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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中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陆军部队改建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此后经多次整编,使用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公安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名称。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不久,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区(地级市、州、盟)和各县(县级市、旗),相继成立武警总队、支队、大队或中队。

武装警察部队在天安门执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武警部队还担负着一部分重要的经济建设任务。例如,武警黄金部队担负国家黄金地质勘探、生产、基建等任务;武警水电部队转战十几个省、区,葛洲坝、潘家口、长江三峡等大型水电站都洒下了他们的汗水;武警交通部队参与修建了青藏、川藏、中巴、中印等几十条公路干线;森林警察部队则日夜保卫着国家数千万公顷的森林和草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样,均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之下的国家武装力量,同时还接受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结合本部队的特点进行建设。为加强武警部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1989年1月21日起,武警部队统一佩戴警衔、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