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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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5)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行考核,是国家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企业和财务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在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方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与任免、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等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途径。

8.适应财政支出改革需要,探索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方法与标准体系

开展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是全面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决策水平的重要支持手段。要按照“加强研究形成体系、抓好试点、重要突破”的工作方针,加快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一是研究构建我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方法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按照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要求,着重研究建立我国后评价分类体系,及早明确各类型、各层次后评价工作目标、范围、基本内容,并制订分层、分类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同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后评价工作特点,制订相关管理组织方法,逐步实现后评价工作额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积极组织和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财政支出效益评价试点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开展财政支出效益评价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着重做好工作指导和跟踪调研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总结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三是要积极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研究探索工作。

8.3.3落实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制度

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者的人格化,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制度,才能有效地控制国有资产监管者的道德失范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建立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者变成为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有效的制度选择。

所谓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制度,是指在各级人大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下,通过国有资产监管者的具体人格化为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来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相对于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讲,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和优势:

(1)由于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代表,来代行财产所有者产权,所以,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代表虚化问题。

(2)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目标是单一的,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之其收入又与他们监管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挂钩,这就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实际无人负责的问题。

(3)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主要来自于成功的经济人才市场,他们有监管国有企业的经验,再加上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与国企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缩短,代理成本降低,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偷懒”

行为,而且可以高效而合理地配置国有产权。

(4)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是在全国人大专门机构即国资委严格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并且还有来自于经理人才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所以有利于解决过去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合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是在不受政府干预情况下独立开展工作的,他们只对全国人大的国资监管委负责,这样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因政府行政干预而偏离其工作目标。

总之,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制度,相对于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讲,更能有效地控制国有资产监管者的“道德失范”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制度,控制国有资产监管者的“道德失范”行为,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科学选拔制度

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要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运营负责,该委托人应由各级人大下设的办事机构即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委员会选聘产生。

国资监管委选聘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必须有一个科学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其中选拔标准的基本内容不是以某个人拥有的财产量的多少为依据,而是以其以往监管企业的业绩为依据。在选拔程序上,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初选后,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考核程序选拔出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办事机构中其他专业人员由其本人出面公开选聘,所有进入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准保留政府公务员的身份,办事机构运营与非公有制企业一样有极大的独立性。当然,从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选拔到其办事机构运营,国资监管委要做好组织、监督等工作,但不干预其日常工作;只有当国有资产运营出现严重亏损,或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丧失监管国有资产能力时,才能行使撤换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权力。

2.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责任与权利

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基本职责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他们同时享有作为财产所有者所具有的相应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1)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制定科学的经济指标对经营者实施阶段性审计和离任审计。

(2)对其所监督的国有资产的收益享有一定比例的支配权。

(3)有权决定其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

(4)有权决定其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或撤换。通过界定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责任与权利,既可以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又可以相应保证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有效行使财产所有者应该享有的产权。

3.建立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激励机制

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激励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物质激励。首先,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办事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及工作人员基本收入,要按一定比例由其国资监管委支付。该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奖励性收入将占其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这部分收入直接与其监管的国有资产运营的盈利状况相挂钩,即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对其监管的国有资产收益享有一定剩余索取权。其次,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还享有与其监管的国有资产的规模和业绩相对称的职位消费。这笔消费基金也取决于他们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盈利水平。

第二,精神激励。对业绩卓着的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要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社会地位,使其产生强烈的事业成就感,激发其不断创新和敬业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使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产生自我约束动力,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产监管者的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4.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约束机制

如果说建立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激励机制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管者的“尽心”

问题,那么建立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相应的约束机制则可以解决国有资产监管者的“尽责”问题。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约束是来自多方面的。

首先,来自于国资监管委的约束。国资监管委与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签订中长期的国有资产委托授权监管责任状(该契约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资委有权对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代管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以便对国有资产委托授权监管责任契约内容按双方约定进行必要的中期调整;建立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收入财产定期申报制度,国资监管委对其收入财产来源要进行严格监督;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一般变动交易,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必须向国资监管委进行登记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巨额产权交易必须经国资监管委进行审计批准后方可实施交易。

其次,来自于人才市场的约束。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主要来自于企业家人才市场,一旦担当过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人员因不称职或违法被国资监管委撤换后,就永远失去再次候选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资格,并且一般也很难在经理人才市场上立足。

其三,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对于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要依法惩处;制定有关法律,禁止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及其直系亲属开设私人企业,或参股私营企业,或从私营企业获取不当收入。

其四,来自于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和约束。任何公民和新闻舆论机构都有权监督国有资产真实委托人的工作。

8.3.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专司国资管理的机构——国资委

显然,企业国有资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资不分,政府各部门多头管理而又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置,这些问题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流失严重、运行效率低下等现象的根源。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改革的关键是要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国有资产代理人不仅要使国有资产获得收入,而且要确保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本身能运用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上去,而不仅仅是资本利益最大化,这是一个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特殊职能。

2.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