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体,而社会保险又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庞大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体。世界各国都把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放在首要的位置,都非常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中国能否顺利完成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关键。
(第一节)养老保险概述
一、老年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
(一)老年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
针对老年人所建构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称之为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社会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经济收入、医疗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制度。老年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传统社会里,老年人的生活是由家庭给予保障的。在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中,家庭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依托和发展基础,一个人从生到死完全依靠家庭,离开了家庭将会无以为生。老年人的生活更要依靠家庭成员的支持、帮助和照顾。为了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古代的统治者对家庭养老在伦理、法律和礼仪上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引导,通过这些社会规范的贯彻实施,养成了社会成员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以一种持久的、潜移默化的文化力量维系着家庭养老方式的世代延续。官府和民间还会不时地举办一些敬老活动,倡导敬老文化,并形成了对某些孤寡老人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机制。
我国古代的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方式:(1)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亲属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例如,唐朝、明朝、清朝的律例都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分割家产另立门户或不供养老人的,按十恶、不孝罪论处。唐朝的法律《唐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明朝、清朝的法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残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2)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财产制度上的支配权,确立了老年人在家庭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从而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保障。如北魏时期的法律提出了“使父子无异财”的规定,保证家产的管理与处置完全由尊长负责。唐朝的《律例疏议》规定:“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取用当家财物者,处罚。”唐朝还规定:“老男田二十亩,免除税捐,授予田地。”从而在土地分配制度上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3)政府对特殊老年人予以生活保障。为了救济老年贫穷无依靠的人,各级官府设立了“悲田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对社会上的无依无靠、无家可归者实行收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风俗民约都在维护家庭对老年人的供养制度。
西方国家在古代也有某些社会养老传统。例如古代的瑞典有传递“仁杖”的邻里互助习俗。人们在一根长约三尺的木杖上刻上这样的字:“乡邻们,当仁杖传到您家时,请对贫病者给予帮助和照顾。”这样,“仁杖”传到谁家时,谁家就要承担起帮助和照顾邻里的义务。后来这一传统又发展成为“保健储蓄箱”的形式,即乡邻们每月从收入中抽出少许钱投入其中,作为救济贫病之用。中世纪的欧洲还曾出现过一些特殊的退休供养办法,但范围很小。公元6世纪,社会上富有的老年人退休到修道院养老,与尘世永远隔绝,以显示其高贵性。在农民和手工业者家庭中,老年人与子女签订契约,规定子女在继承财产之后必须保证老人晚年的生活,以此保证老年人晚年得到子女的赡养。在城市工商业阶层中,普遍出现了退休制度。
社会化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时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一方面使劳动者离开了原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向工厂集中的城市迁移,转化成为自由流动的商品;另一方面传统的家庭经济瓦解了,家庭对其成员的经济保障功能不断削弱。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就是要消除劳动者对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来说,有了养老保障制度,就意味着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晚年获得一个比较安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的归宿,在劳动期间就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西欧工业革命前后,一些国家开始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19世纪下半叶,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推出了第一批近代社会保险法案。继工伤社会保险法和疾病社会保险法之后,1888年11月提出了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草案,交付国会讨论通过。这项草案规定:对工人和普通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保险资金的来源由国家、企业主和工人三方负担,企业主和工人各缴保险费的一半,国家提供一定的补贴;退休者的退休金收入,根据其在职时的工资收入等级而定;凡是年满71岁、缴纳保险费在30年以上者,就有权享受退休养老的社会保险待遇。继德国之后,欧洲和北美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例如丹麦、挪威、奥地利分别在1891年、1894年、1906年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英国在1908年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美国也于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这一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通过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老年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也是现代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在各种社会保险项目中,养老保险是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20世纪80年代初期,世界上实行老年保障的国家有127个;至1987年,有142个国家建立起包括养老内容的老年社会保障;至1995年,全世界有165个国家和地区至少实行了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有158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首先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在劳动者的各种风险中,工伤、失业、疾病和生育等风险对于每个个体而言都属偶然性风险,而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从而丧失劳动收入,却是每个劳动者都不能回避的风险。要保证每个劳动者晚年的基本生活,必须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必须尽可能多地将劳动者纳入社会养老范围,这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共同经验,还有一些国家甚至将养老保险扩及到全体社会成员。因此普遍性是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
养老保险还具有可预测性特点。养老保险是针对老年人口而实施的,从静态看,一个国家老年人口的数量是相对稳定的;从动态看,一个国家未来的老年人口数量是可以根据现有人口的比例测算出来的。养老金的领取通常是从劳动者退休开始一直到死亡止,而一个国家的人均寿命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人数都是可以测算的。国家可以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就每个被保险人而言,养老保险待遇较之其他保险待遇更具有可预测性。这是养老保险的另一个特点。
(三)养老保险的意义
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防范劳动者的老年风险
养老保障制度的首要作用在于能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年老退出生产过程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从而使劳动者在就业期间能安心工作,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老年是人生中劳动能力不断减弱的阶段,它意味着人的劳动能力不可逆转地、永久性地丧失。因此,年老是人生最大的和不可避免的风险。人在晚年退出劳动过程之后,都会碰到健康问题和经济问题,需要由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才能获得生活保障。每个人都必然要经历年轻力壮和年老体衰的过程,老年人的今天就是青年人的明天。老年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也就解除了青年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的工作和劳动。因此,实行老年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代际接替及协调发展。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有了健全的养老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且也可以减轻在职劳动者的负担。
2.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者年老退休,新生劳动力不断成长和源源不断地补充进劳动者队伍,这是新陈代谢的必然规律。社会再生产要求劳动力的不断再生产。因此,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不断壮大劳动者队伍。
3.有利于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
养老无忧可以促使人们树立新的生育观念,不再追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从而有助于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增长。这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尤其重要。
4.有利于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创造了财富,所获得的回报不仅包括在职期间的工资等形式的收入,而且还包括在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应该获得的生活补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社会财富在代际之间的再分配。
5.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调控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在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来源。通过对这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两大因素
(一)老年退休制度
什么是老年?老年是对人的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的称谓。对于人的年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定义。现代社会对于年龄的认识通常有日历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等等。这些不同的年龄概念反映了人类在生命存续时间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征方面的个体差异。这种差异既与人们的先天因素有关,也与人们的后天因素有关。但在通常情况下,计算人们年龄的最简便、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方法还是“日历年龄”。
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对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在中国古代,老年标准大体在50至65岁左右。《礼记·曲礼》记载:“六十曰耆。”可见当时人以60岁为老。而《论语·皇侃疏》则认为:“老,五十以上。”《文献通考·户口考》
说:“晋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岁为老,唐以五十五岁为老,宋以六十岁为老。”这说明,我国古代社会对老年的概念并无统一的规定,大体是将50至65岁作为老年的起点,但它对于老年的认识相当丰富,并不简单地把老年人归为一类,而是对于老年人又作了不同的年龄分段。《礼记·曲礼》说:“五十曰艾(其色如艾),六十曰耆,七十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百年曰颐期。”又说:“六十曰下寿,八十曰中寿,百岁曰上寿。”在古代社会,由于社会的尊老崇老价值观念和老年人在经验、知识和文化方面的优势,使整个社会对老年持以积极的社会评价,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特别高。但总体来说,在我国古代的农业社会里,并未形成严格的老年人退休制度。
现代社会中的老年保障制度所说的老年,是由国家或政府以法律、法令规定的年龄标准确定的。这种统一的年龄标准的确定,虽然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老年人来说,并不一定适合,但它为整个社会建立统一的退休制度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世界各国在确立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平均预期寿命及其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压力,二是性别。这种标准在各国有一定差异,总体来说,发达国家退休年龄标准略高一些,发展中国家退休年龄标准低一些;男性退休年龄标准高一些,女性退休年龄标准低一些。
退休年龄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在现代社会,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年龄之外,还包括缴费年限、收入状况等。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变量。之所以说是重要,一是其与养老金的负担有直接的关系,二是与国民收入与产出、与经济人口的赡养比例以及与老年人口的经济负担能力等也有密切的联系。
目前发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为60至65周岁,相当部分国家规定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为55周岁(表6-1)。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法律,延长退休年龄(表6-2)。例如,美国1983年里根政府推出的社会保障改革方案就提出逐步将退休年龄从65周岁提高到67周岁;意大利规定从2000年起将退休年龄从原来的女55周岁、男60周岁提高到女60周岁、男65周岁;比利时也计划到2009年将男女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周岁。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退休年龄的限制。据英国《独立报》报道,英国将取消全国性退休年龄规定,允许雇员工作到不愿工作时为止。目前,英国教育和就业部正在制定退休政策的详细条件,以阻止雇主以年龄为理由强制雇员退休的做法。英国下院有关委员会已开始就取消全国性退休年龄制的提案举行听证会,新的措施将在2006年成为法律后开始执行。丹麦、冰岛和挪威有最高法定退休年龄,男女性均为67周岁。这些都是北欧国家,那里老年人口的预期寿命比较高,如后两个国家60周岁男性预期寿命达到21年,女性达到24年。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要属太平洋的所罗门群岛,男女性均仅为40周岁,太平洋的基里巴斯和南非的斯威士兰定为50周岁。
(二)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的人口现象。为了规范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以上;二是60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前者通常用于发达国家,后者通常用于发展中国家。
人口老龄化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人口老龄化不仅威胁着老年人的生活,而且威胁着年轻人的生活。人口老龄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老龄人口赡养比重上升,政府用于养老的财政支出增加,社会保障负担加重。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年轻人口越多,社会越充满活力;而人口老龄化将拖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必然要考察该国的人口老龄化情况。
2002年,全球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06亿,并且正在以比总人口快得多的速度递增。1950年,全世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2亿,1970年达到3亿,2000年达到6亿。据联合国估计,2020年将达到10亿,2050年,全球将有近20亿的老年人。2002年,在全世界18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68个已进入“老年型”。目前,世界每10个人中有1个老年人,预计到2050年,每5个人中有1个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