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诞生起,一切衣、食、住行及生产、生活,无不依赖于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星球。地球上的大气、森林、海洋、河流、湖泊、土壤、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组成了错综复杂而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长期以来,人类把文明的进程一直滞留在对自然的征服掠夺上,似乎从未想到对哺育人类的地球给予保护和回报。在取得辉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却使得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星球满目疮痍。人口增长和生产活动的增多,也对环境造成冲击,给环境带来压力。环境恶化、资源枯竭已经成为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障碍。地球森林面积,1862年约为55亿公顷(1公顷=10000平方米),到20世纪70年代末只剩下不到26亿公顷。由于热带雨林对调节全球气候有重要作用,大面积地砍伐,将产生严重的后果,由于不合理的耕作制度,世界上被风蚀、盐碱化的土地日益增多。据联合国有关部门估计,由于土壤遭到侵蚀,全世界每年损失240亿吨沃土,沙漠化土地扩大600万顷,如果继续按照这个速度发展下去,加上城市和交通事业的发展占用大量农田,全世界现有的耕地20年后将损失1/3,世界粮食生产将受到严重威胁。另外,由于野生生物的栖息地大量消失,人类又肆意捕杀这些生物,且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世界上植物和动物的遗传资源急剧减少,这对人类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着发展。不解决它,不仅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会受到影响,而且人类自身的生存也会受到严重的威胁。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上,全体代表为地球静默了两分钟。这两分钟的静默,代表全人类在向地球忏悔,在反省,在思索: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饮用水源问题普遍而复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控制饮用水水源污染,改善饮用水水质是举国上了普遍关心的大事。几十年来,我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许多工作。70年代以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制定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各项条款。1989年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各地在保护饮用水水源中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并有具体的保护机构和保护办法。在饮用水源地里通常还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是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100米的区域,也包括陆域。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的边缘开始,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主要指河流)。对于设置两级保护区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还可以设置准保护区,即以二级保护区的边缘为起点,上游1000米、下游50米的区域(主要指河流)。对各级保护区实施不同的保护要求。
在准保护区里,间接或直接向水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不能保证取水口的水质要求时,在该区域排放的污水也必须削减排放量。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可能会与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矛盾。例如北京市曾经考虑大力发展密云水库的旅游事业,并已开始实施,经过多方面的激烈争论,最后确定密云水库为水源保护区,对旅游及水产事业作了严格限制,并颁布了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道水源保护暂行办法,对北京市的水源保护起了良好的作用。
要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根本的出路在于控制和治理污染源,例如北京修建了西郊污水干线工程,把污水截住,不让污水流入水源保护区。此外,还在水源上游修建了一批中、小型的污水处理厂,切断污水对水源的污染,构成北京上游保护饮用水源的防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大家的事情,光有一两个部门很难做好这样一件重要的工作,它需要大家的努力共同完成。
英国在经历了1952年和1956年两次伦敦烟雾事件,付出了血的代价后,首先于1956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令》。法令禁止伦敦市的居民、工厂和发电站燃烧煤,家庭煮饭取暖改用煤气和电,分区实施,由政府给予经济补贴。工厂和发电站也照章办理。这个办法果然生效,几年后,伦敦终于摘掉了一度被称为“黑都”的帽子,变为比较清洁的城市。香港是在1959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令》的,规定了煤烟控制区;1969年又公布了《街道交通规则》,限制车辆废气的污染程度。洛杉矶市于1961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令》,禁止在家庭后院焚烧垃圾,并要求所有的新工业设施设置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市政当局还建立了三级警报系统:当烟雾达到一定程度时,发出一级警报,禁止私人车辆开行,并警告工厂停工;当烟雾较严重时,发放二级警报,除救火车、救护车、警备车等执勤车辆外,禁止其他一切车辆运行;当烟雾极度严重时,拉响三级警报,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美国众、参两院于1970年正式通过《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及对一些新的危险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日本于1971年6月颁布《恶臭防止法》,1975年4月对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开始采用总量控制。
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于1973年8月在北京举行,会后从中央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相继建立起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环境的管理。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1979年9月13日的五届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环境保护法》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在大气污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该法还规定了奖惩条例,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可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正颁布实。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当代人的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决不是权宜之计。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公害是一个战略问题。由于它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所以环境保护应该作为我们国家一项基本国策。
许多城市都建有纪念碑。有的是伟人,有的是英雄,也有的是传说里的形象。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的美人鱼雕像,就是根据安徒生的童话《海的女儿》的主人公塑造的;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有一座特殊的纪念碑,纪念碑塑造的是一条毛毛虫。为什么把毛毛虫当作纪念碑的主人公呢?原来这里有一段自然保护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