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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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应该遵循的原则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大商业银行和大证券公司的互相兼并、重组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现代信息通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引起企业管理思维和组织方式的变革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各类非国有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等,最近几年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产权结构的调整。特别是1998年,因为政府干预,还出现了几件大的兼并、重组和破产的事例。分析这些事例,感到政府监管仍然缺乏经验,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不仅对存款人,投资者和国家财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还给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因此,从当前稳定金融,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定出原则来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

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企业公司的重要特点,首先是高比例负债经营。之所以能够大量吸收外部资金又不怕资不抵债的风险,靠的是管理层的无形资产,即公司历年的盈利记录和主要管理人的个人信誉,能够让存款人和投资者感到托付的钱有保值和盈利的希望。其次是无形资产对产权交易的价格影响特别大。资本市场的产权交易,价格可以剧烈波动,金融机构的产权交易,价格波动更为剧烈,因为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和管理层的信誉会随着产权交易引起的人事变动而突然大幅起落,给投资者带来巨额盈利或者巨额亏损。最后是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最容易产生连锁的社会反应。因为很多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互相提供信用的联系,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消费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也都存在环环相扣互为条件的紧密联系,通过这些联系,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可以引发整个行业、整个地区的金融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甚至危及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定。根据金融机构的这些特点,从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国家财政的利益出发,金融机构的破产、兼并和重组有必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

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必须出于各个当事人机构的自愿,政府负责执行金融监管的机构不得强行要求一方机构兼并另一方机构。金融监管的执法部门只有审核兼并程序是否合法,给予批准或者拒绝批准的权力,不得在当事人双方提出兼并、重组的正式要求之前向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兼并、重组的任何文件。否则,就要追究执法部门具体人员的责任。很多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证明,非自愿的金融机构产权交易,往往包含不平等的条件和政府执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当事人机构会突然爆发严重的债务逃逸,恶意亏损,携款潜逃等事件;合并后的机构也会很快陷入严重的内耗,引起大量撤资,失去在市场上的优势,给投资者和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只有自愿的兼并、重组,合并后的机构才能保证健康运作,迅速扩大市场,降低成本,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二、优势兼并劣势的原则

任何一项金融机构的收购或兼并,都只能允许资本、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和盈利水平都占优势的一方掌握最后的控股权,不得行使相反的权力。评价金融机构优劣的标准可以不计资本和资产的规模,但是绝对不能不计经营管理和盈利水平的高低,这是整个金融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不断提高的基本保证。资本市场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产权交易来推广优秀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因此不能容忍管理和技术落后的劣势金融机构收购、兼并优势的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劣势机构掌握控股权的事件,可以肯定不是出于双方自愿,其中必有不公平的交易和腐败行为,原来的优势机构也会很快发生抽逃资金,恶意亏损和市场萎缩的后果,彻底丧失原来的优势地位,给投资者和国家财政造成损失。如果此类事件经常发生,则整个金融制度的风险状况就会严重恶化,最终把风险负担全部转嫁于国家财政。

三、法人资格审计原则

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应该由负责行业监管的政府职能机构提出具体的资格审核标准,据以审定金融机构提出的法人代表候选人。只有合格的候选人才有资格担任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资格审核标准的内容应该包括个人信誉和业绩、管理能力、经验、学历、专业知识、人际关系等。确定的标准要明文公布。政府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举办专项考核鉴定,公开考核的范围,加强监督,以此提高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同时也促使所有的候选人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防止政府监管部门的腐败,法人资格审核要禁止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人员进入被行使权力的金融机构担任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派遣政府官员到非国有的金融机构任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财政部登记原则

财政部要为每个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个财政部账户,详细记录每个机构的产权变动。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预先到财政部登记,每个已经设立的机构,产权变动必须预先得到财政部的认可,明确税款缴付的讫止日期,确认兼并、重组的交易不存在逃税漏税的行为,兼并重组之后也不会减少上缴的税款。财政部的账户可以委托大区的政府财政局(或厅)管理,但是必须实行全国联网,所有的信息必须统一集中到中央。金融机构必须在开立财政部账户和获得账户号码之后再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委托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和税收缴款账户。人民银行和委托的银行在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必须要求金融机构出示财政部的账户号码,否则应拒绝开立账户的要求。

五、反垄断原则

反垄断的原则首先是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坚持开放市场的方向,其次是反对大机构的市场垄断,鼓励竞争。对于新的金融业务和技术,对于从事新技术的专业金融机构,只要不给存款人,投资者和国家财政造成损失的,政府监管部门就不得对之采取禁止的措施,相反,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吸引新的资本和新的技术。政府监管部门不得以没有法规条例的理由禁止或者取缔新的专业金融机构,(例如,专业的信用卡公司),更不得自办商业性金融机构取代市场自发的金融机构。政府的职责是以十分积极的态度认真研究和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用于严格规范新的专业金融机构和大量出现的金融创新业务。除了必须高度集中的银行间清算业务以外,现阶段要一般地禁止大金融机构单独垄断本行业的全国市场超过 20%,旨在扩大市场份额的任何金融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均应该以此为限,否则不予批准。

六、公开性原则

公开是指在法定的新闻媒体上登载,作为阻止幕后交易和防止政府腐败的有力措施。负责金融监管的各级政府职能机构有责任公开自己准确的权力范围和具体职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政策要求,资格要求和审批程序,作为成立审批或者判定处罚的依据。任何超越职责范围的要求,任何没有事先公开的政策要求和审批程序,一律不得充当执行处罚措施的依据。任何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涉及股东人数超过规定(例如,百人以上),也必须事先发出收购、兼并的意向通知,然后才能申请进入法定程序。

七、风险分散原则

金融制度的改革需要把国家集中承担的一部分金融风险分散转移到各个不同的金融行业,进一步转移到每个行业中的各个独立的金融机构。这是防止集中风险触发经济危机和保证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据此,金融监管不得禁止设立新的专业性金融机构,除非达不到公开的审批条件;不得对任何行业采取全行业关闭整顿的措施,(例如,海南城市合作银行对海南地区信用社的系统性收购);对专业性金融机构的调整措施必须充分照顾到信用风险的技术性差别,(例如,外汇交易中心和融资中心的风险技术性差别);对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行业只能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条件下执行末尾破产的政策,不得随意扩大打击面,也不得撒胡椒面全行业补亏。银行间的清算应该至少有两套互相独立的系统,目的不仅仅为了保护竞争,促使改进服务,而且还是为了万一有一个体系运行失控,还有另外至少一个体系仍然能够保证正常运转。目前人民银行关闭各地的融资中心,把资金拆借的业务集中到总行的外汇交易中心去做,中央财政代替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向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都是集中风险的做法,发展下去,必定后患无穷,必须尽快纠正。

八、规避政府行政干预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政府监管人员和监管机构主动规避对金融机构的任何行政干预。所有的监管要求和限制性措施都应该事先商得管辖内金融机构的多数同意,公布之后成为确定的规章条例,才能够据以执行,确保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任何个别的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处罚性措施,必须证据确凿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执行。政府监管人员和监管机构只做法定授权范围之内的事,严格按照公开的规章制度办事,不得越权。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人事纠纷和利益分配矛盾引发的案件,或者属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都应该由当事人机构自行解决,监管机构可以应邀充当仲裁,但是不得强行干预。禁止对个别金融机构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导致金融机构苦乐不均,在当前还特别要禁止针对优势金融机构采取强化监管措施,同时却对劣势的金融机构自由放任的做法。

中国是一个转型中国家,也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行政垄断有很长久的历史,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又严重不足,在经济运行出现困难时,往往习惯于采取政府行政干预的手段。计划经济曾经是最全面的政府行政干预,但是结果却窒息了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只得放弃。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行政干预,一方面是昂贵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又是政府腐败的条件,二者都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兴起和金融资本大量参与的时候,腐败的问题尤为严重。世界上,很多落后国家和亚洲国家的金融危机,政府决策落后和腐败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为确保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当前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制定严格的法规,规范和约束政府监管职能机构的行为,充分提高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