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雍正:最勤政的铁腕君王
14661600000012

第12章 惩贪官,治污吏

康熙自己也承认,在他后期的帝王生涯中,大臣中已经很难找到廉洁奉公之辈,朝廷中遍布贿赂、贪污、舞弊等陋习。为了惩治腐败,在全国大规模清欠的同时,雍正还推行养廉银制度和取缔陋规等工作,以整顿吏治。

其实,前几年的清查亏空、耗羡归公中也都牵涉到这一点。如,为了使得清欠政策很好地落实,雍正特意交代允祥彻查:“尔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亲自查。”由此可见雍正整治贪污的决心。允祥在清欠的过程中,难免得罪一些贵族和权臣,允祥毫不留情地贯彻雍正的政策,被人们骂苛刻、残忍,雍正知道后,告诉人们这不关允祥的事,是朕自己的旨意。他这种主动揽责的行为令反对的达官贵人收敛了很多,从中央到地方舞弊现象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清欠和耗羡归公主要是为了收拾康熙在经济方面的烂摊子,对于贪官污吏有所涉及,但没有针对性的整治。养廉银制度、取缔陋规的政策,就是雍正专门为整顿吏治而特定的政策。

康熙晚年,对吏治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政策,政宽事省,各级官吏贿赂成风,买官卖官盛行,内外官吏根据酬贿之轻重补授好坏之官缺。同时,下级官吏为了凑够贿赂“资本”,克扣百姓,或虚名冒饷,吏治败坏。

“吏治不清,民何由安?”这是雍正对吏治的看法,为此,他在全国大力提倡“廉洁爱民,奉公尽职”的廉政建设。

雍正首先严惩了一批贪污的官员,他曾经最宠爱的大臣年羹尧就在其中。

年羹尧在朝中炙手可热时,人人都想通过他获得提拔,谁想获得高官,就向他行贿,有的人一次送银就多达二万余两,仅仅靠人事安排一项,年羹尧最多的一次就收受了四十多万两白银。当时一品大员年俸禄才一百八十两银子,这笔贿赂都抵得上两千多个一品大员一年的收入了!年羹尧贪赃受贿、侵蚀钱粮,累计达百万两,雍正查清楚后,毫不留情地对年羹尧严惩。撇开其他政治因素,仅这一次惩治也能起到给其他官员敲警钟的作用。

如果说严惩贪官是直接的杀伐,那么养廉银制度的实行,就是一项富国安民的长远政策。

耗羡归公以后,亏空慢慢被补足了,雍正就将部分多余的耗羡银转到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上,这部分钱被用来给官员生活、办公的补助费,解决他们在办公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物质麻烦。

当时,在京的官员每年俸禄,一品官180两,二品官150两,三品官130两,四品官105两,五品官80两,六品官60两,七品官45两,八品官40两,正九品官33两l钱,从九品官31两5钱,除此之外,每两俸银给禄米一斛。在京城之外的文官,俸银同于在京文官,武官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封疆大吏一年的俸禄也才只有180两。总体来说,官员的俸禄都比较少,不足以维持他们正常的生活,这才因此造成了地方官吏私征耗羡、徇私舞弊、吏治败坏等腐败现象。

康熙不是没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他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因此,在整个康熙年间,耗羡私征是地方官吏的另一额外财源,是一种半合法的灰色收入。

雍正在全国推行耗羡归公后,地方官员的一切财路都被切断了,如果此时他们的俸禄没有增加,同时还要做到勤政爱民,这种空着肚子办公的事恐怕没有人愿意做。鉴于此,雍正决定把收取的耗羡一部分拿出来,定期为大家发放一定量养廉银,用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使得他们有合乎自己身份地位的经济收入。——这样看来,雍正并非不近人情,反而为臣子们想的很周到,从现实情况设身处地地为臣子打算,这也算是他驾驭大臣的一种人性化为政风格。

到了雍正十二年(1734),各省官员的收入提高了百十倍。如原总督的薪俸仅为180两左右,养廉银可高达15000~18000两之间。连七品的知县,养廉银多的有2000~3000两,少的也有500~600两。很明显,养廉银大大增加了官吏们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养廉银只限于地方官吏,京官俸禄低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果京官仍然很穷,那么势必会向地方官吏索要,地方官也一定会送礼,这样就起不到养廉的作用了。考虑到这个问题,雍正六年(1728),他又给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侍郎发双俸,新增一份“恩俸”,京官的问题也解决了。

由于耗羡银是按地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而地定税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耗羡银便因此固定了下来,养廉银也就基本固定了下来。如此地方政府的收入以及使用都比较固定,未来一年的财政计划便比较容易明确下来,相对容易维持收支平衡,政府管理逐渐向数字化靠拢,一改过去粗放式的政府管理,成为清朝防止官吏贪污的一种经济手段,这对中央、对地方、对百姓,对社会稳定,均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整顿陈规陋习,是雍正惩治贪官的另一项重要举措。

在养廉银制度实行之前,各级官吏之间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地方官吏中的下属,必须依照四时时节向上司送上一定数量的礼金。若上司身兼数职,那么下属就要多送几份礼金。送礼的多寡,直接决定着下属的前途。这样,下属送礼给上司,驻外人员送礼给京官,层层不落,送礼便成了官员们发财的“定规定制”,助长着一批又一批贪赃枉法的官员。

以山东巡抚黄炳为例,他每年的正项俸银只有130两,禄米130斛,但收下属礼金却多达11万两。收礼的名堂很多,什么节寿礼、两司茨余、钱粮规礼、驿道规礼、粮道规礼等等。像黄炳这样乱收礼的贪污行为,全国各处到处都是,没有人特别反对过,因为有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手段升官,有的人可以通过这种行为发财,各有所得,一般不会有人愿意打破这种平衡。

但这些不成文的规定却会对当时所推行的改革造成不良影响。于是雍正于元年(1723)发出上谕,禁止各级官吏接受下级官员的馈赠。当时官员们的俸禄还都比较低,雍正的上谕起作用不大。后来,雍正在全国推行了养廉银制度,情况才慢慢好转起来,一些臣子也不再贪图下属的礼金,全力协助朝廷革除陋规。

如河南巡抚石文焯,为了防止下属送礼,明确规定:“所有司道规礼、府州县节礼,及通省上下各衙门一切节寿规礼,尽行革除”。后来的继任巡抚田文镜保留了这些规定,不但自己不收礼金,还禁止下属官员、家人差役等人收受礼金,一经发现,立即严惩。当时还有将地方特产拿来孝敬上司的做法,田文镜明确并且严厉禁止地方官向上司交纳特产。

有一些官员希望得到上司的提拔,仍然主动送礼;还有的上司习惯了收礼,也不能适应没有额外收入的情况,雍正的禁令仍然不能得到完美的贯彻。鉴于此,雍正规定:凡被参劾、查知收规礼的官员,一经查实,轻则罚款,重则罢官,这给行贿的双方沉重的打击。

根据以往惯例,在中央,户部在向地方征收钱粮时,每一千两税银中要加派余平银25两、饭银7两,这也是不成文规定,同样会滋生腐败,地方与中央之间仍然有收礼行为。雍正便下令减去余平银的十分之一,后来实施耗羡归公,允祥建议干脆完全取消余平银算了,雍正一想,这样刚好可以避免朝廷官员与地方官员私分国家钱粮,大笔一挥,准了。

此外,各衙门在向吏部陈报各项事务时,按惯例,还要缴纳一定的部费,否则吏部就不批准各衙门的事务。雍正便又谕告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坚决杜绝贿赂京官。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明令禁止送礼之风,官场的不正之风终于得到了遏制。

而对于那些滥设名目、强收杂费的贪官污吏惯用伎俩,雍正一方面下令严行查禁,另一方面又奖赏清廉刚正的官员。如田文镜铲除贪官坚决果断,树敌很多,有人便罗列罪名弹劾他。雍正查明真相之后,将那个诬告的官员治罪,给田文镜连升两级,还表扬他“为国忠诚”,好言安慰他不要计较小人的流言。浙江总督李卫以清正廉洁出名,得罪很多朝廷大员,大家串通起来向雍正弹劾他,雍正却以“朕取其操守廉洁,勇于任事。以挽回瞻顾因循,视国政为膜外之颓风耳!”将这些诬告之人打发了。