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忍了很久的吉瑞森实在忍无可忍了,他认为:自己跟联通河北分公司和任何个人都没什么私人交情,凭什么拿出几个月的时间投资几十万元送一幅如此巨大的壁画给联通河北分公司?如果按照联通河北分公司的说法是“为了宣传的目的赠画”,那么,从自己的画作中挑一幅国画送给他们就是了,凭什么还要设计数种画稿供联通公司挑选呢?如果是赠与,你联通公司凭什么挑选著名画家?又凭什么找了几个画家都干不成,最后才找到我呢?
2006年4月,吉瑞森一气之下将联通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追讨画款。由此引发了河北画家维权第一案。
起诉之初,吉瑞森并不期望被告能够按照自己希望的数额全额支付画款,加上自己已经投入的几十万元,再拿出钱来又是交诉讼费又是交律师费,对自己来说也有一定的负担。所以吉瑞森只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联通河北分公司给付画款200万元,并保留了增加画款违约金的权利。吉瑞森在起诉书中特别注明,如被告对原告所提数额不认可,可以申请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为准。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论。
一是壁画是承揽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原告吉瑞森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吉瑞森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又向法院提供了石家庄市桥西区六度园艺术服务社证明壁画在该服务社制作等3份证据。
而被告联通河北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并当庭拿出原公司总经理杨先生的证词。该证词证明:吉瑞森创作的壁画是在联通河北分公司搬迁之前,吉瑞森主动找到被告,愿意无偿为被告制作绘画一幅来为自己宣传。对于被告的证词,原告吉瑞森认为,这份证词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明书上的杨先生的签名属实”,公证机构并未证明杨先生出具的证明书内容是真实的,这份证人证言因为证人与联通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却没有出庭,同时又是一面之词。况且,吉瑞森认为宣传自己的作品应当到公共场所,而不应在某一单位的办公楼内。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画款及利息。在画款数额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吉瑞森当庭申请对壁画的价格进行鉴定。但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双方意见不一。最终由法院指定并委托河北金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画款进行评估。因为原被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时间是在2004年5月到7月间,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壁画按照2004年7月31日的价款进行评估。
面对这种罕见的壁画价格评估,评估机构非常慎重,他们邀请了中国美术家协会两位画家专程到石家庄进行了鉴定,评估结果是该画在200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607.66万元。
面对这个结果,联通河北分公司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关系,没有必要进行评估,且对评估价格不认可,认为评估价格不真实。联通河北分公司认为,评估机构所聘请的两位业内名家与吉瑞森同属美协成员,因而推定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的态度促使原告吉瑞森于2006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本金数额增加到607.66万元,并且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50万元,共计657.66万元。
价值657.66万元的壁画官司,顿时成为国内标的最大的壁画官司,这起简单的画家维权纠纷,顿时演变成“中国壁画第一案”,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慎重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关系,评估报告的取价依据全面客观,公允反映了该壁画在200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法院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可。据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联通河北分公司给付吉瑞森承揽费即画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657.66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联通河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盛世收藏,老皇历适应不了新市场
艺术家维权是个热门话题,受到法律界和艺术界的广泛关注。在当今艺术品市场日益成熟,一些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已成为价值不菲的商品的今天,当企业与出售作品的画家产生纠纷的时候,当画家作为个体很难与一个企业或机构抗衡而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书画市场自古以“口头交易”为惯例的情况下,画家又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
如今,随着收藏热的升温,人们对于艺术作品的热衷程度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书画官司越来越多,目前,书画官司大致呈现三类纠纷:一是作品真伪之争,二是著作权之争,三是书画价值之争。前两类案例较多,第三类纠纷虽然特殊,却是中国书画交易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痼疾。
中国书画界一直延续着“口头交易”的传统习惯,因为大多书画家尤其是著名书画家不屑于或者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谈钱”。很多书画家认为,拿自己的作品讨价还价,是对艺术的亵渎,是张不开口商谈甚至争辩的事情,所以通常的规矩是口头约定即可成交。在书画交易中,除了一些正规的大型画廊,很少签订买卖合同,这就导致了许多书画纠纷的产生,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帮助。
画家吉瑞森在一审判决后说,他打这起官司更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艺术的价值和尊严,是为了争口气,不是为了钱。但是,如果吉瑞森在承揽如此巨幅壁画之前,签订一个哪怕简单一点的合同,最后也不至于闹上法庭,更不会因此牵扯了3年的精力和时间。
当然,法院的一审判决让很多书画家感到欣慰,因为本案反映的不仅仅是天价壁画的问题,而是作为艺术家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其实类似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而更多的画家在这种时候选择了妥协和退让,少要酬金或者因数额不大最终不了了之。而西方艺术家往往是采取和画廊签约,画廊代理制已非常成熟,由画廊充当经纪人,打理画家的作品销售等一切事务。这种书画买卖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本案值得书画家们注意的是,在当下艺术品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买画卖画再也不能延续“口头约定”的方式了。画家作为个体,在出售画作时一定要和购买作品的机构和收藏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如果继续按照“老皇历”办事,必然还会造成后来的麻烦和纠纷。所以,规范艺术品市场,提高画家维权意识,都是刻不容缓的。
中国书画界一直延续着“口头交易”的传统习惯,因为大多数画家尤其是著名书画家不屑于或者碍于面子问题不好意思“谈钱”。很多书画家认为,拿自己的作品讨价还价,是对艺术的亵渎,是张不开口商谈甚至争辩的事情,所以通常的规矩是口头约定即可成交。在书画交易中,除了一些正规的大型画廊,很少签订买卖合同,这就导致了许多书画纠纷的产生,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帮助。
画家吉瑞森在一审判决后说,他打这起官司更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艺术的价值和尊严,是为了争口气,不是为了钱。但是,如果吉瑞森在承揽如此巨幅壁画之前,签订一个哪怕简单一点的合同,最后也不至于闹上法庭,更不会因此牵扯了3年的时间。
当然,法院的一审判决让很多书画家感到欣慰,因为本案反映的不仅仅是天价壁画的问题,而是作为艺术家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其实类似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而更多的画家在这种时候选择了妥协和退让,少要了酬金或者因数额不大最终不了了之。而西方艺术家往往是采取和画廊签约,画廊代理制已非常成熟,由画廊充当经纪人,打理画家作品销售等一切事务。这种书画买卖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本案值得书画家们注意的是,在当下艺术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买画卖画再也不能延续“口头约定”的方式了。画家作为个体,在出售画作时一定要和购买作品的机构和收藏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如果继续按照“老皇历”办事,必然还会造成后来的麻烦和纠纷。所以,规范艺术品市场,提高画家维权意识,都是刻不容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