主管向社会各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组织转变;二是在行为目标上实现从“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向以人为本和为社区居民谋福利转变;三是在活动性质上实现从追求物质功利效益向追求社会公益效益转变;四是在活动范围上实现从利润经济向引税经济转变;五是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从行政计划经济机制向市场经济机制的转变等。

(三)社区服务性经济的定义

迄今为止,尚无人为社区服务性经济下过定义。我们认为,社区服务性经济不能被仅仅理解为是对社区服务和社区经济两种概念的简单相加,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固然包括社区服务和社区经济两种含义,但它是一种区别于其他具体经济形态的特殊经济形态。如前所述,它通过一定的社区经济手段或经济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它通过一定的社区服务手段或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综合以上对社区服务和社区经济的沿革及定性分析,我们对社区服务性经济试作如下定义:“社区服务性经济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各种资源通过社会机制进行配置组合,以方便居民生活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活动。”

二、建立健全事业型城市社区服务组织体制

社区服务的组织体制正在由原来的行政组织包揽一切模式逐步向主要由社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模式转变。随着经济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政府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过程中将实现自身管理职能的转变,城市两级政府和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社区行政管理系统将把计划经济时期包揽下来的非行政性工作剥离出去,转交给社会由非政府组织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承担。同时,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原来那种由单位向职工提供服务的生活需求供求方式将转变为由社区向居民提供服务的方式;而且,随着社区成员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居民生活需求的范围、内容、种类将不断扩大。

由此,社区发展中必然形成承接从行政系统剥离出来的非行政性工作、通过提供无偿或适度有偿服务来满足居民各种生活需求的社会组织。

这种新型社区组织在许多街道被称为事务所或服务中心等,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雏形中介组织。在现阶段社区建设中,雏形中介组织既是一种满足社区各种生活需求的服务性组织,又是一种能够发挥社区管理功能的社会管理组织。

以浦东新区某街道的中介组织(事务所)为例。浦东新区该街道自1998以来,按照“政事分离”和“小政府”、“大服务”的思路,先后成立了9个具有中介组织性质的事务所,即法律保障事务所、街道经济事务所、卫生保洁事务所、文化体育事务所、市场管理事务所、居委会资产管理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计划生育事务所、社会保障事务所,见表81。

这些事务所承担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来自于三方面:一是按照“政事分离”原则从街道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从街道办事处)剥离出来的事务性或操作性工作;二是社区发展及居民生活方式变化过程中不断产生出来的区域性服务需求;三是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未形成、职能机构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产生供给或服务空缺的事务。

在现阶段,这些事务所或服务中心类型的组织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可以看作是处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中介组织。首先,这些事务所及其人员的性质具有“混编”特征,即绝大多数事务所类组织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中有事业编制、有聘用人员,还有属于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其次,承担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具有“混合”特征,即既有公益性服务,又有福利性工作,还有盈利性活动。再次,财政经费来源具有多样化特征,即部分事务所组织实行自收自支,部分事务所由街道财政差额拨款,还有的事务所由街道财政全额拨款。此外,这些事务所所承担的许多事务性工作具有街道办事处委派的特征,即有些工作是街道办事处行政工作的延伸,有些专项服务性事务由街道办事处指定委托,服务领域的拓展也需要借助行政的力量。可以看出,现阶段的事务所或服务中心类型的中介组织与作为其“母体”的政府组织在人、财、事上都存在一时难以断绝的依附或联系。

历史地看,现阶段事务所或服务中心一类的组织存在上述特征,既是必然也是必要的。在我国的中介组织发育成长的初期阶段,需要依靠政府的培育、扶持和推动,不能只靠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作用,而雏形中介组织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呵护才能比较顺利地度过其婴儿期。同时,行政改革的经验也告诉人们,转变和剥离政府职能,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似乎需要经过一个先从政府剥离至事业单位、再从事业单位剥离到社会的过程。可以断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社区组织结构形态及功能的进一步分化,事务所或服务中心类型的组织在渐进的社会化市场化过程中通过一步步的改制和重组,商务营利性组织将转变为企业,行政性职能将回归政府,公益性社区职能将在专业分化的基础上进行规模整合,承担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将逐步发展成为非政府、非企业、非事业性质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区中介组织。

三、建立完善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有一种较为普遍的错误认识,即把社区服务性经济仅仅视为街道公益事业或经济事业加以扶持,忽视或未能认识到社区服务性经济是促进社区建设中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高度统一的强大经济动力,社区服务性组织的服务功能越强,社区的整合作用就越大,社区各组织和社区成员之间越是相互依赖、相互服务,整个社区就越是具有凝聚力,所以社区服务性经济应该是今后社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由于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对社区服务性经济的支持力度,甚至在一定时空和一定程度上干扰社区服务性经济的正确发展方向。2002年上海市民政局课题组等调研力量在解决该问题上提供了较有价值的思路,即通过建立与完善若干运行机制,以全面有效地保障社区服务性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完善政府投入机制。为了保证社区服务性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建立由政府托底的稳定充足政府投入机制。该机制的具体作用为:

第一,将社区服务性经济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形成与地区同步增长的社区服务性经济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和政府投入逐年增加。

第二,实现市、区预算切块,街道(镇)确保必要比例的税收返还,并明确其用途为社区服务性经济专用资金。

第三,改革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变单一机构拨款投入为项目投入、对象补贴投入、民办公助投入、运作补贴资金、采购服务多样化、高效率的政府投入方式。

第四,协调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进一步盘活社会资金存量资产,统筹规划,建成符合实际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社区服务性设施。

第五,将社区服务性经济网点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执行“上海市居住小区建设标准”,进行配套共建。

第六,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建立社区服务性经济建设发展基金,确保该投入的专款专用和逐年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