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3584000000041

第41章 集装箱运输(4)

第一联,货方留底;

第二联,(白色)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第三联,(白色)运费通知单(1);

第四联,(白色)运费通知单(2);

第五联,(白色)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关单),其附页为缴纳出口货物港务申请书。

第六联,(浅红色)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七联,(黄色)场站收据(正本)。

第八联,(白色)货代留底;

第九联,(白色)配舱回单(1);

第十联,(白色)配舱回单(2)。

场站收据的一般流转过程如下:

(1)托运人填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场站收据一式十联,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托运手续;[!21ki@

(2)货运代理人接单后审核托运单,若能接受委托,将货主留底联(第一联)退还托运人备查;[!21ki@]

(3)货运代理人持剩余的九联单到船公司或船公司的代理人处办理托运订舱手续;

(4)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单后审核托运单,同意接收托运,在第五联即装货单上加盖确认订舱及报关章,确认订舱承运货物,并加填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留下第二至第四联共三联后,将余下的第五至第十共六联退还给货运代理人;

(5)货运代理人留存第八联货代留底,缮制货物流向单及今后查询;将第九、十联退托运人作配舱回执;

(6)货运代理人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退回的各联缮制提单和其他货运单证;

(7)货运代理人持第五至第七共三联:装货单、大副联和场站收据正本,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有关货物出口单证至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8)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后,在场站收据第五联即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并将各联退还货运代理人;

(9)货运代理人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五至七联,并将此三联送交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据此验收集装箱或货物;

(10)场站工作人员在集装箱完成装箱后,在第五至七联内填入实收箱数、进场日期并加盖场站公章;

(11)若集装箱在港口堆场装箱,集装箱堆场留下第五联装货单用作结算费用及以后查询,将第六联交理货员或理货部门。理货员或理货部门在装船时将该联交给大副,并将由双方签字的第七联即场站收据正本返还货运代理人;

(12)若集装箱在货运站装箱,集装箱人港后,港口集装箱堆场留下装货单和大副收据联,并签发场站收据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

(13)发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持场站签收的场站收据正本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办理换取提单手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回场站收据,签发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可在集装箱装船前换取船舶代理签发的待装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签发的装船提单。

6.集装箱发放通知单

集装箱发放通知单(container release order),又称空箱提交单,俗称提箱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示集装箱堆场将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在集装箱运输中,一般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自备集装箱,通常是由船公司提供空集装箱,借给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由于空集装箱是一个售价较高的设备,因此不能只靠简单的口头指示,还要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集装箱发放通知单,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只对持有本单证的人提交空集装箱,以确保交接安全。集装箱的空箱提交单一式3份,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订舱委托书,接受订舱委托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除自留一联备查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存箱的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各执一联。

7.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EIR)是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EIR)的俗称,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也是发放集装箱的凭证。不论集装箱在码头堆场是借出还是收回,都要严格做到一箱一单,箱单相符,箱单同行。用箱人,运箱人凭设备交接单进出港区,场站,到设备交接单指定的提箱地点提箱,并在规定的地点还箱。交接手续均在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门口办理。

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在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妥舱位取得装货单后可凭其向船方领取设备交接单。设备交接单一式六联,上面三联用于出场,印有出场“OUT”字样,第一联盖有船公司或其集装箱代理人的图章,集装箱空箱堆场凭以发箱,一、二联由堆场发箱后留存,三联由提箱人(货运代理人)留存;设备交接单的下面三联是进场之用,印有进场“IN”字样,该三联是在货物装箱后送到港口作业区堆场时重箱交接之用,其一,二两联由送货人交付港区道口,其中第二联留港区,第一联转给船方据以掌握集装箱的去向,送货人(货运代理人)自留第三联作为存根。

设备交接单的下半部分是出场或进场检查记录,由用箱人及集装箱堆场/码头工作人员在双方交接空箱或重箱时验明箱体记录情况,用以分清双方责任。对集装箱的检查应做到:

(1)外部检查。外部检查指对箱子进行六面察看,外部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情况,如有,即作出修理部位标志;

(2)内部检查。内部检查是对箱子的内侧进行六面察看,是否漏水、漏光,有无污点、水迹等;

(3)箱门检查。检查箱门是否完好,门的四周是否水密,门锁是否完整,箱门能否重复开启。

(4)清洁检查。清洁检查是指箱子内有无残留物、污染物、锈蚀异味、水湿。如不符合要求,应予以清扫,甚至更换。

(5)附属件的检查。附属件的检查是指对集装箱的加固环接状态,如板架式集装箱的支柱,平板集装箱和敞棚集装箱上部延伸结构的检查。

常见异常代码主要有:O外部(Out),I内部(Inside),RS右侧(Right Side),LS左侧(Left Side),F前部(Front),T顶部(Top),BE底部(Base),B破损(Broken),DR污箱(Dirty),D凹损(Dent),DL危标(DG Label),M丢失(Mission)。

8.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ill of loading,container B/L)是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主要单证。普通的货运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发货人或托运人凭船方签署的装货单去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换取的已装船提单。而集装箱提单是以场站收据换取,是一张收货待运提单。通常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会根据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加注具体装船日期和船名,则此时该收货待运提单就具有了已装船提单同样的性质。为了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集装箱提单一般都会增加装船录栏,一般必要时加上“已装船”的批注而使之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集装箱提单填制时,要同时注明集装箱数和箱内所装货物件数。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因为若由发货人装箱时承运人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铅封是由托运人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与传统海运提单相同,集装箱提单也有正面和背面条款。下面主要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1)正面确认条款的区别。即表明承运人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号码完整状态下接收、交付货物并说明该提单是收货待运提单。

(2)背面条款的区别。

①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根据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来确定的:

若发货人在门(工厂或仓库)发货,则表示货物由发货人自行装箱,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在收货后,签署场站收据,并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发货人凭场站收据换取提单;若发货人集装箱码头堆场发货,则表示发货人在装箱后,自己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发货人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以堆场为界,经营人收货后,签署场站收据,发货人凭其换取提单;若发货人在集装箱货运站发货,则意味着发货人要自己负责将货物运至集装箱货运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

上述情况下签发的提单还是属于收货待运提单。

②舱面(甲板)货选择条款

传统海运条件下承运人如果要将货物放置在甲板上,则必须要征得发货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赔偿有承运人承担。但是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下,有一定的集装箱必须要安排在甲板上进行运输,而各集装箱在船舶上的具体位置是根据船舶配载和集装箱装卸的顺序决定的。因此为了适应这种情况,集装箱提单中规定了一条舱面货(甲板货)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的权益。即集装箱中所装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由货方装载,都可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需通知货方。

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物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由于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所以对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是不同的。目前各国的法律和船公司的提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有的遵循《海牙规则》,而有的则根据国内法的要求确定。一般集装箱提单中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的规定如下:如在集装箱提单中已载明这种工具内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则按照载明的件数或单位数赔偿,如果这种装运工具归发货人所有,则在赔偿时也算为一件。对承运人规定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每一件为单位,《海牙规则》规定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为10000金法郎(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并按照其中高者计算。

④发货人装箱、计数条款(不知条款)

在集装箱为整箱交接的方式下,承运人只对集装箱外表和铅封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对于集装箱内货物的数量、物理或化学特性只能根据集装箱上的标记有所了解。这样就容易使双方在集装箱内货物的装载和计数问题上产生分歧。因此即为了保证集装箱运输的正常举行,又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背面条款上一般会保留发货人装箱、计数条款(不知条款)。即承运人在根据发货人提供的内容实记载于提单的同时,又保留“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或“S.T.C(Said to Contain/Customer)”条款以最大限度的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但其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度,如发货人能举证说明承运人明知货物详细情况,却又订上不知条款时,承运人仍不能免责。

⑤铅封完整交货条款

该条款是指承运人在铅封完整条件下接货、交货,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解除所有责任。因此在集装箱整箱货交接时是以铅封是否完整来确定承运人责任的。

⑥货物检查权条款

该条款是指承运人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将集装箱开箱检验并核对其装载的货物。如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全部或一部分不能适合运输,承运人有权对该部分货物放弃运输。或是由托运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费后完成这部分货物的运输,或是将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场所。这种存放也可以认为是按提单交货,即承运人的责任已告终止。承运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无需得到托运人的同意;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对发货人自己装箱的货物进行检验,则一般应征得发货人的同意并由发货人承担费用。

⑦海关启封检查条款

根据国际货运的基本惯例,海关有检查集装箱的权力。因海关打开集装箱检查,并重新施封而造成任何货物灭失、损害以及其它后果,承运人概不负责。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对这种情况应做好记录,并保留证据,以使其免除责任。

⑧发货人对货物内容正确性责任条款

有关集装箱箱内货物的内容和资料可以由发货人或承运人填写。该条款规定承运人接受货物就意味着发货人已向承运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如属于危险货或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提前说明。如果由于发货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货损或其它损害的,发货人应该自行承担责任。集装箱货物在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时,在以下情况中发货人负责赔偿其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害:发货人自己装载不当、箱内货物不适合装载集装箱、箱内货物包装不牢,标志不清、装箱之前未对箱子作合理的检验、运输途中非承运人能控制的原因、未能保证货物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对第三者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对由于发货人自己搬运和运输造成的损害等。

⑨承运人运价说明

由于集装箱提单的篇幅有限,无法将所有的相关内容全部列示出来,所以各船公司一般以承运人运价本形式将这些条款装订成册并对外发行。在该条款中规定,有关承运人运价本也是集装箱提单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当集装箱提单中的运价与运价本中运价发生冲突时,则以集装箱提单的记载为准。

二.集装箱运输的进口程序

(一)集装箱整箱货物进口的基本程序

1.委托运输

集装箱进口运输的第一步是收货人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集装箱运输,并出具一份货运代理委托书,并填写托运单。在这些单据中要注明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运输的范围、委托方应该提供的单据和提供的时间、费用的支付和时间、违约的责任和赔偿、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并由双方签章生效。

2.发货地订舱

如果货物是以FOB价格成交的,货运代理人在接收托运后要根据收货人提供的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向出口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

3.卸船准备

卸货地船公司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提单正本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后,要迅速从以下两方面完成卸船的主要准备工作:一是制作和传递有关单据,这些单据主要包括提货通知书、货物舱单;二是做好集装箱卸船准备,在船舶抵港前几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将下述单证送交码头业务部门:货物舱单、集装箱清单、积载图、集装箱装箱单、提货通知书、装船货物残损报告、特殊货物表。码头堆场根据这些单证,结合码头实际情况安排卸货准备,并制订出集装箱卸船计划、堆场计划、交货安排等。

4.卸船与交货

集装箱船到达卸货港口后,卸船的工作由码头堆场负责。但有时收货人在接到船舶预计到港通知后会对船公司提出提货的新要求,对于这种情况,船公司应该尽快转告集装箱码头堆场,尽量满足收货人的要求。但为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货人自行负担。与此同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要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换取提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