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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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加快地方金融法规制度的建设

1995年中国政府一举颁布了八个重要的金融法规,打开了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也标志着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开始。但是当前要把这些法规真正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克服金融领域的混乱现象,仍有很大的困难,因为这些中央政府的立法,只能以全国各地金融发展的平均水平为依据,不可能照顾到经济金融发展极不平衡条件下,各地区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目前这些法规的内容还大部分是政策性阐述和原则性要求,缺乏经济管理所要求的对经济行为的具体约束和必要的经济利益调整,因此很少具备可供具体操作的内容。1996年,利率水平大幅度下调,宏观经济环境相对宽松,各种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也重新活跃起来,我们希望全国各地金融事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市场竞争、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等等,都能够在井然有序的条件下进行,不再发生一哄而上和盲目竞争的混乱,并且能够把金融犯罪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显然,这些都只能够在完善法制建设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因此,为了弥补中央统一立法的不足和根据现实的条件,面对当前金融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必须充分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加快地方金融法规的建设。

一、动员地方政府来组织本地区的金融法规建设,在当前有充分的理由,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方政府承担着发展经济、稳定金融、造福一方的社会责任,也要直接承担所辖地区发生金融混乱的社会后果,因此地方金融立法当然是其履行社会职责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当前城市金融发展的趋势和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国将会有大批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在全国各地出现,它们的繁荣和稳定同地方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它们的执法监督也只有地方政府能够承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排除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中央银行的金融执法监督也会陷于困境。

其次,地方政府不仅有金融立法和执法的权力,而且还有金融法制建设带来区域金融加快发展的利益。金融服务于经济,要发展经济,必须同时发展金融。当前很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当地的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金融发展的重要,只要他们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法制对于金融发展的重要性,金融法制建设就有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世界上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备的金融法规制度和有力的金融执法机构都是居于首位的必要条件,因此,地方政府要发展金融,就必然会有完善金融法制建设的利益。

其三,发动地方政府组织金融法规的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地区的优势和地区之间互相攀比的竞争机制。客观上,金融发展有很大的地域性,有的地方已经有了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有的地方正在争取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甚至还不具备开办商业银行的条件,金融发达地区有立法所必要的社会力量和较多关于金融监管的执法经验,加快立法之后,再向落后地区逐渐推广,可以更加有效地帮助落后地区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克服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有金融法制建设的利益,就必然会有互相的学习和仿效,把这种地区间的竞争引导在法制建设上,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自然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

最后,地方立法可以充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条件和局部地区加快发展的要求。地方政府最熟悉当地的社会环境,处在最有利的地位,可以根据当地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要求,贴近实际,制定十分具体和有效的法规条例,加上地方政府的执法权力,可以保证金融法制建设对于规范当地社会的金融活动发挥更大的实际效果。

在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只能是一个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要允许存在地区差异,因为金融发展客观上不可能消除地区差异,要允许部分地区发展得快一些,带动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不能允许金融监管和法规建设脱离实际,阻碍发展和助长金融领域的混乱。因此,只要都在努力改进和积极提高,目的就算达到,而不要去幻想完美无缺的法规制度突然来到人间。有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有关金融监管的立法,即使由中央政府颁布,具体执法也还要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才能真正发挥规范金融行为克服金融混乱的有力作用。另一方面,在一些中央立法尚存空缺的金融领域,经验证明,地方法规也能照样规范市场行为井然有序地进行。

二、地方金融立法是对中央政府立法的补充,需要在中央银行的专业指导下进行

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分工和承担的不同责任,中央政府立法应同地方政府各有侧重,互相补充。中央立法应该侧重规定货币制度、规范货币政策操作、明确对中央银行的授权和监督。地方立法则要侧重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如在当地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必须达到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等。

地方金融立法不是要搞地方保护主义,而是要为当地的金融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有利的法制条件。因为只有法制健全了,市场有了透明度,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有了充分的社会保障,才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前来创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快经济建设和技术更新的步伐,当地的经济才有加快发展的条件。

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变,不可避免地有一个中央放权和金融地方化发展的趋势,顺应这个趋势的金融法制建设,要把地方金融立法作为给当地金融发展放权的前提条件。越是发达的地区,金融放权越多,法制建设的要求也必须越高。落后地区,金融发展的放权较少,金融监管的起点比较低,但是每一次新的放权,也应该要求相应的法规建设,确保在全国的范围内,任何一个地方的金融发展都能同时伴随金融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

由地方政府组织金融立法,并不是要否定或抵制已有的金融法规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而是要把中央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在刀口上,健全已有的法规建设和提高中央银行的金融执法效果。因此,地方立法需要在中央银行的专业指导下进行,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在当地的分行应该积极参与,帮助推进。地方金融立法也是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关于稳定当地社会金融所做出的承诺,是上一级政府对承诺地区执法监督和实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对于越来越多的由地方政府参与而导致的金融混乱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治理措施,对人民银行在当地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也是一个有力的社会保证。

三、地方金融立法在当前有着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特殊任务

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在很多国家经历的都是一个自下而上不断集中的过程,因此不存在缺乏社会基础和具体执法的问题。中国的金融立法与之相反,走的是自上而下的过程。这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但也因此产生了一个基础建设的问题。中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如果仅仅满足于最高层次的中央立法,就此停止,任凭其脱离现实的社会基础,就不可能发挥金融法制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立法把金融法制建设的工作继续向前推进。这项重要的历史任务要求:

1.贯彻金融监管和执法的基本精神,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2.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这两条是保证中央和地方立法统一性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在地区的现实条件和具体情况,运用经济管理的科学方法,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制定可供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充实已经颁布的金融法规。

4.根据所在地区金融加快发展的需要和现实的条件,积极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运作制定有效的行为准则,弥补现行法规制度的空白。

最近几年,中国的金融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国居民的货币收入大幅提高,增加了长期投资的需要,1996年利率下调,又产生了银行存款分流的问题,长期投融资渠道的金融服务表现出严重的不足。二是企业改革出现了严重的逃债现象,国家银行的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打击。三是证券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国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严重不足。最后是人民币市场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断增加,面对外国银行的进入,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监管显得毫无准备。面对这些新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要在金融加快发展和扩大开放的同时保证金融稳定,金融法制建设就必须走出大的步伐,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已有的现实条件,动员地方政府的力量来组织金融法规的建设,是目前惟一可能摆脱困境和带来希望的重要途径。

针对新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企业产权重组和投资管理办法、企业破产和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商业银行竞争和信用风险控制办法,这些法规都是克服长期投融资渠道瓶颈和扩大开放降低银行风险所必要,地方金融立法在达到要求之后,人民银行就应当考虑对其设在合格地区的分支行审批金融机构的适当放权,帮助合格地区的金融事业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制,其根源还是一个社会契约,必须有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广泛参与,制定的法规条例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也才能成为规范人们金融行为的有力工具,结束金融法规建设和实践过程互相脱节的现状。因此,顺应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以适当放权来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动员地方政府来积极组织立法和配合执法,把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法制建设的工作统一起来,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才可能在务实的方向迈出大的步伐,保证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尽快转入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