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栏: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按《国际货协》规定填写;危险物品按照《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的规定;过境货物按照《国境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填写;或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的规定填写,但需注明货物的状态和特征;两国间的货物运送,可按两国商定的直通运价规程品名表中的名称填写。在“货物名称”字样下面专设的栏内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六位数字代码。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添附补充清单。
第12栏:件数。填写一批货物的件数。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要注明集装箱数,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所有集装箱内货批总件数。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蓬布或盖有蓬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其总件数超过100件时,或运送仅按重量不按件数计的小型无包装制品时,注明“堆装”,不注件数。运送货捆货物时用分数注明:货捆数目(分子),装入货捆中的货物件数(分母)。例如:2/40表示货捆数量是2,装入货捆中的货物总件数是40。运送小型无包装制品时,也要注明“堆装”字样,不需要注明件数。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则在运送用具名称同一行上,根据运单第11栏的填写内容注明该运送用具的数量。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填写货物的总重量。用集装箱和托盘或使用其他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注明货物重量、集装箱、托盘货其他运送用具的自重和总重。对于大吨位集装箱应分别记载每箱的货物重量、集装箱自重和总重。运送空箱时则记载集装箱自重。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该栏用大写填写第12栏中所记载的件数,即货物件数或记载“堆装”字样,而发送集装箱货物时,注明第12栏括号中记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用大写填写第13栏中所载的总重量。
第16栏:发货人签字。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发货人的签字也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盖戳记处理。
第17栏:互换托盘。该栏内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填写托盘互换办法,并分别注明平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的数量。所有其他托盘均为运送用具,与这些托盘有关事项载入第18.第19栏中。一般此栏不填写。
第18栏:集装箱/运送用具种类、类型。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集装箱的种类和类型(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集装箱类型指小吨位和中吨位集装箱以容积(立方米)划分类型,分别是3立方米以下各型及15立方米以下各型;大吨位集装箱以长度(英尺)划分类型,包括20英尺、30英尺、40英尺。例如:种类-大吨位,类型-40英尺。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例如篷布、粮谷挡板、车门栓栏、钢丝绳、炉子、铁制拴马棒等。填写事项时,如篇幅不够,应添加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并注明“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对不属于铁路的集装箱,应在集装箱号码之后注明大写字母“P”。使用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运送用具所属记号和号码。使用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大写字母“P”。填写事项时,如篇幅不够,应添加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并注明“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填写本栏时,根据《国际货协》第十五条的规定,如发货人负担过境铁路运送费用,填写所负担过境铁路名称的简称(参见第8栏)。如发货人不负担任何一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填写“无”字。如未填写“无”字样,也认为过境运送费用已转由收货人支付。
第21栏:办理种别。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并将不需要者划消。
第22栏:由何方装车。发货人应在运单该栏内注明由谁装车,将不需要者划消;如无划销记载时,即认为由发货人装车。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填写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的名称和份数。可能添附的文件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动植物检疫证书、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卫生检疫证书、外贸合同和其他货物出口所必需的文件。如运单上未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动植物检疫证书、出口许可证,则发货人在本栏不需要添附上述文件。如运单上附有补充清单,则需要记载添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
第25栏:批号(检查标签)。在本栏上半部注明发送路和发站的数字编码(我国不填)。在本栏下半部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定填写批号。在采用检查标签时,必须在运单第二联的运行报单和第一份补充运行报单的第25栏内,各贴附一份检查标签。检查标签要符合《国际货协》的相关规定。我国铁路不采用检查标签,而将运送本批货物的代号补充运行报单的号码填入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的本栏下半部,上半部空白。
2.铁路填写
33-34栏:数字编码栏。上述两栏供铁路记载事项使用。各铁路只能在其留存的运单各联上或补充运行报单上记载数字编码,我国铁路暂时不用填写。参加运送的铁路可以商定共同使用上述两栏的方法。
3.视情况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
27-30栏的一般说明。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有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至于各栏是由发货人填写还是由铁路车站填写,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当在国境站将原整车货物换装到另外一种轨距的车辆或在途中换装时,换装站应将原车辆记载事项划销,但原字迹必须能够辨认,并在下面记载换装后每一车辆的事项。
多车换装为一车时,换装站应注明:“装入两(三)批整车货物”。填写换装后车辆事项时,如篇幅不够,换装站应编制必要数量的补充清单(运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联以及每份补充运行报单各需一份),并将其添附在运单各份补充运行报单上,在27-30栏的最后一行记载“续见补充清单”。为押运人提供单独车辆时,还必须记载有关该车辆的相应事项,并在下面注明“押运人的车辆”。运送有押运人押运的成组车辆时,发站应在与该车组车辆有关的每一份运单内记载“(15)由……车辆组成的车组有押运人押运”。
第27栏:车辆。填写车种、车号和所属路简称。如车辆上无车种标记,则按照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填写车种。如车辆上有12位数码,则不填写上述事项,而应填写其全部数码。
第28栏:标记载重。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载重量。如使用标有字母“ABC”标记的车辆,则填写字母“C”及其下面所注明的最大重量,以此作为载重量。
第29栏:轴数。填写所使用车辆的轴数。
第30栏:自重。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当用过磅的方法确定空车重量时,用分数注明:车辆上标记的自重(分子),过磅后确定的重量(分母)。
第31栏:换装后的货物重量。货物换装运送时,应注明换装后铁路确定的重量。将货物从一辆车换装数辆车时,换装后每辆车的货物重量应分别记载。
第32栏:铁路确定的重量。填写铁路确定的货物重量。
第45栏:铅封个数和记号。填写车辆或集装箱上施加的封印个数和所有记号。记号包括:车站名称、封印号码或施封年月日、铁路局简称或钳子号码(发货人封车时为发货人简称)。至于铅封的个数和记号,视由何方施封而由发货人或铁路车站填写。发货人委托铁路施封时,发货人注明“委托铁路施封”。
第46栏:发站日期戳。在货物承运后,发站在运单的所有各联和补充运行报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作为签订运输合同的凭证。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则在发站日期戳下记载“年 月 日签字证明”。
第47栏:到站日期戳。货物到达后,到站在运单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联上加盖日期戳。
第48栏:确定重量方法。填写确定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轨道衡”、“用1/10的衡器”、“用1/100的衡器”、“按标准重量”、“按货件上标记重量”、“丈量法”等。由发货人确定货物重量时,发货人应在该栏注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
第49栏:过磅站戳记、签字。填写在32栏中记载的重量以及过磅站戳记和司磅员签字证明。
第50栏:附件2。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在方框内划对角线。如果该栏中方框和“附件第2号”字样为黑色,则发货人在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以及相反方向和过境这些国家的危险货物时,除在运单货物名称下划一横线外,同时还应该在运单第一联货物名称下划一红线。
(二)运单背面填写说明
运单第一、第二、第三联以及各份补充运行报单的背面仅由铁路负责填写。
§§§第七节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
在各种国际运输方式中,虽然具体运输行为的组织者都是各国的铁路部门,但各国铁路一般都归本国政府所有。为了更好的组织国际间的货物运输,通常由各国政府出面签署了一系列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和协定,这极大的方便了货物的国际传递。因此了解相关国际规则也是学习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环节。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一)产生的背景
早在19世纪中叶,欧洲就已经出现了铁路联运业务。1890年,欧洲各国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会议,制定了著名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俗称“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经过各国政府批准后与1893年1月1日生效。1934年在伯尔尼会议上对该公约进行了修订,并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为《国际货约》。该公约于1938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参加的国家主要是当时欧洲的23个国家。目前参加该公约的包括欧洲、亚洲和北非的33个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阵营的前苏联、阿尔巴尼亚和已经参加《国际货约》的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原民主德国等8国为了协调彼此间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务,于1951年11月签署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4年1月中国、朝鲜、蒙古加入,越南于1956年6月也宣布加入,至此《国际货协》共有12个国家加入。1990年10月,随着两德统一,原民主德国退出《国际货协》。随着东欧局势的变化,匈牙利、捷克等国于1991年1月1日退出《国际货协》。但该协定在其他签字国之间依然有效,也是我国铁路国际联运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国际协定。
(二)主要内容
《国际货协》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货物运输的组织、运送条件、运费计收办法和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凡是《国际货协》有规定的,不论与参与国国内铁路规定是否相同,均适用于《国际货协》的有关规定。若两个相邻国家铁路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该特殊规定办理。《国际货协》共8章40个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运送合同的缔结、运送合同的履行、运送合同的变更、铁路的责任、赔偿请求,诉讼,赔偿请求时效、各铁路间的清算和一般规定。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
(一)产生的背景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为《统一货价》,过去从属于《国际货协》。由于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东欧的巨变,1991年6月27日,保加利亚、中国、朝鲜、蒙古、罗马尼亚和前苏联的铁路部门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该协约规定《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新的《统一货价》自1991年7月1日1起施行,它是在原来的《统一货价》的基础上修改、增补而成的,其费率原来以卢布,现在以瑞士法郎计价。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统一货价》是为了解决国际铁路联运过程中过境铁路运费的计收问题而专门制定的。它具体规定了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在利用铁路运送货物时,办理货物运送的手续、过境运费的计算、货物品名分级表、过境里程表和货物运费计算表等内容,是《国际货协》参加国的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过境运价表。《统一货价》共9条。
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是由相邻国家签署的,它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列车运行条件、所采用的时间以及货物的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事故处理、双方对损失的责任等内容。根据《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两个相邻国家铁路应该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就双方铁路间关于行车组织、旅客运送、货物运送、车辆交接等问题达成一致。我国目前与前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它们是作为承运人的不同国家的铁路部门为协调国际铁路联运而签署的,与签署具体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关系。
四.其它国际协定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
简称《货协细则》,它只适用于参加国际联运协定的铁路内部工作,并用以调整铁路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作为调整托运人、收货人同铁路间的法权关系。
(二)《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
简称《车规》,它是参加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协约国对车辆使用的规章,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我国参加了该协约。
(三)《国际旅客联运和铁路货物联运清算规则》
简称《清算细则》,只适用于参加国际联运协定的铁路财务清算部门和国境站。
(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它是国际联运有关规章的摘录与综合,仅供我国国内铁路使用。
五.我国的铁路规定
国际铁路联运的业务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中间部分为过境段,相关规定按照前面提到的两个主要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和其它国际协定办理;发送站和到达站则各自按照其国内铁路的具体规定办理。
我国铁路相关规定主要由铁道部颁布、实施,所涉及的主要规定包括: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快运货物运输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货车使用费税收暂行办法》、及其它根据《货规》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八节中国对香港、澳门的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