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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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化(2)

行政法律教育诊所是以学生获得行政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锻炼学生参与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各项活动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免费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为目标而成立的诊所模式,属于专业性诊所种类之一。

行政法律教育诊所设立旨在为了帮助社会中的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被行政机关侵犯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还包括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④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布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⑤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等。此外,在行政案件中,法律加重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定了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民主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败诉的结果。

在行政法律教育诊所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困难。鉴于行政机关与需要行政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和地位相差过于悬殊,且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日后仍然是当事人相关活动的主管机关,当事人在要求法律援助,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往往犹豫不决,既想赢下这场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唯恐行政机关败诉后在以后的日常行政管理中对当事人进行刁难和不公正的对待,导致出现“赢了一时,输了一世”的局面。所以,当事人在整个援助过程中的决心并不是那么坚定,往往会给提供法律援助的诊所学员的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因此,我们认为,在诊所内部学习中,诊所老师除了要教授基本的接待当事人的技巧外,还要着重强调和培养学员的沟通和交际能力,要学会理解请求行政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复杂的心理,也要适应行政机关可能出现的傲慢表现,不要因为自身情绪波动等一些非法律方面的工作失误而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失;在诊所外部的行政法律援助工作中,同样要认真仔细。虽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归属于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原告方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必须同时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民主权利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事实,否则,整个行政诉讼就无法启动。所以,诊所学员不能因为举证倒置就忽视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学员应当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注意诉讼对于当事人日后生产、生活的影响,在庭审和庭外的一系列活动中,要注意采取“以理服人”,语言措辞不可尖刻和过于激烈,应当舒缓有力。

据报道,我国民告官“行政法律援助案”胜诉率达87%。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仅仅是统计了已经起诉的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是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直接与行政机关对抗的,愿意采取司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多半是因为无法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而且必须及早维护自身的权益,否则将损失更大(如私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其合法权益没有及时通过司法手段予以维护,将给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重大的损失)。所以说,行政诉讼中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非常特殊,由此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要求特别高,切实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要考虑到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行政法律教育诊所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诊所在内外的活动中的要求更高,也更加细致。

(第四节)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是指针对维护妇女儿童这一特定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业性诊所。妇女儿童权利诊所以“励行法律援助、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公正”为宗旨,为经济困难和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保证他们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学生在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中,学会与社会中的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交流和接触。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活动同样包括内部学习和外部法律援助与案件代理服务两个方面。内部学习活动与上述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教育诊所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外部活动上。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的外部活动主要包括:

(1)开展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为妇女儿童解答法律问题,开展法律咨询。

(2)接受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办理简单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4)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完善与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援助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的,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充分理由表明为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和儿童。申请人应主动向诊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需要援助事项的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援助范围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婚姻,赡养,抚养,追偿抚恤金、救济金,劳务、劳动报酬纠纷及工伤事故案件。

(2)因对方过错造成伤害而需要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

(3)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行政赔偿案件。

(4)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或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援助并能提供证明的。

在我国法律院校成立的诊所教育中心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所依托的妇女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等就属于此类似机构。值得一提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设立后,学生所承接的第一件案件即为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在该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位9岁的小学生,因接触高压电线导致双手从小臂以下截肢,而负有责任的供电部门和其他相关各方却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诊所的学生在接到此案件后,不仅给予了受害者道义上、精神以及人道上的支持,而且付出人力和资金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终于将应当负有责任的各方一起告上了法庭,受害者的情况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们依据法律和事实,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提出了巨额而又切实可行的索赔额。在法庭上,诊所学生与被告各方聘请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所具有的公益性、援助性、务实性的特点,并得到妇女儿童的信赖和赞誉。

(第五节)残疾人权利保护诊所

残疾人权利保护诊所是指维护残疾人这一特定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业性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