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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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非居民银行账户管制的国际惯例

非居民银行账户管制是国家外汇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年的资料,有关国家对非居民银行外汇账户的管制名目繁多,汇总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开户银行的限制。少数管制严格的国家只允许在中央银行开户,不少国家规定在指定银行或特许银行开户,管制比较放松的国家允许在合格的商业银行开户。发行可兑换货币的国家一般不作开户银行的限制。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可同时在三类或者二类不同的银行开户,或者只能在一类银行开户,但是账户使用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其次是对开立账户的身份和币种限制。虽然管理非居民账户是外汇管制的要求,但是非居民身份仍是开立此类账户的首要条件。一些国家还把持有外汇的本国居民也归在非居民账户项下实行管理,规定非居民的身份包括外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外籍居民、祖籍为本国的外国人、本国在外移民、在国外注册而在本国运营的公司、在本国注册但在国外运作的公司及法人、在本国注册的合资项目、在境内为外国机构工作的本国居民、在境外工作的本国居民,包括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政府官员、驻外代表和工人等。

一些国家根据非居民的身份规定设立多种账户,同时可有5~6 种之多。少数国家因为对外关系的考虑还对一些特定国家的居民设立专门的账户,对合资项目规定外方投资的最低比例。一些国家规定开立账户的资金必须来自国外,但多数国家只要求是外币或者出售外汇资产的本币即可。对于不同的非居民身份,有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外汇来源要求,同国际收支中的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各个细项一一对应。币种限制分为可兑本币和外币两种,可兑本币又有本币和外汇券之分,但是使用外汇券的国家仍为少数。外币一般是公认的5种可兑换货币和 SDR,(1998 年起应该还可以包括欧元),有的国家只允许其中的 1~3种,开立双边结算账户的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货币。

最后是对账户使用的限制。这方面的限制比较复杂和具体,归纳起来有收支范围限制、币种和可兑性限制、转账或转移限制、汇率限制、利率和付息限制、收费与征税等几个方面。一些国家根据收费范围的不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还有结算账户、资本账户、财产账户和储蓄账户之分,并对每一类账户的收支范围和使用方法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以此为基础,对不同的账户施行具体的使用限制。转账或者转移限制有可转与不可转、有限可转、可转限额、转向外国或国内同类账户等各种区分。

不同国家具体的管制情况同外汇资源的数量有密切的关系。第一类是外汇储备极度匮乏而被迫实行严格管制的国家,例如,巴巴多斯、贝宁、布基纳法索,以及其他一些前法属殖民地国家。他们规定只能在中央银行和个别指定银行可开立非居民账户,用于非居民的消费性货币收支。他们的国际贸易由国家完全垄断,数量极为有限。第二类是外汇全面管制的国家,例如,中国、印度、埃及、墨西哥、摩洛哥、波兰、俄罗斯联邦、扎伊尔、伊拉克、以色列、蒙古、尼泊尔、安哥拉、孟加拉等国。他们只允许在少数指定银行,根据非居民的不同身份、外汇收支的经济内容和币种区别可以开立多个账户,严格限制每个账户的收支范围和转账,汇率、利率和银行收费标准都由官方具体规定,一般没有征税要求。第三类是实行一般性管制的国家,例如,缅甸、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土耳其、乌克兰、不丹、塞浦路斯、斯里兰卡、叙利亚、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马来西亚、泰国等。他们规定在合格的商业银行即可开户,非居民和居民都可开立外币和本币账户,账户的类别简化到四类之下,每类账户的使用范围比较放宽,账户间的资金转移不受限制,汇率和利率由市场自发决定。但为稳定市场或为国民平等待遇的目的,也可有对利率、汇率、转移限额、税或费的限制和规定。第四类是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管制的国家,他们是发行自由可兑换货币的国家,亚洲地区的日本、韩国、马尔代夫、新加坡、香港、澳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的非居民可在任何合格的商业银行开户,划分非居民和居民账户主要是经济统计和经济分析上的需要,一般不实行差别待遇。第五类是实行特种管制的国家,例如,印度、伊朗和前法属领地国家。他们出于宗教、民族或者历史的原因对一些国家的非居民采取特殊的管制政策。

注:以上分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RESTRICTIONS ANNUAL REPORT 1995》,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编译的《世界各国贸易和外汇管制大全 1993》,由于世界各国对其管制非居民账户的介绍繁简不一,且研究的时间比较仓促,国家分类不会十分准确,具体的情况还请查阅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