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关于财政结余能否动用的讨论。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薄一波《关于1953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其中分析了1952年国家财政总收入大于总支出的结余情况,因而计划安排1953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比上年的增长幅度,超过同年预算财政收入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也就是说要动用上年结余来搞建设。预算公布不久,财政和信贷资金周转就出现了困难。针对这一情况,理论界指出,存在于银行的财政结余,已经被银行以贷款方式动用了。如果财政再将其用作其他支出,则必然有两笔钱来购买原本与财政结余对应的一份物资,从而造成“一女二嫁”的局面。这是理论界第一次注意到财政、信贷以及物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当时的讨论仅仅涉及财政结余能否动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却并未明确提出综合平衡的概念。
三是“三平”思想的提出。针对1956年国民经济再次出现过热现象,在1957年1月,陈云提出建设规模必须与国力相适应的思想,并明确指出,“只要财政收支和银行信贷收支是平衡的,社会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就全部来说也会是平衡的”。这一论断,后来由理论工作者归纳为财政收支平衡、信贷收支平衡和物资供求平衡的“三平”思想。
四是对“三平”思想的深入研究。1958年的“大跃进”不仅不在经济活动中贯彻“三平”思想,而且也中止了对这一思想开展不久的研究,进而实际上也是服从“大跃进”的需要,再度提出动用财政结余。理由是综合平衡是动态平衡,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所以可以根据财政支出与信贷资金之间互为消长的关系,动用财政结余。因为财政支出多了,信贷资金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工商部门归还贷款也会增加,从而仍能实现总的平衡;或者信贷平衡也可以靠吸收储蓄来平衡,而不必仅依靠财政增拨信贷基金;等等。这些讨论固然对以后辩证地认识综合平衡思想不无裨益。但是,在“大跃进”的刺激下,任凭财政“大收大支”和银行“大存大贷”,结果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直至1961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下,才重新将“三平”思想提上议事日程。
经过数年的深入讨论,在1964年前后,综合平衡的理论观点基本形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不仅是它们的各自平衡,而且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平衡,即预算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综合平衡,以及预算、信贷资金作为一个整体同国家通过预算信贷所能分配的物资之间的平衡。其二,这种平衡要求财政略有结余,货币略有投放,物资库存略有增加。其三,三大平衡之间的关系是按照财政是主导,物资是基础的关系,只要财政实现平衡,信贷就大体可以平衡;只要财政信贷实现平衡,物资也大体上可以平衡。其四,达到综合平衡的途径是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分口管理,流动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安排。中心问题是处理好财政与信贷在供应企业流动资金上的关系,财政负责经常占用部分,信贷负责季节性周转部分。据此,还有人提出“大财政”概念,认为财政应包括国家预算、银行信贷、企业财务三块内容。这表明计划经济的理论研究已经深入到宏观管理与微观机制相互协调的层次上。到1965年左右,由于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关于“三平”思想的研究再一次被迫中断。
1967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银行、税收和企业财务部门的班子,制止金融混乱的局面。再次在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坚持了综合平衡的思想。
1968年2月,中央通知全面冻结各企事业单位存款,除特别规定的几项外,不得动用。1969年2月4日,财政部又宣布,对上年冻结的70亿元存款按“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小部分留给各单位按原则处理。1969年5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我国成为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系列措施尽管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其中仍然可以看到综合平衡指导原则的影响。
1970年6月,在建设银行被并入人民银行的同时,国务院仍然强调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流动资金和基建资金要分别管理,不准互相挪用。这一做法与“文革”前倡导综合平衡理论的若干结论是一致的。1972年4月,建设银行重新恢复。5月,国务院批准试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指出不能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办法搞基本建设。
这同样反映综合平衡理论的影响。1974、1975年连续两年,国家计委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都反映当年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之间存在40亿元的差额,为此提出增加轻工、农副产品生产,增加进口或出口转内销,减少库存等方法来回笼货币,控制货币发行。其范围不仅涉及财政、信贷、物资,还包括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这实际上是对综合平衡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所以综合平衡理论能在“文革”期间大多数金融理论遭到全盘否定的情况下,在“反对经济主义”、“反对管卡压”、“反对条条专政”等批判声中继续得到贯彻实施,除了该理论本身的独到之处以外,更因为该理论适应了动荡时期,必须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的需要。
1979年以后,恢复了对“三平”、“四平”理论的研究,出现了大量有关财政信贷综合平衡的专著和论文。在这些著述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黄达的《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导论》一书,这是国内学者撰写的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宏观货币经济的著作。该著作从货币流通的角度探索财政信贷综合平衡问题,依据马克思货币流通规律,分析货币流通量与货币必要量相适应的必要性;指出扩大贷款的客观界限在于现实流通的货币不超过其必要量;并分析长短期信贷的数量界限,论证控制信贷差额的关键是控制贷款发放,而不只是控制现金发行的规模;指出财政收支变化会导致货币流通量中现实流通部分与潜在流通部分的相互转化,并对保持经常性收支平衡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财政收支的安排应该是保证实现市场供求平衡而非仅仅实现自己的平衡;提出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归根到底是货币流通的稳定和市场供求的基本协调;财政信贷要算大账,相互平衡;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钱口袋”,其间“犬牙交错的结合部”是财政信贷相互支持的必要通道;并用结合部观点分析了银行设备贷款和企业收支对综合平衡的影响,提出正确解决建设资金供求的矛盾是实现财政信贷综合平衡的关键。自黄达这本书出版后,以往争论的一些问题,如财政结余能否动用,银行能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等等,似乎都有了一个分析的框架。
综合平衡理论在本质上属于计划经济理论,货币政策在其中只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与市场经济中货币政策出于主动和主导的地位有根本的不同,尽管综合平衡理论仍然闪烁着理论思维的光芒,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中市场经济成分的增长和货币政策地位与作用的上升,1985年以后,有关综合平衡的研究和讨论就逐渐减少了。
二、社会主义信用问题研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对信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和排斥的过程,并且一度强调将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替代和否定商业信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开始引进和吸收发达国家的信用理论。
(一)社会主义信用的必要性与作用
关于社会主义信用的必要性与作用这个问题的讨论从1953年起,绵延持续到1964年,当年的《经济研究》杂志还曾刊登讨论社会主义信用必要性的文章。
归纳起来,主要观点为,信用的基础是商品、货币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不保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所以必然保留信用形式。更典型的观点是,社会主义信用不仅是调节资金余缺的手段,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全部资金都实行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就不需要通过信用来分配一部分财政资金。其理由是,信用与财政结合计划分配资金最节约、最合理;信用能够最有效地挖掘社会资金潜力;信用也是满足公有制的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交换不可或缺的手段。关于信用职能或作用的主要观点则是认为它是有计划调剂资金、再分配预算资金、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工具以及创造信用流通的工具等等。
(二)社会主义信用的形式
在计划经济时期,理论界对社会主义信用形式的意见高度一致,它集中表现在,一是彻底取消一切商业信用,因为商业信用是一种脱离计划、脱离监督的盲目的资金分配,它会妨碍银行成为全国信贷中心。二是不需要资本主义社会的抵押放款方式,因为企业与银行均为国家所有,并未改变资金的所有权。社会主义银行信用的物资保证只是表明银行贷款具有物质基础,而不限制企业动用这些作为保证的物资。三是社会主义银行不具有信用创造能力,因为在现实业务中,社会主义银行从未创造账簿信用。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的非现金结算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前者与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票据发行相关,而后者则很有可能衍生出投机活动,因此,我国不能在非现金结算基础上发展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票据业务。
(三)“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
这不仅是“大一统”银行制度的理论前提,也是计划经济对金融活动的必然要求。然而1979年以后,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遇到搞活经济的客观要求的挑战,人们开始重新考虑信用形式的发展问题。1980年左右,连教科书中也提出,对商业信用限制太死不利于活跃经济,因此国家应该批准适当开放一些商业信用。以后的研究集中在探讨开放商业信用,削弱银行信用的集中程度后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上。因为,商业信用分散发生在成千上万个企业和单位之间,国家无法直接控制它的方向和数量;同时,如果允许几个银行经营同种业务,并允许企业平行从不同信用机构融通资金,那么商业信用的分散性和自发性也将发生在银行信用中。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头几年中,理论界“破”了“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教条,却没有“立”起控制商业信用的相应规则。这表明早期的经济改革仅局限在搞活个别企业上,却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国家的宏观管理和控制问题。这个问题在整个80年代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我国经济体制中宏观管理与微观基础的矛盾日益加剧。
(四)信贷资金与流动资金的关系
理论界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这两对范畴开展研究。该研究认为信贷资金与流动资金具有三个共同的特征,即流动性或周转性、季节性和返还性。所以银行主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应该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必须严格区分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界限,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用作财政开支或用作长期基本建设开支。
1979年以前,根据银行信贷短期周转性原则,银行贷款只限于供应企业流动资金。1979年,一些经济理论工作者通过出国考察和对国外银行资料的分析,发现各国银行的贷款不仅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而且用于解决长期建设的资金需要。据此,中央决定开始银行改革试点,打破银行只贷流动资金、不贷基本建设资金的框框。为了减小阻力,这一改革试点将中长期贷款的名称改为中短期设备贷款,从而在实践上突破银行贷款的范围。这种贷款的发放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首要问题是银行该不该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赞同者认为银行贷款比财政拨款更灵活,约束性更强,实践证明效果也更好。反对者则认为人民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是越俎代庖,是代替财政分配,不利于综合平衡;甚至还有人认为如此贷款必将导致信用膨胀。
总的说来,在1979—1980年期间,理论发展落后于实践。因为当时的经济现实是建设盘子大,财政负担重,而银行存款却有迅速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银行资金搞建设是现实的选择,而不是理论推导的结果,因此也搞不清这样做的后果。1981年以后,讨论热点转向银行有无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资金来源,以及企业如何偿还这种贷款的问题上。赞同银行进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人认为,资金来源是银行自有资金、长期性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稳定余额。反对者则认为,各项存款增加是银行放款自己创造出来的,这部分存款没有物资保证,银行是“虚胖”;同时银行已发放的许多周转贷款长期被企业占用,实际上周而不转,这些资金都不能用来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关于企业还贷资金来源的主张,有用企业新增利润、生产发展基金和折旧基金等的;关于还款方式的主张,有税前还贷和税后还贷等。争论的实质是在新的情况下,如何重组财政与银行的利益分配关系。经过这几次讨论,尽管存在着不同论点,但均已从理论上突破了以往银行只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限制。
(五)信贷原则的形成和演变
经过“大跃进”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困难时期以后,理论界开始研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关系问题,也就是如何保证货币的供给能够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问题。研究的结论是,要处理好银行与企业的资金供求关系,必须坚持信贷三项原则,即按计划贷放和使用的原则、物资保证原则和贷款按期归还原则。
也就是说,银行要严格执行信贷计划,按计划指标和企业所要购买的物资发放贷款;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购买计划规定的物资,实现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保证贷款使用和归还有相应的物资;银行应严格执行信贷纪律,督促企业加速资金的周转,按照贷款时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改革开放以后,信贷的三原则中的物资保证原则逐渐为经济效益原则所替代,这是银行和企业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做出的选择,所以淡化物资保证原则的原因却未见详尽的理论探讨。到了1998年解除信贷计划指标控制,信贷的计划原则也实际上消亡于无形之中了,信贷三原则逐渐转变为经济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
三、利息理论的研究
既然社会主义也存在着货币信用,就不能回避货币信用的价格———利息问题,我国有关利息理论的讨论主要涉及利息的性质、作用以及利息率的制订等问题。
(一)利息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