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生室内外运动学习手册——教你学滑翔·滑板·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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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跳伞(3)

11.站立着陆:参赛者由足先落地,并且身体的任何其他部位都没有接触到地面的着陆动作。

12.地面接触:参赛运动员身体或装备的任何部分与地球表面的任何部分(包括草、泥、树林、水等等)的接触。

13.着陆点:身体与地面的第一接触点为着陆点。

比赛内容

降落伞飞行比赛,这个比赛项目主要是指参赛运动员在低空转弯对正航道,快速滑行进行定点着陆的比赛,运动员在起点要对正航道,伞衣飞行穿越入口门,以站立姿势进行定点着陆,在以上三个动作环节上进行评分。

跳伞顺序

参赛运动员的比赛顺序由抽签决定,飞机航线和运动员跳下点,由运动员自己掌握。

跳伞高度

参赛运动员的跳伞高度为1200米,每圈跳下两名运动员。

比赛风速

比赛地面最大允许风速为7米/秒。

成绩评定

参赛运动员的每一轮跳伞,由以下三项内容来评定成绩,每一轮跳伞满分为20分。

1.进入航道门得8分,参赛运动员按照比赛规则要求穿越航道门(指方向高度和伞的平稳)。运动员的所有动作都要符合规划要求得8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要扣分。

(1)参赛运动员的身体和伞具装备碰到进门标记杆要扣分;

(2)参赛运动员超越大门标记杆的虚拟平面线将要扣分,超越的高度高于10米,将得0分;

(3)参赛运动员与大门斜交叉进入航道,得0分。

2.参赛运动员着陆在着陆区域中心(中心设置大约10公分左右的红色标志物)得10分,着陆区域为10米半径,超越或不到10米,均得0分,每进圈一公分得0.01分。

得分计算公式:10分-距离=得分

3.着陆姿势站立得2分,运动员着陆摔倒得0分。

参赛运动员本轮跳伞未按比赛规则规定穿越航道,以后阶段的所有动作均不能得分。

以上三项得分总和是参赛运动员每一轮跳伞的成绩。

关于重跳

1.参赛运动员出现以下情况要给予重跳机会:

(1)遇到降落伞张开故障,不能进行正常操纵的情况下,要给予重跳机会;

(2)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重跳,如果风速超过最大限值,参赛者可以有一次重跳机会;

(3)由于相互干扰带来的重跳。若参赛者受到其他参赛者(无论影响来自地面或空中的跳伞运动员或飞行器等)的影响,根据主裁判或项目裁判长的决定都可以有一次重跳机会;

(4)若由于某一参赛者没有立即退出航道或不遵循该规则而导致有任何其他的参赛者受到干扰,由主裁判或项目裁判长决定,将给予重跳机会。

关于安全

伞衣飞行跳伞比赛是近年来我国新开展的一个比赛项目,正在摸索阶段,为保证比赛的绝对安全,全国跳伞锦标赛将设立黄、红牌警告办法。

1.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危险动作,比如临进入航道的低空转向或低空接近,与较低位置的参赛者挤在一起或截断他人的线路,以及不稳定的降落伞操纵等,都将受到黄牌警告一次,并从参赛者总得分中扣去2分。

2.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危险动作,比如对人群的低空逼近或降落伞飞行操纵的不稳定,撞到了航道外的任何人员,将受到红牌警告。得到红牌警告的参赛者,该轮次比赛将得0分,并将取消该运动员的该项参赛资格。

3.参赛者如果得到两次黄牌警告,将取消该运动员的该项参赛资格。

比赛名次的确定

按参赛者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出现前三名名次并列时,将从最后一轮开始一轮一轮的(以倒序的形式)进行比较,成绩优胜者运动员的名次列前,以此类推,如仍相等,以定点着陆的成绩优胜者名次列前。

运动员等级标准

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在世界锦标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或团休总分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及获团体总分第四至六名中,各单项成绩均被计入团体分的运动员;

2.在世界杯赛中,获成年组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

3.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运动健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获世界锦标赛各单项七至十名或团体总分四至十名者;

2.获世界杯赛成年组四至六名,青年组前三名者;

3.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的第-名者;

4.创造全国纪录者;

5.达到运动健将技术标准者。

一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五国以上(含五国)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五队以上,含五队)获得第二至三名者;

(2)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二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四至六名者;

(2)创造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录者;

(3)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三级运动员

达到三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少年级运动员

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达到少年级运动员技术标准者。

安全跳伞技术

对于第一次跳伞的人来说,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法来了解如何安全跳伞。

一种方法是使用固定开伞索系统。在该系统中,降落伞连接到飞机的机身上。从飞机上跳下后,固定开伞索将打开容器,并拉起降落伞的伞包。因为只有伞绳完全伸开,降落伞才会从伞包中脱出,该系统可以帮助您避免伞绳与降落伞的伞盖缠绕。固定开伞索系统成本比其他方法低,但是要学习相同的技能,需要的时间可能要更长。

另一种方法是使用加速自由降落(即AFF)。使用AFF,你实际在12000英尺(3658米)的高度从飞机中跳出,自由降落大约40秒,然后再拉动开伞索,打开降落伞。在自由降落期间,必须保持流线型体姿势。

第三种方法是使用跟随式跳伞。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几乎所有人不必参加培训课程即可享受跳伞的乐趣。在跟随式跳伞中,你实际上只是一个与教练员一起飞行的乘客。教练员处理从起跳到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简称中国航协(ASFC),下设跳散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中国航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处理各项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十一)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