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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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诊所法律教育主体(4)

在诊所课上,学生可以站在讲台上介绍案件,或者发表观点,而老师坐在讲台下,和学生一样发表意见,参与讨论相互交流。同时模拟的律师和当事人的面谈练习,激烈的律师辩论练习,办案经验的相互交流,上课的气氛极为活跃。每个人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生们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热情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他们真切地体会到学的乐趣。在这里,掌握的法律知识变得活起来了,一个个知识点在办案的流程中串起来,而不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

4.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开放式的教育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学上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的思想,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互动式的教学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观性,同时活学活用的方式,使学生的视野更开阔,思维更活跃。诊所教育的内容广泛、丰富,涵盖了民法、劳动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基础法律学科,还加入了实际操作技巧的培训,使学生对法律理论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使知识更易于被理解被吸收。

5.承担责任之下的学习

在诊所教育中,学生有机会独立办案,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责任心驱使学生在学习、办案中更具有积极性,更能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一方面,巩固已学过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针对案件中的出现问题,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责任的赋予,也使学生感受到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的重要。

6.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以及学生面临的问题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始终是教学的主体,实践性的特点决定课堂的内容将随着办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而有所变化,教师的教案也随之产生变化,准备好的教案往往被新出现的问题所更改,教学计划也不像其他课程那样按部就班地进行,而是随着学生的需求,出现的问题而改变,这对诊所课老师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关注学生们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发生的问题,根据实际问题而决定教学内容,也大大增加了老师的工作量。

7.不设标准答案的教学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模拟练习、案件的事实是处于变化之中的,需要学生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没有标准答案的教学,大大激发了学生的投入与参与,学生对某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提出几种解决方案,对某一即将起诉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没有标准答案的约束,学生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而老师采用启发、引导和提问的方式带动学生去思考,而不是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思维极为活跃,观点鲜明、新颖,学生的反馈给教师以启发和帮助。

二、课堂外

1.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功能

我国在2000年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探索法学教育改革之路,促进中国法律实践教育的发展和完善,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背景相吻合;同时法律诊所为学生创造了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真实场景,为社会弱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创造了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而且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我国部分法学院正在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华东政法学院作为首批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政法学院之一,在3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感受到诊所法律教育推动了我国法律实践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援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是,政府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如每所法学院都能建立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社区的弱者服务,中国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壮大,社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2)参与公益服务的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诊所学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效保证。诊所学生不像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在办案中老师不仅教授职业技能,还培养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在有些案件中,为了使学生能够在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出庭等活动中提前准备好,诊所老师指导在学生参与这些活动前进行演练,准备几套方案,以保证办案质量,并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增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

(3)老师的指导能够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诊所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诊所老师负责指导,学生对案件所作的决定必须经指导老师的同意,同时诊所有严格的案件管理制度,监督诊所学生办理案件,保证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2.诊所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学教育事业与法律援助制度联系起来,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目标的一致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诊所学生通过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有助于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社会的需求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而法律诊所代理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需要。再次,法律教育的迫切性。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代理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分析,应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而这些是法学教育改革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从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角度出发,为法律援助提供辅助力量,而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其强调的是保护公民的司法人权、保障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它们的区别是:

第一,性质不同。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基地,诊所式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主体不同。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第三,方法不同。法律诊所通过教学和实践的方法培养、锻炼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而法律援助是通过为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法实施援助。

第四,范围、形式有限。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如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诊所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方面受到限制,如诊所一般不能代理刑事一审、二审案件。而法律援助的实际范围、形式不仅仅限于这些。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的案件;盲、聋、哑、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援助;⑥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等。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与本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天山街道联手,诊所学生参加法律咨询、代理案件,了解、参与办案的全过程。诊所成立3年来,已提供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代理案件80多起,获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好评。在咨询、代理案件中,学生们认真负责、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使当事人感到,虽然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通过学生的帮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帮助,感受到法学院的学生的良好素质,这就使这工作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学生代理的案件涉及婚姻、财产、侵权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纠纷,上述案件有诉前调解的,也有进入劳动仲裁,或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学生在代理这些案件中,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学到了调解、谈判、调查取证、出庭代理、交流(法官、对方律师、政府官员、企业工作人员等)等方面的技能,锻炼了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信任的能力,体验并学到了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的真谛所在。

综上所述,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在诊所教育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他们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客体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