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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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2)

按照《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部门起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党内法规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制定《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法》,党的立法机构必须与同级人大、政协和政府立法部门、社会各界进行充分协商,以充分体现执政党、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基本立法要求,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利益。同时,立法者在该法的创制过程中,应该注意对现行的其他若干有关综合治理法规或条例等进行立法协调。

(四)综合治理组织合法化多元化的法律保障

2002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了乡镇、街道综合治理组织的职能,明确了该组织的工作任务,是今后实现《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法》的雏形,也是将基层综合治理组织合法化的重要步骤,从加快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法律组织的体系化和层次化要求而言,目前宜考虑尽快制定从中央和省级《综合治理组织法》,从法律角度理顺各条块综合治理组织的隶属关系,也可在《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法》中直接将综合治理组织隶属关系明确规定下来。

社会转型时期的综合治理组织,不能再延续传统的各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模式,它应该是一个不断扩大的、多元化的组织概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合法利益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并通过参与各种社会组织,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综合治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实际上就是如何通过自己的工作,使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保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所谓多元化综合治理组织的合法化法律保障,也就是社会成员多元化利益合法化的法律保障。

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各方权益的关系分析,“维稳”是手段,“维权”是目的;或者说,“维稳”是保障,“维权”是前提,离开了“维权”这一前提,综合治理机构的权威性、号召力和战斗力难免会处于减弱甚至形同虚无状态,“维稳”也就失去了应有意义,亦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

有关综合治理组织的法律法规名称,也可拟定为《综合治理组织法》,或分别拟定为《综合治理预防组织条例》、《综合治理调控组织条例》、《综合治理惩治组织条例》等。无论是分是合,各组织法的内容规定,均应根据不同主体的中心工作,分别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组织与制度、职责、义务与权利、任免、奖惩、职权范围、组织与活动原则加以确定。

实现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法制化,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的巩固,关系到我国综合治理工作能否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关系到能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制定《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法》,则是积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法行为。只有树立上述思想认识,才能力求在实现综合治理法制体系化、规范化和良性社会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最大化。

(五)目前城市社区综合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城市社区综合治理法治化,主要涉及如何建立起城市社区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该机制的建立,应该以控制、减少和解决城市社区社会治安中存在的如下热点、难点、重点和盲点问题为主:

(1)城市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主要是影响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入室偷窃、假借检修煤气或修自来水等诈骗钱财以及家庭不和、邻里关系紧张、厂(店)群矛盾激化等。

(2)城市社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如动拆迁的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人户分离问题、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刑满释放和劳动解教人员的安置和重新犯罪问题、出租房屋管理、物业管理与居委会的工作关系协调、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社区资源共享分配不公等。

(3)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主要是位于社区的机场、车站、码头、党政机关、金融场所、娱乐场所、商场、仓库、院校等的防偷抢、防水火、防事故、防破坏、防冲击等。

(4)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盲点问题,主要是非传统性的各种事关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件,如近几年来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大规模上访闹访、不明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性流行等不确定事件的突然发生。

以上问题的存在,如果缺少法治化管理的机制和手段,往往会使综合治理工作处于被动甚至束手无策的局面。

(六)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的指导思想和评判标准

长效管理机制是综合治理具有持续效益、综合效能的一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该机制,必须树立应有的指导思想和评判标准。

(1)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人为本”。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有活动都是人进行的,在社会治安领域,无论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是打击违法犯罪,或是教育管理,同样也都是由人来实现的,因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二是“预防为主”。无论从广义或狭义角度分析,打防结合,预防在先,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预防是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三是“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理应紧紧抓住严密立法、严肃执法和严格督查三个环节,才能保证长效管理机制的运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四是“标本兼治”。社会治安问题是宏观与微观、现象与本质、局部与全局、一般与个别、运动与静止的对立统一,因此,既不能舍本逐末,也不能唯本是举,应采取标本兼治、辩证统一的做法,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评判标准。可将其分为几个具体标准:

一是三个文明标准。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首先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即保证生产力和改革开发的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经济效益的产出大于投入;其次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即保证抑恶扬善社会风气的明显好转、公民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再次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充分体现和保证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

局面的长期持续等。

二是两个能力标准。社会治安的现实斗争需要综合治理各方面力量既要在物质条件上具备预防和打击的能力,又需要预防和打击的主体具备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道德素质、技术业务素质和参战参管能力。

三是干部责任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绩效考核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等体制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均为衡量干部综合治理工作绩效、态度、奖惩等的刚性长期量化工作要求。

四是民意评价标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是否了解、是否满意,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具有安全感,既是衡量长效管理机制的直观评价,又具有很高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含量,且该机制的建立本来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应该经常把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参与率、知晓率、满意率和安全感作为重要评判标准。

五是实战操作标准。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要体现为长期性,二是要体现为实战性,所谓实战性,应包括操作过程中的有效性、应急性、针对性等。长效管理机制既要在平时发生长期效用,又要在非常时期发生应急效用。有些具体长效管理机制,如重大传染病爆发防治机制、群体性矛盾激化处理机制等,平时可以是备而不用,但不可不备,一旦需要,就可以立即启动程序,将问题解决或控制在最初发生阶段。

四、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运作

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城市社区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除了已经得到中央有关部门肯定、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等制度以外,还应根据综合治理工作实践的需要和发展,及时总结和推广能够成为长效管理机制内容的、具有加强和稳固社会治安效果的各种做法,并把它们及时上升到经验和机制层面上来,从而促进城乡社区综合治理法治的系统化。

综合治理法治化的最佳实现途径,莫过于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治化长效管理运作体系。在我国综合治理长期实际运作和理论过程探索中,各地各部门在第一线从事实际工作者和专业理论工作者们正在探索、酝酿或已经建立诸多行之有效的新颖运作体系,这些具体运作体系开始形成全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体系的雏形。

(1)建立社会治安有偿服务体系。治安有偿服务是改革开放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如各地保安公司的建立,已经成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作用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二是搞好客户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客户内部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三是缓解社会需要与警力不足的矛盾,维护各种具体经济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等;四是配合各级政府及社区综合治理领导机关,将综合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治安有偿服务这一做法与“花钱买治安”的思想并行不悖,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肯定和推广。

社会治安有偿服务的运作体系应明确参与该机制的主体,不能局限于只将主体看成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照顾性的工作安排对象。为了提高社会治安主体的素质和力量,知识性专业人才的加盟是必不可少的,如政法公安院校、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业人员等,都可以参与其中,提供知识性有偿服务。该机制的服务对象,也不能局限于只对一家单位、一块地域的治安保卫,应根据不同的服务主体,设置不同的服务机构,确定不同的服务内容,大体可分为“知识保安”、“动态保安”和“静态保安”三种类型。“知识保安”要求知识性服务主体承担培训综合治理工作人才、设计制定治安计划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从事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及介绍经验信息、研制提供最新治安技术产品等。“动态保安”要求对处于动态的各种社会活动,如为大型商品展销会,文化体育旅游活动,人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银行及公共娱乐场所,押送巨额现金、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等提供安全服务。“静态保安”要求对长期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仓库、居民住宅甚至是个人等主体提供安全服务。

(2)建立社会治安评估体系。目前各地综合治理工作在实践和理

论上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该工作普遍缺乏定量分析研究,以至于在较大程度上停留于对该项工作的主观评价或定性研究上。目前急需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由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组成的评估体系,收集、存储和研究各种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客观全面分析和掌握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向,为上级领导机构协调面上工作、考核和指导下级工作、制定有关决策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