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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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的计划金融体制(2)

1958—1965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跃进”时期和“三年调整”时期,金融业同其他经济事业一样,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从1958—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金融部门只能支持“大跃进”对资金的需求,这就导致金融工作脱离实际,瞎指挥、浮夸风等大大膨胀,金融管理松弛,信贷失控和货币发行大量增加,加剧国民经济比例失调。

在此期间,人民银行总行下放了信贷管理权限,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在“大破大立”、“先破后立”的号召下改革金融规章制度;主张根据企业需要充分供应信贷资金,鼓励吸收存款和收回贷款的“放卫星”;改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为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为银行提供的体制,为全部流动资金为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全额信贷”的办法;停止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撤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这些做法都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当时虽然也有一些纠正的努力,但是作用不大。

在1961—1965年的经济被迫调整时期,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且重新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对银行信贷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恢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962年,第二次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也于1963年11月第三次成立。但是因为“左”倾错误思想并没有得到彻底的纠正,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1965年12月的人民银行会议,竟然提出了“办成一个非常无产阶级化、非常战斗化的银行”的“左”倾口号。中国农业银行又于1965年11月被第三次撤销。

(四)“文革”对金融工作的破坏和此后的恢复整顿

从1966年5月开始到1976年10月为止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全国性的、长达10年之久的动乱,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银行业的工作秩序受到猛烈的冲击,金融事业发展遭受严重的破坏。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工作的成绩被全盘否定,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被打翻在地,金融部门思想混乱,贷款发放失去控制,金融管理松懈,货币发行过多,贷款挪用严重,金融业务包括储蓄业务、国外保险业务和侨汇业务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在此期间,机构的盲目精简合并,严重影响了银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70年被第二次撤销,1972年4月第三次恢复成立,仍旧隶属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各职能司局被撤并,银行指挥体制严重削弱,在只保留政工和业务两个大组的条件下,艰难地维持着日常工作。1969年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局精简合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于同年7月合署办公,直到1978年1月。

在金融机构的精简合并中,各级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有的与财政部门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有的并入财政局,作为财政局的一个业务组;有的仍单独设置。在地区和县一级,银行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关系更是五花八门。在此期间,尽管曾有过几次纠偏努力,银行工作也出现过两次转机,但又很快遭受新的挫折。

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10年动乱。中国的经济及金融业便开始了全面整顿。尽管在此期间的调整、整顿,仍没有跳出产品经济思想的束缚,实际上还是旧体制的延续和强化。但是金融业为期两年(1977—1978)的整顿,基本上理顺了中国金融业的运行秩序,并为从1979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除了加强信贷与现金管理、改进结算办法、整顿账户管理、开展“三清”(清资金、清账务、清财务)工作以及整顿货币发行、出纳、金银管理和银行统计工作之外,这次金融整顿的最显著成就就是整顿银行机构,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分设工作。

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设,省、市、自治区以下的银行机构亦比照办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总行与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货币发行。197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设,年底,省、市、自治区以下的银行机构,也全部完成与财政部门分设的工作。但是,到此时为止,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体制,仍在继续运行。只是在党中央正式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及有步骤地进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之后,这种模式的银行体制才逐渐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各类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制所取代。

根据以上对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发展基本历程的回顾,可以看出,“三年恢复”时期是我国金融事业打基础的时期,这个时期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新的金融体制。

“一五”时期,是我国金融体制得以巩固和进一步发展的时期。这期间,一个适应计划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得以最后形成和完善。而在以后的1958—1978年底这20年的多数时间里,该金融体制运行屡受干扰、打击,甚至严重破坏,但是基本运行框架仍然保持不变。“文革”后两年对金融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这只是按照计划金融体制的模式,修正现有的金融体制,使其恢复原来的工作秩序。

(第二节)计划金融体制的特点与局限

鉴于我国银行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和不同的理论依托,我国的计划金融体制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它表现在体制结构、运作方式、传导机制和调控手段,乃至一些最基本的金融现象上。为了说明计划金融体制的特殊性,本节只能将其与国际惯例的对应方作一个粗略的比较,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此两者从属于不同的经济体制,归属于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的坐标,因而不完全具有,甚至完全不具有可比性。

一、计划金融体制的特点

计划金融体制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并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运作,在为计划经济体制配套服务的意义上,计划金融体制具有其他金融体制没有的特点,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金融体制的特点也就变成了局限。

(一)一元化和简单化运行方式

自从我国的计划金融体制建立以后,其所有制结构、业务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都一步一步地趋向于一元化、单调化和简单化,从而走上了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和金融体制截然不同的发展轨道,就此孕育了以后的经济和金融改革所需解决的绝大部分问题。

金融体制的所有制成分趋于一元化。建国初期我国还存在着不同经济成分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到了“三年恢复”时期结束时,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三者的结合,其典型代表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公私合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此外还有一个处于次要地位的外国资本主义所有制,即两家英资银行分行。“一五”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公私合营银行消失,所有制结构变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化的格局。到了“大跃进”和“三年调整”时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消失,成为一种准全民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至此我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制结构变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之间利益的一致性极大地减少了对多种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而也减少了对多样化金融工具的需求。

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一元化。在计划金融体制形成初期,如“三年恢复”时期,我国还存在着从事多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有银行、保险和信托等。到“一五”时期,信托业基本消失,只有银行业和保险业。而到了“大跃进”和“文革”时期,保险业也逐步消失,保险机构名存实亡,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务又基本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所包揽。至此形成了我国一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

而一元化的金融机构无需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这就必然导致金融资产工具的单调化。

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种类的简单化。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基本消失,只剩下债权资产,也就是说,所有的金融资产都表现为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在这种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中,最初还有一些非银行信贷性质的金融债权资产,如中央政府几次发行的为数极少的公债券。1958年以后所有这类债权资产一律取消,只剩下银行发行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即通常的借贷权证、存款凭证、转账结算凭证以及为数不多的流通中的现金等。金融组织机构的一元化和金融资产(工具)的单调化,又从根本上取消了金融市场存在的理由和作用的条件。

所有上述特点表明,在我国计划金融体制只剩下独此一家的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也从属于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的情况下,我国没有专门进行货币政策研究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中央银行,没有以执行中央银行政策意图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各种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没有同样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的专业银行,没有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也不容许个人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证券、外汇和货币等金融市场。以这样的体制结构为背景,当年进行的“银行是机关还是企业”的讨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尽管大多数其他国家都没有对这种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话题的探讨。因为,我国当时的银行确实一身而兼二任,它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故而认定它具有机关和企业的双重性质,而实在是对当时这种银行性质和职能的客观描述。

无需展开深入的探讨,所有这些我国计划金融所具有的特征都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所不具有的,因为他们的银行采取国家和私人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他们的金融机构种类齐全,银行和非银行界限分明;他们的金融工具品种多样,金融市场发达活跃,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横向往来频繁;中央银行是进行政策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机关,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等等。所以它们的体制、运行方式等基本特征都与我国当时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

(二)为信贷计划决定金融运行

计划金融体制关于所有制、金融机构和运作方式的特点最终都体现在信贷计划上,或者说,正是信贷计划的运作方式才保障了计划金融体制有关特点的存在。而信贷计划运行框架的货币供给开始于各级银行按人行总行指令的贷款发放,这就从运行机制上决定了我国金融的运行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根本不同。

信贷计划是我国的货币供给计划,其基本框架是两个计划一个差额,即信贷计划包含现金发行计划,现金发行计划为信贷计划的存贷差额所决定。信贷计划的基本科目是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资金来源的构成主要为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现金发行以及财政对银行的拨款和银行的历年积余等,资金运用的构成则主要为各项贷款投放的现金加库存现金。这两类科目加总的余额相等,即贷款加现金发行或回笼等于存款。现金计划是按照存大于贷为现金回笼,贷大于存为现金发行的规则编制的。

全民所有制银行的运作只能是封闭性的,它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行处的资金纵向运行,所有下级行处的富裕资金都要上划上级行处,短缺资金也有待于上级行处的下拨,同级行处之间几乎不能进行横向资金融通,除非得到上级行处的批准;二是我国银行很少与国外(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发生联系。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与国外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没有业务往来;在我国境内,也仅有少数几家解放前留下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其业务也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同时,我国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也没有业务联系。在全国的银行实际上都是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基础上,人行总行的信贷计划是各分支行信贷计划的汇总,各分支行的信贷计划则是人行总行信贷计划的分解,后者各项指标的加总就是前者相应科目的余额。人行总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信贷计划与现金计划后,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切块下达分配给各分支行。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分配的贷款额度,并积极组织存款,努力实现现金发行与计划要求的一致。

各级银行按照“物资保证”原则,对购买生产要素的企业发放贷款,随即形成借款企业的存款,借款企业支付购货款后,又转化成销货企业的存款,与各级银行贷款增长最后对应的是销货企业的存款增长。借款企业完成自己生产的商品销售后,它在银行的存款增长,银行将其抵还贷款,银行的贷款与借款企业的存款一起减少,由贷款而创造的存款再度消失。这就是所谓“货进来,钱出去”和“货出去,钱进来”的含义,它具体地概括了信贷计划中存款创造和消失的过程。

各级银行贷款转化成企事业单位存款的一部分将用来收购农产品,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企业集团零星购买等而成为居民的手持现金,从而使得贷款不变,存款随现金的提取而下降,现金发行因此体现并决定于贷款大于存款的差额。随着企业商品劳务的销售、居民储蓄和财政税收的增加,现金回流各级银行,转化成居民和企业的存款,现金回笼因此体现并决定于存款的大于贷款。一般来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商品销售多,而银行存款大于贷款;而在其他地区,银行贷款则大于存款。对人行总行来说,发达地区的存大于贷与欠发达地区的贷大于存冲抵后,贷款仍然大于存款,它反映了经济发展对现金需求的相应增长。

我国信贷计划的决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尽管他们的货币供给也开始于中央银行的贷款发放,中央银行的账户平衡也是存贷差额等于现金发行,但是中央银行不能直接决定货币供给总量,而只能间接调控商业银行所能获得的基础货币,以及商业银行根据基础货币能够派生存款倍数的上限,从而在充分尊重商业银行利益和积极性的基础上,实现对货币供给总量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