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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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我国金融市场的培育与发展(6)

上证指数系列从总体上和各个不同侧面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品种价格的变动情况,可以反映不同行业的景气状况及其价格整体变动状况,给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组合分析参照系。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为保证指数编制的科学性和指数运作的规范性,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国内首个指数专家委员会,就指数编制方法、样本股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编制了成分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22个行业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证券价格指数已经逐步成为观察中国经济运行的“晴雨表”。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主要问题

如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一样,中国股票市场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发展的,实践因此远远走在理论之前;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建立起来的,它只能随市场条件的成熟而逐步规范,这就是说,因为缺乏过渡时期的理论指导,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股票市场存在各种问题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不断地推进,促使它进一步趋于完善。

(一)认识和管理的滞后限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1.股票市场功能偏差。中国股票市场开始于企业的筹集资金的需要,直到现在,人们对资金筹集的关注仍甚于对经营机制转轨的作用。这种倾向难免影响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以致他们的“圈钱”意识很强,却较少考虑对股东的诚信和责任,以及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2.我国股票上市仍实行规模管制。至今我国对企业股票融资仍然采取严格的规模管理,这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相适应。因为没有这种规模管理,实际上就是让企业自行决定股票的上市,在我国目前企业还比较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难免会有泥沙俱下、良莠不分的情况。而让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直接受制于国家事前确定的规模,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的需要来决定其融资行为。所以我国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促使企业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解除股票上市的规模管制。

3.股票融资指标的行政分配。我国股票的上市规模通过行政分配,转化成企业的融资指标,这样的指标分配需要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情况,并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由于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更加助长企业争规模指标的倾向,更加注重“圈钱”的目的,而忽视资金的运营管理;同时,行政管理层规模指标分配的关注,难免会分散监管市场和企业的精力,这就必然影响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股权结构、管理和信用等问题制约股票市场的规范

1.特殊的股权结构阻碍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我国至今存在着大量国际上没有的、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为这类股票控制的公司所感受的股票市场压力大打折扣,股票市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以及通过产权约束企业经营的功能也大为削弱,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难免远远落后于期望的水平。

2.企业的低效益直接制约股票市场的有效供给。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佳,亏损面大,是长期以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据财政部统计,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5年为33%,1996年为38%,而1997年10月则上升到50.9%,半数以上的企业财务状况达不到有关规定。这样,企业盈利能力相应很低,根据人民银行统计的5000户工业企业有关指标,财务状况呈恶化的趋势。1994—1997年的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由3.2%和9.1%下降为1.3%和3.4%,而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则分别为10.98%和7.18%,这不仅限制了企业的直接融资上市,而且也削弱了股票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即使到2002年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已降低至1.98%的水平上,还仍然高于多数上市公司分给投资者的股息的回报。

3.上市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低影响股票市场的扩大与发展。在1997年77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514家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其中120家投资项目发生变动,164家公司未按计划进度投资。还有因为没有明确投资意向和计划,将筹集到的巨额资金或者盲目扩张,或者违规投资,或者干脆存入银行,其资金规模有的达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达2亿多元。企业筹资的低效率使用势必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1997年770多家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10.15%,其中近200家约26%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亏损和微利(每股收益小于或等于0.05元)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8%。许多上市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管理部门规定10%的水平,它们丧失了增资配股权,以及在股票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机会,我国的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也不能不受影响。

4.上市公司不规范利润分配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根据1997年披露的年报,770家上市公司有近半数的公司不向投资者分配红利,其中包括一些经营业绩较好的公司。一些公司虽分配红利,但给投资者的回报却很少。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挫伤了投资者进一步投资的积极性。

(三)市场的不完善制约股票市场的发展

1.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影响市场规则的健全。尽管我国的《证券法》已经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行,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但是作为阶段性证券法难免有滞后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地方,我国的证券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不仅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会挫伤投资者的信心。

2.投资主体的不成熟影响投资行为的规范。我国股市的现阶段特征之一是大量散户的投机性参与,其比重占投资者总数的90%以上;机构投资者不仅占比较少,而且多有“非规范”之嫌。机构投资者的违规炒作和散户的盲目跟风行为,致使我国证券市场有很强的投机性。而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又阻断了投资者的进入,缺乏机构投资者的股市又难免是大起大落的。而西方国家股票市场的中坚力量则是退休基金、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基金和投资基金四大类机构为主体的投资者,到1995年10月止,美国仅投资基金在股票市场的投资占有率就超过了30%。机构投资者以其资金雄厚、管理运作专业和对上市公司更有效的外部监督,而成为稳定市场和价格的主导力量。

3.投资工具匮乏挫伤居民的参与热情。目前我国可供居民选择的金融投资工具,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对于股票投资,许多投资者虽有意参与,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不敢问津或无暇问津。我国投资基金的资金总量占银行存款的比重极低。而美国1993年的投资基金就超过1.6万只,资产总额达2万亿美元,是美国各银行储蓄存款之和的1.5倍,基金持有人达2500万人,几乎占美国人口十分之一和美国家庭三分之一,机构投资者有300多万个。

4.中介机构不健全削弱公众的投资积极性。我国中介机构的不健全表现为,一是我国大多数证券经营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健全、风险控制不严、证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违章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机构数量虽多,但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缺乏开拓新业务的能力,仅局限于传统的股票承销业务,难以为企业提供更多服务。二是我国对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缺乏行业约束和管理,以致一些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或机构大户勾结,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如琼民源股份公司,虚构1996年利润8亿多元,其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直接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对投资信息的信任,削弱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5.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影响股市的健康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级市场发行方式不当,推动二级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扬。一般来说,股票市场平均市盈率应保持在20倍左右,才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目前我国一级市场股票市盈率平均定在20倍左右,采取上网定价按资金量配号申购的发行方式,2001年起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方式,一级市场股票申购中签率较低,提高了申购成本,这就直接导致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定位偏高和市盈率上升。二是相对于上海、深圳两个“场内”交易所而言,“场外”市场过于狭小。这与许多国家证券“场外”市场的交易量远远大于“场内”市场的交易量的惯例不符。

6.A、B股价的接轨,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问题等一直成为困扰我国股市向上发展的瓶颈。股市政策的进一步推出,必须要考虑到市场本身情况,也要结合整个市场问题的解决情况。股市的产生是中国股市“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过程中一个试验性产物,其市场的产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发展初期的不成熟和各种问题,而与市场规律不吻合的表现往往会让问题表现得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政策的出台必须考虑除了市场内在运行规律对政策面发挥的影响以外,还必须关注市场问题解决与整体发展的矛盾,尽可能让局部问题的解决纳入整体解决当中。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投资基金是将社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总起来,委托专门机构(投资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以分散投资风险、分享投资利润的投资方式。其操作主要是投资者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由投资基金公司根据投资最佳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以组合方式把集中的基金再适度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上的多样化金融资产或投资于实业,取得盈利后按章程规定再分配给投资者或部分用于公司积累与分配。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投资基金的称谓不同。美国称投资公司,英国、韩国、中国台湾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我国对投资基金也有多种称谓,但通常称之为投资基金或简称基金。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我国的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一段初级发展阶段,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既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也是广大投资者寄予厚望的理财专家,所以有必要采取可能的措施,尽快促使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

随着我国第二轮改革浪潮的兴起,为了开拓新的金融品种,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了投资基金业务,并尝试性地设立了一些投资基金。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国外一些机构组建了面向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基金,但规模较小,影响不大。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国内投资基金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发展速度也较为迅速。1991年10月武汉证券公司建立了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此后,我国相继设立了许多基金,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武汉、深圳、天津等地。1992年8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中国香港联合发起中国置业基金;同年9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英国K.B银行联合发起中国投资发展基金。这二家海外基金均有海外金融机构的参与,国内参与这些基金设立的均是著名的金融机构,它们从一开始就能按照国际规范来设立和运作,这就为以后国内基金的设立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性效应,并积累许多有益经验。

1991年,国内只有3家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仅9000万元,到1992年,中国的投资基金发展到40个,总资产达26.1亿元。由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牵头发起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批准成立,这是我国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随着淄博基金的设立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标志着投资基金业务已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认可,开始正式登上中国金融舞台。至1994年底,全国各地共创立75家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近60亿元,全国共有上市的投资基金55个。同时,在境内外设立的涉外中国基金有20多个,基金总额10多亿美元。1997年底,我国出台了《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它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基金市场的运作,促使我国基金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中国的投资基金快速发展,暴露出它在设立和运作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已经使其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仍有一部分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一)基金设立不规范

具体表现在发起人资格不明确。按照规范的程序,投资基金的设立,必须有两个以上法人发起并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制定基金章程,依据基金募集说明书,向公众募集资金。其中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保持不低于某一比例的基金份额,以促使发起人更精心经营、关注基金业绩。但在我国除少数基金外,绝大部分基金并非如此。我国投资基金发起人大都不是独立法人,带有计划经济的“官办”色彩。目前,国内基金发起设立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独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再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二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先发起组织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其管理公司与某家专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三是以独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后两种形式的发起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带有“官办”、“共有”色彩。目前我国独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在基金市场上占主导地位,这些基金大部分只由一个发起人自行设立,如同企业发债券,严格地说不能称为基金,而只能称为“受益债券”。同时,因为发起人不认购基金份额,这就难以对他的经营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投资者的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我国《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方分行批准审批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目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管理。

(二)基金组织结构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