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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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向多元化转轨(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注册资本金10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区上百家大型企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部设在上海。近年内,它还将加速在长江流域的江苏、湖北、江西、四川和安徽五省、中国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建立遍布海内外的广泛服务网络。1999年9月23日,浦东发展银行发行股票上市,这是我国继深圳发展银行之后的第二家股份制上市银行。

三、区域性专业银行的设置

为配合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住房建设信贷及结算融资的需要,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创办两家住房储蓄银行,作为房改融资的试点。一是山东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另一是安徽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了配合在烟台进行住房体制改革试点,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于1987年10月成立,同年12月开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共有6家股东单位投资———烟台市财政局5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7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4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200万元、中国银行100万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00万元。也就是说,中国金融业的几大顶梁柱从一开始就都参与了该银行的建立。

它是一家经营房地产信贷和结算业务的、区域性的、股份制的金融企业。2002年底,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增加到了10亿元。2003年7月29日,该银行正式更名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也同时更名,成为我国唯一一家总部设立在地级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于1987年12月成立,1988年5月开业。它是继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区域性的、股份制的住房专业金融企业,其业务性质与烟台住房储蓄银行相似,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由蚌埠市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股组成,实收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入股1000万元,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人保入股1000万元。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抢滩入境

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至1982年以前,我国不允许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仅设立31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家设立代表处的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就此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经济特区进行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首家在我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它获准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经过几年的试点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海外金融机构在我国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9月,为配合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决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批准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外首先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鉴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很高,专业银行还没有完成向商业银行的转轨,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经验也不够丰富,所以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坚持循序渐进、审慎开放金融市场的原则,在保护国内金融业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并使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向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开放表现出了以下特点:一是经营地域逐渐扩大,由沿海向内地不断推进;二是开放程度逐步加深,从代表机构逐步到营业机构,从银行业逐步到保险业和投资银行业;三是经营币种逐步拓展,由只允许从事外币业务到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从事人民币业务;四是从只对我国三资企业经营外汇业务到全面开放外汇业务,即对我国境内居民也能经营外汇业务;五是政策待遇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从享有优惠待遇逐步转向“国民待遇”。

1992年春天,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务院又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7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8月,为配合当时正在进行的关贸总协定谈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动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快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同时批准了在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8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它们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投资业务。鉴于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只能在选定的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2003年12月13日前,我国又进一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并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4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

20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是积极稳妥和卓有成效的。因为,我国在充分发挥外资金融机构促进我国经济、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外资金融机构的建立对我国转轨经济的冲击。至2003年8月,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已有184家,外国银行分行151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代表处211家。外资银行成为资金的净输入者;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强化了竞争机制,促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带来了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培育了我国的金融人才,并在金融业务的品种上,带来了新的经营方式,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用先进的展业方式、积极拓展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加快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它在活跃我国金融市场,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的同时,为我国金融机构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赢得了对等互惠的条件。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积极稳妥还表现在,我国成功地阻断了短期资本利用外资金融机构投机性进出,避免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我国的触发,以及境外危机向境内的传导蔓延。

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放开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让其享有国民待遇也将成为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我国在今后的金融开放中不仅继续贯彻以往的政策原则,如保持外资金融机构的适度增长;建立以外资银行分行为主,以独资合资银行和财务公司为辅,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并存的多元化的组织结构体系;坚持国别原则和对等互惠原则;坚持以中资为主、外资为辅等,还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快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促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实力承受和对付外资金融机构在相似条件下的竞争与挑战。

(第五节)政策性银行的创立

政策性银行的创立,是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发展的一个最新成果。是国家为促进专业银行经营机制转换,分离它们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家新的金融体制改革方案而创立的。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正式组建,它们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创建

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并于1994年3月17日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的政策性贷款和贴息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向中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提供政策性贷款。以解决这些项目投资大、期限长、自身还款能力不强,但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开始营运的第一年,该行的贷款规模已经超过800亿元人民币。

国家开发银行承担的另一任务,是运用自己的筹资能力,约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调整,做到新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不留资金缺口,防止投资膨胀和新的“三角债”出现。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努力避免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控制和调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其结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1994年承担了600亿元的基本建设贷款的管理任务,总共涉及345个大中型项目。

与现有商业银行相比较,国家开发银行的特点是:(1)任务特殊。着重于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支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经营目标特殊。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银行组织管理的一般规律,严格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择优选定项目,但不以利润最大化,而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3)融资原则特殊。该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划拨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向社会发行由财政担保的建设债券和经批准在国外发行的债券,而不吸收居民的储蓄存款。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建立初期不设下属分支机构。1996年设立第一家分行,即武汉分行,并在深圳、西安等地设有代表处。因为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都是大项目,其重要的工作是事前对项目的选择和评估。一旦项目开始实施,就只是执行问题,而不会有很多修改,所以只设总行,而暂不设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商业银行代理。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政策性贷款业务分别委托其他银行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再承担原来的政策性职能,转变为从事长期信贷业务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拨付等业务;而国家开发银行的技术改造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等业务则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在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获准向金融机构发行650亿元的金融债券,所筹资金及时用于重点建设项目。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创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4年4月26日,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该行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开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业务范围比较广泛,但都服从于这一主要任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在北京,出于与中国开发银行建立之初相同的考虑,该行成立之初没有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其业务暂时委托中国银行代理。随着业务的扩大,在全国主要地区设立辖区分行。该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拨给,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人民币。该行经批准可以在国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是该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有关部委的一些负责人和该行的领导者组成,对国务院负责,行长是法人代表。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以后,已于1994年7月间办理首笔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为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完成卫星发射服务合同提供贷款支持。在信贷资金的筹措方面,该行1994年在境内发行了十多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独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和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中的政策性任务主要是指粮、棉、油收购中的批发业务。因为国家关于农产品收购的改革目标是,除了储备一些粮、棉、油外,还要经营一部分粮、棉、油,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以保持粮棉油价格的相对平稳。这些收购、批发企业要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实现资金的封闭运行,保证政策性银行资金的完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200亿元人民币。与另外两家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其业务涉及面广,收购任务分散,以自营业务为主的特点,不仅在一些农副产品收购量大的省市设分行或办事处,而且还在收购业务多的市和县设营业机构。

(第六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完整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等,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很大发展,它表现为保险机构的多元化发展、信托投资机构的多层发展、合作金融机构的复兴以及证券机构的迅速发展等方面。

一、保险机构的多元化发展

我国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十多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机构并存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