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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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中国革命中的民粹主义(22)

为了发动农民参加土改运动,各地在某种程度上赞同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并过分强调了“贫雇农路线”,反对所谓“中农路线”,强调让贫雇农分到足够的土地,甚至提出了“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口号。康生、陈伯达提出“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左”的口号,认为“真正要满足贫雇农要求,绝对不动中农是不可能的,”甚至提出:“在平分土地中,中农发生动摇时,为了全村利益,不得不向他斗争。”这些带有对平均主义思想的提法作为土改运动的成功经验得以推广。1947年9月1日,新华社在陕北发表社论《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提出:“我党的土地政策改变到彻底平分土地,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农具、牲畜、种子、粮食、衣服和住所;同时又照顾地主的生活,让地主和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乃是绝对必要的。”《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人民日报·社论》1947年9月1日,第1版。这是中共第一次公开宣布要将《五四指示》规定的土地政策转变为“彻底平分土地”政策。正在主持全国土地会议的刘少奇立即代中央工委起草电文请示:经会议讨论,“多数意见赞成彻底平分,认为办法简单,进行迅速,地主从党内、党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9月6日,毛泽东代中共中央给中央工委起草复电:“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毛泽东:《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0页。

刘少奇主持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平分土地”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2页。土地平分的对象首先是地主、富农,但在具体实施时为了迁就贫雇农的绝对平均主义要求,不可避免地要损害中农利益。陕北佳县“平分土地,主要的不是平分地主的地,而是平分了中农的土地。”《佳县两个月土改工作报告》,《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辑》上册,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3页。陕北土改运动中片面地强调“依靠贫农”和“平分土地”,在反对右倾时对防止“左”倾注意不够,故造成了边区一度出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翻底财,“搬石头”,侵犯中农利益,破坏工商业,对地主富农和基层干部乱斗乱杀等“左”的作法。

当绝对平均主义和“左”的偏激做法在土改运动中泛滥之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纠偏措施。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十二月会议所作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强调不要损害中农利益。他说:“我们的方针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就是“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如何团结中农呢?各地在平分土地时,“仍须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在没收分配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时应当注意某些中农的需要。”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50—1251页。

1948年2月11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的《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的党内指示指出:孤立地宣传贫雇农路线;在整党问题上宣传唯成分论;在土改问题上赞扬急性病的问题,强调所谓“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助长尾巴主义;在工商业和工人运动的方针上,对“左”的倾向或加以赞扬,或熟视无睹,都是错误的,应该对过去几个月的宣传工作加以检查,发扬成绩,纠正错误。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地论述了土地改革的问题,并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他说:“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对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14页。《中国土地法大纲》所规定的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做法开始改变了。

5月25日,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党内指示,明确提出:“凡属封建制度已经根本消灭,贫雇农已经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他们同中农所有的土地虽有差别(这种差别是许可的),但是相差不多者,即应认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在这类地区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完成整党建政工作和支援前线的工作。”毛泽东:《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31页。这实质上是对《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重大修改。中共中央逐步改变了“平分一切土地”的做法,在理论上明确提出要批判绝对平均主义思想。1949年8月,中共中央给河南省委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以“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做法来取代“平分土地”政策。“到这时,中国共产党才通过反复的实践,达到认识上的飞跃,做到了对平均主义的革命性、反封建性和落后性及其错误严格而明确的区分,从土地改革的政策和做法中最终消除和克服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郭德宏:《“平分土地”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综上所述,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马克思主义同民粹主义的思想斗争。具有忧国忧民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深受儒家“大同”思想的熏陶,很容易出现用传统农业文明来批判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民粹主义。幻想从落后的农业国跳过资本主义工业化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民粹主义的最重要特点。与俄国民粹主义相比,中国革命中的民粹主义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它没有系统的组织化的民粹派,也没有系统的民粹主义政治思想,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不自觉的民粹主义思想倾向和情绪;相对于马克思主义主流来说,民粹主义居于思想的次要地位,只是表现为一种思想潜流,这种潜流往往是在革命的高潮中,尤其是“左”倾思想泛滥时集中呈现出来。在动员和组织广大民众参加革命的过程中,民粹主义主要体现出正面的积极作用;当革命处于激进的高潮时,民粹主义便展现出负面的消极影响,严重地危害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对民粹主义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极力克服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的胜利。但由于小资产阶级在中国社会中占据多数,民粹主义的在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深远的思想传统,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抵制和清除民粹主义消极因素影响的历史任务仍然比较艰巨,党内仍然存在着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倾向的斗争。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

民粹主义思想色彩

建国后我们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领导地位,过去曾经流行过的各种形态的民粹主义,包括国粹派民粹主义、无政府民粹主义、“乡建派”民粹主义,在各个不同时期都受到了这样那样的批判和清算,逐渐在社会上失去了影响,惟独党内的左派民粹主义一个时期虽也得到某些纠正,但却在不小程度上保存了下来,并在气候适当时冒出头来。

不过,随着遵义会议后毛泽东在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随着中国共产党逐渐成为一个成熟的、正确的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的密切结合,特别是由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坚持对民粹主义的批判,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前的一段时期内,已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粹主义对党的机体的侵蚀。其表现就是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即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论,明确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先进行民主革命,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使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然后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变新民主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条正确的革命道路。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新中国刚建立后的两三年时间里,党和国家基本是按照新民主主义的建国纲领建设新国家的。但是坚持这一建国纲领的时间并不长,就转到了社会主义改造上。

一、从坚持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到对这一理论的放弃(一)中共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

1.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质和特征

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使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第二步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变新民主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按照新民主主义理论,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新民主主义社会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性社会。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页。

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性质主要是由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是否有人民大众的代表参加,以及是否有共产党的领导为原则。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而人民不光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同时,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包括五种经济成份: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其中,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同时,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占主导和领导地位。而在新民主主义文化中,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因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居于领导地位,这决定着社会主义因素将不断增长,并最终获得胜利,因此,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属于社会主义体系的过渡性质的社会。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不容置疑,但党中央和毛泽东在1952年前后对这种过渡性有不同认识。可以这么说,1952年前党中央和毛泽东在认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的同时,也强调它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融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为一体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而在1952年以后,党中央和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认为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开始,因此不再把新民主主义社会看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这也直接导致了后来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放弃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提前终结。

2.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和资本主义因素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和资本主义因素同时并存,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在革命胜利之后,因为肃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社会中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也是不足为怪的。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但这只是中国革命的一方面的结果,不是它的全部结果。中国革命的全部结果是:一方面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又一方面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这种社会主义因素是什么呢?就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在全国政治势力中的比重的增长,就是农民、知识分子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或者已经或者可能承认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权,就是民主共和国的国营经济和劳动人民的合作经济。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的因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0页。

当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因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始终应居于领导地位,对资本主义因素既容许其一定程度的发展,也作必要的限制,以保证我们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最终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这里对资本主义因素的“限制”可以这样来理解:中共在执政前更多的是把它们看作合作的伙伴,强调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而执政后更多的是把它们看作对手甚至敌人,强调逐步将其消灭。

3.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