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货币市场运作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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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沿革

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该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众多参与主体,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运行平台,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交易。这些年来,作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交易网络不断延伸,交易成员大幅增加,交易也日趋活跃,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发行和流通的主要场所,对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债券债券市场发展概述

我国债券市场的形成是以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获得通过,财政部开始恢复发行国债开始的。但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从1981~1987年并不存在真正的债券市场。这是因为在这一阶段,我国还没有合法、成型的债券交易机制和场所,债券发行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摊派方式,而政府甚至明确将私下的国债交易界定为非法行为。直至1988年,财政部允许国库券在国内61个城市分两批试点流通,中国债券流通市场才正式产生。最初的国债交易以柜台交易为主,国债服务部和证券公司是主要的中介机构。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开办国债业务,场内债券交易由此产生。由于场内集中撮合竞价的交易方式方便高效,全国的柜台交易价格逐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交价靠拢,大部分国债现货交易逐步转入场内,于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成为最主要的国债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则是在1993年才开办国债业务。1992年之后,全国还陆续成立了几家非交易所性质的集中性交易市场,当时比较有影响的包括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后来,这些市场因为国债回购中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先后被关闭。此后的几年内,国债交易全部在沪深交易所进行。

第五章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发展1997年6月,为了整顿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秩序,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保证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要求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市场,同时于该年6月16日开始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商业银行专门从事债券交易的场所。这个市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询价和交易,属于场外债券市场。在管理层的政策支持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托管量最大的债券交易市场。本章中所提到的“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即指此市场。

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因为其建立之初仅允许银行类金融机构进入且只能从事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交易而得名。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首批成员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及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共计31家。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由两家中介机构进行日常交易的管理,一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习惯称之为“前台”),主要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询价交易的平台;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习惯称之为“后台”),主要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债券登记、托管、转托管和结算业务服务以及代理债券本金、利息的兑付。这两家中介机构一方面为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成员提供债券交易的软、硬件系统,并要维护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要维护市场纪律,保证交易主体间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证各类信息披露的高透明度和广泛共享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部分监管职能。

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必须将所拥有的债券全部托管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依托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的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债券交易,然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的结算和转托管。

2002年6月,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获准在部分地区进行指定国债的柜台交易试点工作。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开办,意味着在消失多年后,债券柜台交易市场重新出现。

综上所述,经过20几年的发展,中国债券交易市场形成了“两个类型、两个中心、三个场所”的结构体系。“两个类型”,是指债券交易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包括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前者的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后者的参与者限定为个人,属于场外债券零售市场,是场内批发市场的延伸。“两个中心”,是指场内债券交易的绝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债券交易的绝大部分集中在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二者是中国债券交易市场的两个中心场所。“三个场所”,是指上述四个市场的债券,分别由三种不同的机构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国债柜台市场则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另外,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挂牌的债券可以相互转托管,可以跨市场转入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但不能反向转回;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只能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能转入交易所市场,但是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入国债柜台市场。因为没有建立统一的债券后台登记托管系统,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存,相互分割。

(1)市场参与主体申请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取得交易资格。(2)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位资格成员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平台,负责日常运作管理工作。(3)市场参与主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办理债券托管手续。(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合同,为托管成员办理债券质押登记、过户手续。(5)中国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实时进行交易信息、结算的联系沟通。(6)中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向央行定期提供市场交易情况数据,便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市场参与成员的监控。(7)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信息沟通,实现债券质押登记、交割与券款划付同步进行。(8)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电子联行清算系统,为系统成员进行资金划拨、清算。

二、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与组织结构

(一)市场参与者

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成员;另一类是通过债券结算代理银行间接进行交易的非市场成员。

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建立之初的参与者只有16家商业银行。此后,主管部门逐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市场成员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入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批准了农村信用联社(283家)、部分投资基金(20只)和证券公司(7家)入市交易;2000年,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获准入市;2001年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券代理业务入市;2002年4月投资者入市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2002年10月企业等非金融机构法人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入市。非市场成员机构、非金融机构通过结算代理业务进入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改变了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使一个统一的、包含各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债券市场框架基本形成。到2005年底,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结算成员单位已达5508户,市场成员已涵盖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众多类型的金融机构。

(二)债券托管制度

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业务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特种金融债和企业债四种,前两种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后两种不能流通。获准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机构,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账户并成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成员。

1997年6月商业银行从证券交易所撤出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其所持债券托管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这是最初的托管债券。此后,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数量的增加和市场成员的增加,债券托管量逐年增加。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总额达15.1万亿元,共结算104.6万亿。

(三)债券回购交易方式与结算制度

中国银行短期间债券市场的可交易券种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交易方式为现货和回购交易两类。其中回购交易又分为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

品种包含内容国债记账式国债、特种定向国债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资产支持证券MBS票据中央银行票据其他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泛亚债券指数基金PAIF)

封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拥有的债券抵押给资金融出方,按债券面值或面值的一个比例(通常小于或等于100%)获得资金,并约定一个使用期限和利率,在该期限内,所用于抵押的债券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予以冻结,融资双方都无权动用,当回购期满时,资金融入方将资金还给资金融出方并按约定利率支付使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资金融出方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传送指令将抵押债券解冻。封闭式回购交易中采用将债券予以冻结的方法,这有效防范了抵押权人挪用债券的风险,但是并不有利于债券的流动性。

买断式回购交易是为了解决质押债券的流动性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推出的,它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国债卖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种国债。这样,在本次债券回购期间,资金融出方可以将自己所持债券与在回购交易中所购进的债券进行统筹计算用于交易,而只需保证本次回购交易期满之时有足额债券予以交割即可,这最大可能地盘活了交易双方的资金,使债券流动性得以充分发挥。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初是以自营交易模式为主,这是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初期主要是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这一类市场成员普遍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市场参与意识,能积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以盘活债券资产和融通资金,因此自营交易占了主体。

但随着市场扩容,越来越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入到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它们通常表现出资金和债券数量有限、专业人员缺乏、参与意识淡薄以及信用等级较低、不为市场广大成员所熟知等特征,这些方面的局限性都制约着它们在市场寻找交易对手完成交易行为的能力和积极性。为了消除这种市场主体庞大而交易行为却相对集中于少数成员的不和谐现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始推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即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签订代理协议的方式委托某一家商业银行为其代理行,代理其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从2001年6月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始陆续为部分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开放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服务的渠道。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39家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允许其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债券逆回购和现券买卖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办对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意义,首先它使部分规模较大、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展了业务领域,开辟出新的盈利空间;其次它使农信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能够以便捷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其改善资产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提供新的途径;最后它使非金融机构通过结算代理业务进入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改变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使一个统一的包含各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债券市场框架基本形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面的另一个创举是开通了国债的柜台交易。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与凭证式两种,前者是一种无纸化债券,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市场面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发行,后者是一种记名式、有书面凭证的“债券储蓄存单”,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行。在2002年6月以前,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国债投资主要是购买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不能转让和交易,只能提前兑付,这严重影响了其流动性和投资人的盈利性,不利于提高投资人的积极性。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有商业银行部分网点试开办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社会公众通过商业银行的柜台可以进行记账式国债投资。国债柜台交易的推出有助于拓展债券发行渠道,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对债券投资的需求,拓宽其理财投资的渠道,打通了社会公众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通道,拓展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空间。

除了交易方式的变革,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割结算制度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债券交割最初采用的是“T+1”交割制度,为了防范结算风险,“T+0”交割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市场成员所采用。

(四)债券现券买卖的净价交易与结算制度

2001年1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二部委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有关事项联合发文。同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落实债券净价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如期完成了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交易系统的净价结算功能开发、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工作。2001年7月4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开通债券买卖的净价交易。所谓的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交易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净价)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现券交易中,将债券的净价和应计利息分解,净价仅反映本金价值的变化;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净价交易方式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并且,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一般都享有免税待遇,因此净价交易也有利于国债交易的税务处理。

在净价交易中,交易时采用净价,结算时仍然采用全价。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三者关系是: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从2001年下半年至今的现券走势来看,净价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券交易的活跃,债券净价走势也更好地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

(五)做市商制度的双边报价制度

中国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在交易制度上除了是一对一的询价报价外,为了活跃市场交易,还采取了双边报价商制度,即交易商可以在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2001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银行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商。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双边报价商融券业务操作规则》出台,允许双边报价商为了双边报价的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债券。实践证明,在双边报价商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目前,在市场上15家做市商中有13家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及中信证券2家证券公司。

(六)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于1998年5月恢复,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直充当这项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与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债券交易,吞吐基础货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方式包括封闭式回购和现券交易两种。封闭式回购含正、逆两种,而现券交易目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现券买断一种。公开市场业务运用的债券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每周一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方式和利率招标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现有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4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