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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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3)

首先,道德规范作为内在与外在相统一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的外在性要求相应道德行为责任作保障。其次,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责任已经覆盖了法律职业道德的绝大部分内容。最后,道德规范特有的社会舆论谴责、行为人良心自责固然不能轻视,但是适当附着外在责任压力,对于促进道德的养成和巩固是十分有利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和巩固也是如此。

3.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行为对应责任,法律行为对应法律责任,道德行为对应道德责任。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四、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1.法官职业道德的含义和特点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合,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官职业道德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

(1)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

(3)法官职业道德的效力。在空间效力方面,中国内地法官、香港地区法官、澳门地区法官均受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时间效力方面,从法官进入法院之日起,至该主体离开人世止,均应当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2.法官职业道德主要的内容

第一,保障司法公正。

(1)程序公正。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不论刑事审判、民事经济审判、行政审判,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法官居中裁判。除纠问式审判外,不论是弹劾式诉讼,还是近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诉讼模式,在诉讼的构造上,均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即居中裁判。④法官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必然要求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这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上地位、权利义务平等和对等。

(2)实体公正。正确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抱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不主观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杜绝滥用职权和无视法律。法官必须养成“维法律至上”的信念,其言行处处挥发着法律要素的气息。滥用职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司法者违法和无视法律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官坚决贯彻执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法制国家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对法院、法官而言,是指审判效率。

要求法官具有效率意识、遵守审限、勤勉敬业、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第三,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对法官而言,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特殊的礼仪、仪式和程式性要求的总称。

在所有职业活动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这是因为司法礼仪是国家权力参与诉讼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权威性的必然体现;它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尊重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人格,能够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司法礼仪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遵守司法礼仪,有利于法官提高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四,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司法职务行为具有广泛的含义,具体是指法官从事的超出其司法职责范围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总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及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期望值的不断提高,要求法官不仅应当严格履行其司法职责,而且还要严格约束其司法活动。

3.法官职业责任

(1)道义上的责任。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受到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我良心的谴责,是法官承担职业道德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

(2)法院的批评与通报批评。对于法官轻微违反行为,法官受到其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是法官承担轻微违法责任的必要方式。

(3)纪律处分。对于法官违反职业纪律、视其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4)刑事处罚。法官既违反职业道德又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五、检察官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1.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2.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1)责任性。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必然导致责任性特征,即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2)表率性。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其示范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具有表率性。

(3)强制性。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检察官系列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该强制性的外在形势是检察官纪律处分的约束性;该强制性的内在机制是检察官的自我约束、自我谴责。

(4)自律性。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自律性,是法律职业道德对检察官内在自我约束的体现。道德规范明显不同于法律规范的根本点,就在于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性,即自律性;自律性不依赖于外在强制。

(5)献身性。检察官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察职能,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量,检察官以身殉职难以完全避免,所以检察官必须具备献身精神。

检察官承担公诉案件的公诉职能,公诉职能的本性决定了与刑事被告人的对抗性,而刑事被告人又明知其刑事责任后果,一些刑事被告会不择手段与检察官对抗,所以检察官也面临献身的客观危险性。

3.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守责职;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④刚正不阿,护法为民;⑤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4.检察官职业责任

(1)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目前,对检察官违纪违法的纪律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2)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目前,对检察官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有:责令违纪检察官做出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检察机关、辞退、依法撤换,以及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

(3)刑事处罚。对检察官违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予以刑事处罚。

六、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1.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做到这一点,律师必须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同时,从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来看,律师进行职业活动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即律师的职业活动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他不是履行国家的职权,而是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和个人,也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职业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所担负的重要责任,要求律师具有高尚的品德,能认真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务,采取与自己的职业地位相称的自律行为,形成影响律师职业最重要的规则。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在律师职业内的具体体现,表现为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2)自律性。律师职业道德由律师组织以团体章程的形式制定和表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并以全体律师的自觉遵守为其执行方式。所以,律师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律性职业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反映了律师群体的精神,表明了律师实行自我约束的要求和对个别律师危害职业声誉的不良行为的不容忍态度,这对于维护律师职业群体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是必要和有益的。

(3)现实约束性。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必受制裁。一方面,违反职业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的信誉和声望下降,这属于社会制裁。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致使律师队伍整体的信誉受到损害,并危及律师职业的前途,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有关律师组织对其采取必要的纪律制约。所以,无论是社会舆论的批评、律师纪律的惩戒,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现实的、可以预见的否定,从而对律师产生约束。

(4)内部互补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概括、原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作用范围严格限于律师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范围较窄,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完整、健全的律师职业道德正是上述两个方面的良好结合。这在客观上可以起到提高律师职业水准、加强律师自律和现实对律师的必要约束,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执业纪律形成互补等作用。

2.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律师要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中心任务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政治稳定服务。

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于人民利益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致的。服务于人民利益是律师提供服务的总目标,而律师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服务的本质特征和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核心问题。律师背离了这项原则,就是对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否定。

服务于人们利益就要求律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要求办理法律事务的委托。律师不应处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只办标的大、收费高的经济案件,不愿接办风险大、收费低的刑事案件,不愿处理琐碎的咨询、代书业务等。律师还应当担负对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得到维护。

服务与人民利益要求律师必须正确区分什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非法利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是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律师不能无原则的迎合迁就当事人的不合法、不道德的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或途径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以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去为当事人牟利。

服务与人民利益还要求律师职业必须尽职尽责,不能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或屈服于外界压力而放弃职责。必须指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从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都是要受到纪律惩戒或承担法律责任,是律师职业道德不允许的行为。

(2)忠于法律和事实。律师职业必须信守法律至上的观念,律师的业务活动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定为标准。要求律师一方面要准确理解有关法律精神实质,要求律师要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法律意见,而不能屈从于外部压力,违背法律,也不能故意曲解法律以满足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