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商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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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商业政策(3)

所谓自由贸易并不是说完全采取放任态度,而不进行有计划的物资调剂。各种生产是有季节性(各种农产)和地域性(渔盐煤炭等)的。由于解放区交通艰难,商业尚未充分发展,政府贸易机关必须负责调剂供求,平稳物价,这是扶助生产保证供给的一件重要工作。为了便利土产运销,合作社应组织群众运输,且应公私结合组织各地合作社的联合运销,这样才能完成远距离的运销工作。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贸易机关可以排挤私营企业,脱离群众力量而来包办土产运销,恰恰相反,政府贸易机关必须扶助私营企业(包括小商人和小贩),且应通过合作社来组织广大群众,这样才能完成调剂供求的这一艰巨工作。

摘自薛暮桥《现阶段的经济政策》1946年11月山东《大众日报》

我们对商人的对策是团结与斗争,团结其畅销货物,便利民生,教育其少赚钱,公平合理地来赚钱,打击其操纵市场,紊乱金融,对商人的态度要好,要改造他,不奖励农民暇时经商,当然也不限制,更不奖励农民向商人来发展。

摘自齐彭彦《加强集市管理》(1945年8月1日)《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712页

一、保护一切公私商业,取消前敌伪颁布之一切不合人民利益的配给与限价及妨碍商业自由发展的发令条例。凡在我新旧解放区之内,一律执行贸易自由之政策,以迅速恢复商业,繁荣市场。

二、以贷款及其他办法帮助公私商业恢复并发展,取缔操纵市场,制止奸商投机行为,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燃料粮食等)的囤积垄断,应严加取缔。

三、凡我解放区之对外进口货,一律须照章缴纳进出口税,并严厉取缔过去敌伪原有对物资流通上之一切苛捐杂税,力谋都市与农村间之物资交流,以便利自由买卖。

四、过去敌伪对工商业所征之消费特税与各种苛捐杂税一律取消。待秩序安定,市面恢复之后,各城市大小商店有向民主政府照章缴纳营业税之义务。

五、对国民党地区进出口货物,仍继续实施物资管理。

六、物价一律按华中币计算,但法币允许流通之地区,暂许以法币依照其与华中币折合率计算,并依市场价格,进行公平合理交易。

摘自华中财经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1945年11月)《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第1版第16页

整理与巩固合作社,要使合作社真正贯彻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纠正专门营利分红的方针。必须切实加以整理,先研究好合作社,传播经验,检查坏的合作社,账目,改造领导。此后一般应以小型的群众自愿的以互助组织为基础的合作社为主,以大型的综合性的联社为辅。夏季以前,各地要总结一次,以准备夏季的发展。过去合作社蚀本原因主要在用人太多,周转太慢。因此以后合作社经营应力求精简,审慎用人,货物周转要快。

摘自《中共华中分局关于生产工作的指示》(1946年1月9日)《华中通讯》1946年3月

经济问题的症结,在于打破统治经济,把工商界的枷锁一次打开,大量发展生产事业,战时生产商乃至经济部财政部,应该配合起来。不要培养官营私利的官僚资本,而大胆发展民间工商业。

摘自杨培新《十字街头的中国财政》(1946年8月6日《中国经济动向》耕耘出版社印行1946年第75—76页

所谓贸易决策是包括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两方面。不论对外贸易也好,国内贸易亦好,过去与现在,中国都处在极困难的境地。中国的对外贸易是以入超为特色的;中国的国内市场则在人为的种种障碍之下,被分割成为许多脱了节的单位。林立的关卡与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国内市场一年比一年地缩小了。要使中国经济有转机,就必须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之下,增加出口并扩大国内市场。扩大国内市场是与提高广大农民的购买力互相表里的;增加出口贸易则可使中国获得更多的外汇,换取更多为发展生产所必需的物资。

摘自许涤新《中国经济的道路》生活书店发行1946年12月版第190—191页

我们的贸易方针是对外管理,对内自由。对外贸易必须完全统一于东北财经办事处。关于输出输入的物资必须制定条例,加以管理,使出入口得到平衡,并有计划地输出我们的有余物资,输入必需品,同时限制或禁止非必需品输入。对内贸易在不准垄断操纵,不准囤积居奇条件下,应采取自由政策,适当的扶持内地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在购粮期内,允许进行粮食半统购的办法,这仅是为了稳定粮价及便于我们购粮,制止商人囤粮,对于军食民食必须实行有计划调剂。

摘自东北局《关于1947年度财经工作方针与任务的指示》(1947年3月4日)《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39页

保护与发展集镇与城市商业,对农民、手工业者、运输业者、小商贩、消费合作社贷款,扶植其发展。管理市场,改造牙纪,改造庙会,建立群众性商会,统一度量衡,调节地域间季节间农产品与工业品,外来品与土产品的价格相对地稳定物价。废除不利于商品流通的一切障碍。取缔囤积居奇。适当地规定店员薪金与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按劳资两利原则适当地合理地规定商业税收,反对漏税,适当地改善店员、商业劳动者的生活。

摘自王学文《经济政策》(1947年)《王学文经济学文选》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439页

对蒋管区贸易,必须采取坚决斗争的原则,目的是保护自己打击敌人,因此对敌的贸易关系,必须坚决采取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关税工作,缉私工作,除了我们缺乏的必需品可允许入口外,严格禁止消耗品与奢侈品的输入,克服现在漫无限制的入超状况,争取输出我们多余的不需要的物产出口,并依靠边沿区的群众力量配合税局严格查缉走私、漏税等不法行为,各城市来往各蒋管区的“老客”亦必须组织起来,严格管理,我们要认识在东北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差不多不必依靠蒋管区的物资,相反的可以封锁敌人,那种为谋一时小利而做有利于敌人的事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严格地禁止。

摘自李富春《在财经会议的报告与总结》(1947年8月)《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第68页

对内商业,要做到调剂物资,保障军事民用,争取物价与金融稳定,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差价,促进生产的发展。故对内商业自由的作用有两个:第一是要保障解放区内的商品畅流,自由交换,不准各地有统制、封锁与任意收税的行为。第二是保障私人正当商业的营业自由,但这不是允许违反法令危害民生的自由,要取缔投机居奇,限制过分的商业利润,也不允许机关部队经营商业。如果内地商业政策上不坚决地贯彻实现这两个作用,如果自流自发的让公私资本都流向商业投机,则不但农业、工业不能发展,解放区的物资生产不能增加,相反的,更造成物价高涨、金融波动、经济困难、民生困苦。因此必须坚决地限制商业利润,坚决地禁止投机居奇,坚决地禁止机关部队做生意,引导“游人游资”向农工业生产中去。现在已经到禁止机关部队作生意的时候了,不要以有用的人力资〔物〕力去饮鸩止渴,谋一时之利,而妨害了发展经济的大计。政府所属的贸易公司必须统一,公营商业只准由贸易公司设立,其作用是调剂物资,调剂物价金融,调节私人商业而不是以谋利为目的。

摘自李富春《在财经会议的报告与总结》(1947年8月)《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第67页

我们的方针:1坚决保护工商者及其财权。2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及其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分配。只有不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是地主的全部没收分配,是富农的只征收其多余部份。3只有官僚资本,和罪大恶极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才没收,但亦不得分散,应继续维持营业。这里所称官僚资本不是将国民党所经营的工商业都叫做官僚资本,而是那些利用官僚特权,掠夺并积累大量资本或由官僚个人或某些官僚集团,用私人名义经营或控制,或者利用属于官僚的国家机关,与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和封建主义相结合,垄断着国民经济(如国民党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及国民党中央政府及省政府大官僚军阀所垄断的工商业)。4不管农村或城市,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一律不动,不没收清算。5地主富农经营之海船,渔船,商船,一律不应做封建剥削清算。6地主富农经营之盐滩盐场(只指大盐场,不是主灶区埠主的小盐场)应照顾保护工商业政策执行,不得清算没收。

摘自陈丕显《在华中土地会议上的总结》(1948年4月29日)《华中解放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4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11月版第224页

今后贸易政策的要求是:按市场供需情况,有计划地调度各地物资,支持主力休整地区的物资供应,以免物价暴涨,以便保障供给,减轻财政负担。内地贸易,仍贯彻贸易自由的方针。对外贸易则应加强管理,控制出口物资,以争取有利交换,杜绝不必需的外汇消耗。

摘自《华中第二次财经会议关于金融贸易部分的总结》(1948年5月15日)《财经日报》1948年第2期

今后在解放区内,无论市镇或乡村,凡属私人工商业,包括地富兼营的工商业,应坚决予以保护,农村各项富业生产,应帮助扶植其继续存在和发展。各级政府应明令禁止对工商业资本及农村副业的侵犯与破坏,并将正确的工商业政策教育贯彻到全党各级干部与广大群众中去。我们银行及贸易公司等公营机关,应通过贷款、订货、采购等方式,扩大政策影响,登记与组织商人,指导其经营与运销事业,团结他们在公营经济周围,使其为战争与建设服务,并获得发展。

摘自《华中第二次财经会议关于金融贸易部分的总结》(1948年5月15日)《财经日报》1948年第2期

自秦商鞅执政,抑商重农,汉室继之,变本加厉,病商之政,屡见叠出,故汉之商业不若农业之盛。

摘自王育李《商业史》中华书局印行1948年5月初版第13页

我国古代学者之理想、政府之设施,莫不重农轻商,至汉益甚,名之为逐末,斥之为兼并,不独重税以困商贾,又下令以辱之。高祖下令禁止贾人衣绣锦操兵乘马,即其一例。其最酷者,则入市籍是也。商人一入市籍,即以严法绳之。……商人受罚独重,乖谬已极。

摘自王育李《商业史》中国书局印行1984年5月初版第14页

太平世之商业,不得有私产之商,举全地之商业,皆归公政府商部统之。……商部核全地人口之数贫穷之差,岁月用品几何,既令所宜之地,农场工厂,如额为之,乃分主伯亚旅府吏胥徒。……合农工商三者较之,商之用人至少矣,一但有运货、会计、振机三者。……货无伪品,价无欺人,政府但除农工及运送之所出之本,以时酎定其价之高下,高者无过什一,下者可至百一,但以取足养十二局之人民为度而调剂之,计其时物价之贱,可过今什百倍蓰矣。

摘自夏炎德《中国近百年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1948年8月初版第59页

争进出差之正负,斯保商之政,优内抑外之术,如云而起。夫保商之力,昔有过于英国者乎?有外输之奖,有制还之税,有海运之条例,此皆为抵制设也。而卒之英不以是而加富,而延缘而失美洲。而自斯密论出,乃商贾亦知此类之政,名曰保之,实则困之,虽有一时一家之犹,而一国长久之利所失滋多。于是翕然反之,而主客交利。……保商专利诸政,既非大公至正之规,而又足阻遏国中商业之发达。是以言计者群然非之,非之诚是也。

摘自夏炎德《中国近百年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1948年初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