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生球类运动学习手册—教你毽球·壁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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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壁球(11)

2如再试击球时击中对手,判和球:如果再试击球成功,但是球由于打中了对手(包括对手的任何穿戴或手上拿的任何东西),无法打到前签发,并且本来是能够成为有效回球,则裁判应当判和球。

3再试击球时的妨碍:击球方可以因为在再试击球时出现妨碍而停止击球,并提出上诉,裁判应当:

(1)如能打有效回球,判和球。如果击球方无法完成再次试图击球动作,而且有效回球是有可能的,则应判和球;

(2)对手未避免妨碍,判击球方得胜球。如果判定对手未尽力试图避免对再试击球的妨碍,则应判将得胜球判予击球方。

(3)如再试击球时不能打出有效回球,判不予和球。如果判定再试击球时不能打出有效回球,则判不予和球。

上诉

一次对打的输球方可以对记分员在本轮对打的任何判定提出上诉。

一方球员在依照本规则规定提出上诉的,应先说“请求上诉”。在一方球员上诉时,比赛暂停。如果裁判不明确上诉原因,可以询问球员。

如果裁判不同意依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上诉,则记分员的判定应保持有效。如果不能确定,裁判应判和球,除非此时本规则第2(1)、5或6条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上诉和裁判的干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发球时:

(1)发球方上诉。如果在发球时记分员发出“足部犯规”、“犯规”、“死球”、“低球”或“出界”等叫令时,发球方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裁判支持上诉,应判和球。

(2)记分员无叫令时,接球方上诉。如果在发球后记分员未发出叫令,接球方可以立即或在对打结束时提出上诉。裁判如果肯定发球非有效发球,则应当不等上诉即叫停,并将得胜球判予对方。在有上诉时,裁判应:

①发球有效:判发球方得胜球。如果肯定发球有效,则将得胜球判予发球方。

②裁判无法确定:和球。如果不能肯定,则判和球。

2发球以外的打球当中:发球以外的打球当中的上诉。

(1)记分员叫令后的球员上诉。在一方球员回球之后,如果记分员发出“死球”、“低球”或“出界”的叫令,该球员可以提出上诉。裁判如果支持上诉或不确定记分员是否正确,则应当:

①判和球,②和③情况除外,判和球,除非第2(1)①和2(1)③条适用;

②如记分员的叫令停止了击球方的准胜回球,则判击球方得胜球。如果记分员的叫令中断了球员进行的准胜回球,则应判该球员得胜球;

③如记分员的叫令停止了对手的准胜回球,则判对手得胜球。如果记分员叫令中断或制止了对手发出的一次准胜回球,则应将得胜球判予对手。

(2)对记分员未出叫令的上诉。如果记分员在一方球员回球后未发出“低球”或“出界”叫令,则对手可以立即或在本轮对打结束时提出上诉。裁判如果肯定回球非有效,则应当不等上诉即叫停,并将得胜球判予对方。在有上诉时,裁判应:

①回球有效:判击球方得胜球。如果判定回球有效,则将得胜球判予该球员;

②裁判无法确定:和球;如果不能肯定,就判和球。

3发球以后对以前发生的事件而上诉。在球已经发出后,双方球员均不得对在发球之前发生的任何事项提出上诉。

4多个上诉:当输球方对一轮对打提出多项上诉时,裁判应一一予以考虑。

5发球时有叫令,然后有低球或出界。如果一方球员对记分员就一次发球发出的“足部犯规”、“犯规”、“死球”、“低球”或“出界”叫令提出上诉,但同次发球随后有明显是犯规、死球、低球或出界,则裁判应当仅根据随后情形作出判断。

6后来的低球或出界。如果一方球员对记分员就一次回球发出的“死球”、“低球”或“出界”叫令提出上诉,但同次回球随后明显是低球或出界,则裁判应当仅根据随后情形作出判断。

妨碍

1球员无妨碍击球的自由。轮到击球的时候,球员有权获得对手不妨碍击球的自由。

2球员击球自由的界定。为避免造成妨碍,对手应当尽力向球员提供以下条件:

(1)直接通道。在完成一次合理送球挥拍之后,直接通向球的路线不受阻碍;

(2)适当视野。对于球从前墙弹回的路线,能有适当视野;

(3)击球自由。进行合理挥拍和击球的自由;

(4)击到前墙的自由。将球直接打到前墙的任何部位的自由。

3妨碍的界定。即使对手为满足(妨碍2条)的规定而尽力,只要对手实际上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妨碍即就发生。

4过多的挥拍能构成妨碍。一方球员过多挥拍可以构成对下一轮击球者的妨碍。

5球员上诉。受到可能的妨碍一方球员可以选择继续打球或停止打球并向裁判上诉。

(1)“请予和球”的上诉方法。如果一方球员想诉求判定和球或判得胜球,应当向裁判说“请予和球”。

(2)球员的上诉及其间。只有轮到击球的时候球员才可以提出上诉。球员必须在发生妨碍时当即上诉或者在妨碍发生后明显没有继续击球时提出上诉,不得无故拖延。

6裁判的决定。裁判应当上诉作出判定,并说出“不予和球”、“判得胜球予(球员或球队名)”或“同意和球。裁判独立作出所有判定,而且裁判的判定是最终的判定。判定如果对上诉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让球员进行解释。

7不予和球。如果裁判做出如下判定,则不予和球,并该球员输球:

(1)无妨碍和微笑的妨碍。没有妨碍或者妨碍极小,对该球员的适当是视野、对该球员走进和击球动作的自由,都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

(2)无法打出有效回球,或未尽力试图。妨碍确实发生,但是该球员本来无法打出有效回球,或者没有尽力走近球和击出球;

(3)越过妨碍处继续打球。该球员已经越过了妨碍点并继续打球;

(4)自我造成的妨碍。该球员在向球移动的过程中自己造成了被妨碍的情形。

8判得胜球。裁判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判得胜球予该球员:

(1)妨碍,对手未尽力试图。发生了妨碍,对手没有尽力试图避免,而且该球员本来能够打出有效回球;

(2)妨碍,对手尽力试图,但是由于位置而阻止挥拍。发生了妨碍,对手也尽力试图避免,但是对手的位置阻止了该球员进行合理挥拍,而且本来该球员能够打出有效回球;

(3)妨碍,对手尽力试图,但是阻止了准胜回球。发生了妨碍,对手也尽力试图避免,而且该球员本来能够打出准胜回球;

(4)妨碍,球员放弃打下一个回球。该球员停止击球,因为如果将球直接向前墙击出的话,会击中对手,或者如果先向侧墙击出既会击中对手,又本来是个准胜回球。

9判和球。如果发生了妨碍,对手也尽力试图避免,而球员本来能够打出有效回球,则应判予和球。

10如过多的挥拍,则判不予得胜球。如果一方球员过多挥拍造成妨碍,裁判不应该判得胜球予该球员。

11未上诉而判和球或得胜球。裁判可以在球员未上诉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停止比赛,并根据(妨碍9条)判和球,或根据(妨碍8条)判得胜球。

12妨碍时应用(球场里的行为)。裁判可以在发生妨碍时适用“球场里的行为规则”。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尚未停止打球的话,裁判应当中止比赛,并给予适当处罚:

(1)身体接触。球员与对手之间发生了重大或故意的身体接触;

(2)危险的过多挥拍。球员过多的挥拍,威胁到了对手的安全。

和球

除依照其他规则条款判和球之外,裁判还可以或者应当在某些其他情形之下判和球。一方球员在请求判和球时,应说“请予和球”。判如果对上诉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让球员进行解释。

1裁判可予和球。

在下列情形下裁判可以判和球:

(1)球触及场地上的物品

在打球过程中的球触到了地板上的任何物品;

(2)放弃击球:担心击中对手。击球方因为合理担心伤到对手而停止向任何墙壁,包括后墙,击球;

(3)分散注意力。裁判认为在场内或场外发生了分散任何一方注意力的情形。如果一方球员就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想提出上诉,应在情形发生时立即提出。无论上诉与否,如果受到此种情形干扰的球员本来能够打出准胜回球,则可以判得胜球予该球员;

(4)球场状态的变化。裁判认为球场条件的变化影响了对打的结果。

2裁判应予和球。在下列情形之下,裁判应判和球:

(1)接球方未准备好。发球时,接球方尚未准备好,并且没有试图回击发球;

(2)打球当中球破裂。球在击打过程中破裂;

(3)裁判对上诉无法确定。裁判无法对一项上诉做出判定;

(4)有效回球在球场上卡住。一方球员回球有效,但球卡在球场表面的任何部分,使球无法在地板上弹一次以上,或者在首次弹起后出界。

3准予和球的条件。如果击球方在第1(1)至1(4)条规定下提出上诉,只有在击球方本来能够打出有效回球的情况下,裁判应判和球。对于非击球方在第1(1)、1(3)和1(4)条下提出的上诉,则无此要求。

4击球方试图击球时,准予和球的条件。如果击球方试图击球,裁判可以依然在第1(1)、1(3)、1(4)和2(2)条下判和球。

5上诉为条件。有关第本条的适用与上诉的要求,规则如下:

(1)需要球员上诉。应该有一方球员提出了上诉,裁判才可以在第1(2)条(仅对于击球方)、第1(3)、2(1)(仅对于接球方)和2(3)条下判和球;

(2)球员上诉或裁判介入。一方球员的上诉或无上诉情况下裁判的干预可以适用于第1(1)、1(4)、2(2)和2(4)条。

1更换球。当球未实际处于正式打球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球员或裁判均可对球进行检查。裁判可以在征得双方球员同意、或在任何一方球员提出上诉时更换球。

2球破裂。如果球在打球过程中破裂,裁判应在确认球破裂之后立即更换。

3未发现的破裂情况。如果球在打球过程中破裂,但并未在对打中被发现,而发球方在下次发球之前提出上诉或在接球方在试图对该发球进行回击之前提出上诉,则裁判应判球破裂的一轮对打为和球。

接球方上诉。如果接球方在试图对发球进行回击之前提出上诉,而裁判判定球是在发球时破裂的,则裁判应仅判本轮对打为和球,但是如果裁判不能肯定,则应判上一轮对打为和球。

4局中最后的对打时上诉。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一局比赛的最后一轮对打。对于最后一轮对打,一方球员必须在对打结束后立即上诉。

5球员为上诉而停止打球。如果一方球员在对打过程中停止击球,上诉球破裂,但随后发现球并没有破裂,则该球员应被判输掉本论对打。

6球留在球场里。球应在所有时间留在球场内,除非裁判允许将其取走。

7更换以后热球准备。当裁判更换球,或当球员经过一定时间停止打球之后,要继续进行比赛,裁判应当允许球员进行热球准备,使之达到适于比赛的状态。正式打球,可以在裁判的指令下再开始,也可以在双方球员同意时再开始。

球员的义务

1遵守比赛规则和精神。球员必须遵守所有比赛规则和比赛精神。如果不遵守,则会败坏比赛名誉,将依照第17条规则处理。

2按时准备开始打球。球员必须在宣布的比赛开始时间准备开始比赛。

3不许将物品放置球场里。球员不得在球场内放置任何物品、衣物或装备。

4不许离开球场。未经裁判许可,球员不得在比赛过程中离场。如果离场,裁判可以依照(球场里的行为)处理。

5不许要求更换赛事管理员。球员不得诉求更换记分员或裁判。

6不许有意地使对手分散注意力。一方球员不得故意分散对手的注意力,如果发生此类情形,裁判应依照第17条处理。

7球员上诉的方法。球员在提出上诉时,应根据上诉情形先说“请予和球”或“请求上诉”。用手指或球拍指指点点或其他手势、抬眉头或其他眼部动作等一般不予认可为上诉方式。

8球员应该遵守一切有关规定。球员必须遵守任何附加的竞赛规定(例如比赛的着装要求等)以及本规则包含的所有规定。

流血、患病、缺陷状态和受伤

1流血。当有球员出现明显的流血、出现外伤或衣服浸出血迹等情形时,裁判应立即中止比赛。在允许继续进行比赛之前,裁判应当要求止血、包扎伤口和更换沾染血迹的衣服,所需时间应以合理和必要为限,并能够被比赛时间安排所允许。

如果流血完全是由于对手造成,裁判应立即判流血球员比赛获胜。

流血的重现。如果流血再次出现,而且已经准予处理时间,则裁判不再给予更多的处理时间,除非球员放弃当前一局比赛,并使用90秒的局间休息时间进行处理。如果90秒局间休息结束后流血仍在继续,球员应放弃整场球赛。球员只能放弃一局比赛换取一次局间休息时间进行处理。

如果伤口包扎物在比赛中掉落或被取下,致使伤口暴露出来,裁判应视为流血重现,除非所有出血的迹象已经停止。

2患病和缺陷状态时选择权。球员患病或出现缺陷状态,但没有出血时,具有以下选择权:

(1)恢复打球。无拖延地恢复比赛。

(2)放弃一局。放弃当前一局,进行90秒钟的局间休息。

(3)放弃球赛。疲劳症状、声称患病或出现缺陷状态但又无法向裁判提供合理证据的,或旧病复发,包括在较早时候进行比赛中的旧伤,应按诈骗本规则第2条规定处理。此处包括各种抽筋、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包括哮喘等)。裁判应将其判定以及本规则要求告知球员。

3受伤。

(1)裁判的判定。如果一方球员宣称受伤,必须让裁判认可受伤是真实的。在此前提下,裁判判定受伤的类型,并将其判定以及规则要求告知球员。球员仅在受伤刚发生之后方能享用处理时间。受伤的类型分为:

①自我产生的。即对手与伤害没有关联;

②共同产生的。即对手意外地与伤害产生关联,或意外地造成该球员受伤。裁判不应该将“意外与该球员的发生关联,或意外地造成该球员受伤”理解为包括一方球员挤挡对手的情形。

③对手产生的。即完全由对手造成的伤害。

(2)造成流血的受伤,应用1条规定。造成流血的受伤,应依照1条规定处理,直至流血已经停止。随后依照3(3)处理。

(3)有关无流血受伤的决定。如果受伤未出现流血,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自我产生的。对于自我产生的(第3(1)①),裁判应给予受伤球员3分钟时间进行恢复。裁判应在3分钟到之前的15秒发出提示,并在时间到时发出叫令“时间到”。如果3分钟时间到以后,受伤球员还需要时间恢复,则裁判应要求该球员放弃本局,利用90秒的局间休息时间进行恢复,之后再决定继续比赛或放弃整场球赛。如果受伤球员在裁判发出“时间到”的叫令后未能回到球场,裁判应判对手整场比赛获胜。

②共同产生的。对于共同产生的(第3(1)②条),裁判应给予受伤球员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恢复,并在此比赛日程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再给予更多的时间。裁判应在所给予的时间到时,发出“时间到”的叫令。此时受伤球员必须继续进行比赛,或者放弃整场比赛。如果受伤球员继续比赛,在受伤发生的对打的比分结果应保持有效。

③对手产生的。对于由对手产生的(第3(1)③),裁判应按照第17条处理,而且如果受伤球员需要时间进行恢复,则裁判应判受伤球员整场比赛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