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8.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要求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9.乙炔汇流排的安全要求
(1)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3)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要求的规定。
(4)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要求的规定执行。
(5)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于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7)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
(8)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火作业。
10.气割、气焊的安全要求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JT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条的规定。
(3)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4)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5)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6)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7)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8)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9)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千克(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10)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他气体进入瓶内。
(11)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12)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13)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作业的种类
特种工种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特种作业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区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时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报告。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