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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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公司;狭义的外国公司,仅指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内国政府认可的公司。根据规定,我国所称外国公司属于前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确定一个公司是否属于外国公司,主要就是确定该公司的国籍。在确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各国立法例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标准:一种是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一种是以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一种是以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即公司依哪一国法律设立的,就属于哪国公司,就在该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这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作法,一般称之为准据法说。我国对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采用的是最后一种,即准据法说。

根据规定,外国公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外国公司是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是依据公司所在国的国籍来划分的一种公司。在中国境外依据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对于中国来讲,就是一种外国公司。第二,外国公司的设立,依据的是外国的法律。“外国法律”相对外国公司自身而言,则是该公司的“本国法律”。因此,也可以说,外国公司是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设立的公司。第三,外国公司是一种在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第四,外国公司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法定责任形式的公司。这就是说,只要它在其本国被视为公司,不论它采用何种公司形式,中国都承认其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以下特点:其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就是说,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要想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就必需取得所在国的公司法人资格。未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者,无权到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体讲,一是要经过中国政府的有关主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的.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批准;属于金融业、保险业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的,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属于航空运输业的,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二是要在中国政府批准之后,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即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三是从事业务活动要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四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国籍及所属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五是撤销时,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违反中国法律从事业务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一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经济组织。这里所讲的业务活动,应当是从事包括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包括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事其他活动的,不是本法所讲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四,外国公司是一种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包括分公司、代办处、工程项目的承包地点等。其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它只能领取营业执照,而不能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在中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属于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一般包括下列事项:外国公司的名称、种类及国籍;外国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及其准备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将要在我国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所在地及其准备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始营业的年、月、日;外国公司董事及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国籍、住所等等。

其次,提交相关文件。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还包括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获得审批。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主管机关应当在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要求、明确指定了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分支机构的最低运营资金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领取营业执照。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当持有关证件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所持证件应当包括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书,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所设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金拨付证明文件(或者担保文件)等。经中国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该执照是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可以依此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下具体条件。其一,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已经合法成立,并已经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就是说,外国公司要想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就必需取得所在国的公司法人资格。未取得法人资格者,无权到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二,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是分支机构法律行为的执行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合法权限内代表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外国公司承担。其三,外国公司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资金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分支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它一方面反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能力,一方面也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基础。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的资金,必须出具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等,并经法定登记程序,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定。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规定最低限额的,外国公司必须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或者批准以后也予以撤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者企业的标志。同其他公司或者中国公司的分公司一样,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有自己的名称,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活动、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对于保障与其交往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构成要件有。其一,应当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即标明其归属公司的国籍。一定的分支机构总是归属于某一公司,归属于哪一个公司就标明哪个公司的国籍,不允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所标明的国籍不同于设立它的外国公司的国籍。其二,应当标明外国公司的名称,即标明设立它的外国公司的名称,不得使用和设立该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不一致的名称,以便追究外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三,标明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即标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例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与我国不同,例如有的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公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将公司分为闭锁公司和开放公司,这些公司采取的形式不同,导致公司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为了保护与该分支机构交易的第三方的利益,要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中该当标明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其四,应当标明反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字样,如标明“分公司”、“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以表明他不是独立的法人,而只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将外国公司的章程置备于本机构中,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了解,也有利于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隶属于设置它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外国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在外部形式上常表现出与法人组织的类似,如它要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支配和使用的财产或经费。尤其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在远离法人的地区或别国,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得更为充分,这使人们很容易误解其法律地位,或模糊其与外国公司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无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多大,其经营规模如何,都不能改变其与法人组织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一个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它从属于外国公司,真正具备法人资格是的该外国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它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当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了债务时,应当是首先由该分支机构进行清偿,当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时由所属外国公司进行清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其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关的行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不允许有任何的怀疑。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和个人一样,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的法律包括本法在内的所有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二,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和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的单位和个人也有约束力。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就等于保护了每一个行为人的利益,也就说,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其行为也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其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仅仅在于要求人们要遵守法律,而且还在于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当然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其撤销与清算自然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另一种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活动,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营业,收回营业执照。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其清算的程序为,其一,成立清算组,即出现了清算的原因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未列入的债权人,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其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债务清偿。其四,经清理,财产不足经清偿债务的,由外国公司对自己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